员工不签合同怎么办 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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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法律的严格约束下,现在用人单位都比较注意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务中,有的企业对于员工出于各种目的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知如何处理。
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危害极大。所以,企业一旦用工,一定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要严格遵循先签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原则,不签合同一律不予录用。
参考法规:
1.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
例:
2007年1月徐某到某杂志社从事记者工作,某杂志社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3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3月15日徐某向乌鲁木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杂志社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尚未支付部分22,825元(2,075元/月×11个月×1倍)。后案件起诉到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徐某在某杂志社工作期间,杂志社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徐某2007年1月至2009年3月25日在杂志社工作、工资标准为2,075元/月,故某杂志社关于徐某不在其单位工作、工资标准为1 300元/月的诉称应不予采信,其要求不予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新疆某杂志社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尚未支付部分22,825元 (2,075元/月×11个月×1倍)。
上诉人某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我单位与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徐某不愿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我单位不愿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由我单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错误。徐某的工资标准应当以我单位和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300/月元为准。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认为:某杂志社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不采信其所称是徐某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的观点,判决其应当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工资。
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1)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
2) 用人单位认为未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原因,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案中,某杂志社主张其未与劳动者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徐某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由其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是某杂志社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被法院判赔应当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工资。
操作提示:
1) 企业在实际用工之时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如果遇到员工不愿意签合同的情况,企业应做好《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说明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本人来说是最大的保障,争取员工的积极配合。
3) 企业也可以通过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4)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形,法院一般会判断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5) 如果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已经与员工磋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有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或者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有书面通知,由员工签收,尽可能把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记录在案。
6) 当然,企业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是不雇佣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