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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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水合同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供水和用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用水地址: 。
用水四周范围: (可制订详图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 用水。根据用户申请,甲方进行动态管理。
三、水表口径 mm,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为附件)。
四、水价:根据乙方用水性质,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对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计费水表时,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五、计量方式:水表计量。
六、水费结算方式:A.现金( )。 B.银行转帐( )。
七、交费时间: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交费时间。
A.单月份(指1、3、5、7、9、11月份)的15~31日为用户缴纳水费的时间。
B.双月份(指2、4、6、8、10、12月份)的15~31日为用户缴纳水费的时间。
C.每月的15~31日(属施工用水、临时用水或用水量达 m3/月的用户)为用户缴纳水费的时间。
八、甲方权利和义务
1.供水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二次供水除外。
2.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必须保证不间断供水,对计划检修、临时抢修、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乙方违约被停水除外。
3.新安装的水表自安装之日起六个月内,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非乙方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甲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水表,并按更换水表后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当月水费。
4.甲方按规定时间抄表,如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日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5.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7232410,实行24小时受理供水服务。
6.负责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维护,按规定对乙方计费水表进行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有故障的水表。
7.监督乙方按照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当发现乙方的实际用水性质与申请用水的性质不相符时,甲方有权按照用户的实际用水性质计收水费,并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当乙方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或影响用水计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调整合适的计量口径。
9.乙方逾期两个月以上不交水费的,甲方可以暂停供水。
九、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付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及随水征收费用总额每日 支付违约金。
2.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损坏计费水表及水表前的供水设施。配合甲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不得用任何方式影响水表的维护和抄计,因乙方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要求限期纠正外,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的2倍计收水费。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如需改变用水性质,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变更。未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乙方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 的违约金。
4.乙方计费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之间的所有供水设施属乙方资产,此段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供水设施原因造成甲方或他人损失,由乙方赔偿。
5.如乙方使用的供水属二次供水模式,乙方应承担二次供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6.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62-2009规定,使用标称口径小于或等于50mm、且常用流量Q3不超过16m3/h的水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使用水表标称口径25mm及以下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标称口径>25mm至50mm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配合甲方做好到期水表更换工作,并按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缴清相应费用。
7.由于乙方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乙方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甲方可将水表口径改小,乙方承担工料费。
8.若房屋产权变更,乙方应及时到甲方办理用水过户手续,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负责自建或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应当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除发生火灾原因外,乙方不得擅自开启消火栓。需要调试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甲方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乙方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重新铅封。乙方具有共同分摊小区内消防栓产生水费及维护费的义务,消防用水水费按生活用水价格收取。
10.乙方应留下常用有效的联系电话,方便甲方发送提示交费或供用水有关信息。乙方若有更换联系电话应及时到甲方营业厅办理变更事宜,因不及时办理变更联系电话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属二次供水及用户管道原因除外)、擅自停止供水、以及甲方不能保证连续供水(除计划检修、临时抢修、不可抗力原因、或乙方违约被停水外)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00%的索赔。
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交纳水费的,甲方停止供水。乙方要求恢复供水的,应交齐水费、违约金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甲方才能恢复供水。乙方自行终止用水,未到甲方办理相应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盗用、转供自来水、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表前管(含水表),甲方除责令乙方限期改正外,还将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3.所属乙方资产的供水设施发生漏水、断裂等情况时,乙方应当在漏水的24小时内自行维修或委托甲方进行维修,并做好配合工作,如不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停止供水。
十一、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 年,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要求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南丹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约定
十四、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甲方加盖公章,乙方加盖指模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办理人:
委托办理人: 证 件名 称:
电 话:7212104 证 件号 码:
地 址: 电 话:
地 址: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