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2019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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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得好的仲裁裁决的标准
关于什么是写得好的仲裁裁决,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如内容与形式)列出若干标准,不同的专业人士也会有不同的见解。根据我个人的体会:能使案外读者很容易看懂的仲裁裁决就是写得好的裁决。简单地说,判断的标准就是裁决写得是否通俗易懂。
有个广为流传的说法:好的仲裁裁决应使案外的专业人士一看就明白。我觉得,这个专业人士指的是法律专业人士以及裁决涉及的相关领域中的专业人士。也就是说,写得好的裁决对案外的专业人士来说通俗易懂。有些裁决写得貌似非常专业和深奥,但读起来难懂甚至使人头疼。在我看来,这类裁决远非写得好的裁决。仲裁裁决不是哲学著作,也不是要读者从字里行间细细体会才能懂得作者真实意图的文学作品。裁决应当通俗易懂。
为达到通俗易懂的程度,仲裁裁决应使用比较通俗的语言写明:当事人的争议是什么,当事人的观点是什么,仲裁庭的决定是什么,以及仲裁庭决定的理由,等等。做到这些听上去好像并没有多少难处,但对于一个涉及较多事实争议与法律问题的复杂案件来说,写出来的裁决能达到通俗易懂的程度还是要下一番功夫的。
一份好的裁决书应当记录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公正裁判结果,但这更多的是与裁决的内容有关,与裁决写得好坏有时没有太大的关系。正如一份被改判的下级法院的判决,仍然可以是一份写得很好的判决书一样。
二、裁决的形式/格式
1.裁决的形式
由于仲裁裁决是对特定争议的裁判记录,裁决可以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予以强制执行,因此其写作需要符合一些基本的形式要求。这些要求通常是仲裁地法律规定的。裁决书的形式与格式的概念比较接近,但仍可以区别。法律通常仅对仲裁裁决的形式作出规定,对其格式并无要求。
关于仲裁裁决形式的基本要求,可以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31条的规定办理,该规定代表了国际通行做法。符合该条规定形式的裁决书依照《纽约公约》执行时,将不会存在裁决形式方面的障碍。《示范法》第31条规定裁决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采用书面形式并经仲裁员签署;
-说明裁决理由;
-注明时间和地点。
就我个人看到的仲裁裁决来说,目前我国的仲裁裁决和国际上的仲裁裁决在形式方面,均符合上述形式要求。
2.裁决的格式
仲裁裁决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关键是格式的安排应便于读者理解裁决的内容。现今我国的仲裁裁决的格式与国际上仲裁裁决的格式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差别的。
(1)目前我国仲裁裁决的主流格式
目前我国仲裁裁决的主流格式为四段式:
—程序历史
—案情(或者是案情+当事人请求+当事人主张)
—仲裁庭意见
—裁决
这种格式显示出受法院判决书影响的痕迹,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仲裁机构一贯和基本统一采用的裁决格式。采用这种格式可以写出好的裁决,其中的关键之一是处理好第二部分(案情)与第三部分(仲裁庭意见)的关系。
目前,许多仲裁裁决在第二部分中,大量地引用当事人各方的主张,甚至不加删减地复制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这种写法不值得推荐。对此,下文还要进一步分析。
(2)国际上仲裁裁决的格式
国际上仲裁裁决的格式一般将裁决内容分得更加细致一些,并通常使用目录。比如,一些仲裁裁决会采用如下的格式来阐述裁决内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仲裁庭
—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
—仲裁管辖权
—程序历史
—争议背景
—当事人请求的救济
—需要决定的问题
—责任
—赔偿数额
—仲裁费用
—利息
—最终裁决
我个人感觉,这样的编排方便读者理解裁决思路和内容。尤其是当读者想去阅读裁决中相关的内容时,他能比较容易地找到相关的部分。
(3)自然段和句子的长短
我国现在有些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行文,自然段落很长。有时一页纸都写不完一个自然段。如此长的自然段,其中往往包含多层意思。过长的自然段妨碍读者抓住重点,分散读者的注意力。国际上的仲裁裁决,许多采用较短的自然段。每一段集中表达一个意思,一个自然段经常只有几行。
此外句子的长短对于读者理解裁决的内容也会产生影响。记得上大学时有一门课叫作“国家与法”,包含阅读恩格斯的原著。也许是德语翻译成中文的缘故,也许是由于德语句式和语法本身的特点,不少句子冗长,读起来颇为费劲。我觉得裁决不应当让读者“攻读”,过长的句子妨碍裁决达到通俗易懂的目的。
(4)自然段编号和小标题
除标注页码外,为每个自然段编号,是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ICC)对其仲裁裁决格式的强制性要求(如参见ICC对裁决更正和解释的检查清单),也是当今国际法律文书的通用格式。中国外交部条法司撰写的有关南海仲裁案的中国政府立场文件也采用了自然段编号的格式。
我个人赞成裁决采用这种格式,并也在我国机构管理的仲裁案件中,在草拟仲裁裁决中使用过这种格式。实际情况告诉我,用英文撰写的裁决,采用自然段编号的格式比较容易被机构接受。同时使用中英文的裁决,如果英文本的自然段编了号,为了使两种文本一致,机构也能够接受中文本自然段编号。但仲裁语言为中文的裁决,有几次我以自然段编号的方式草拟。在有些机构核阅的过程中,还是建议我把自然段的编号去掉(在北仲实践中,允许并鼓励使用这种格式)。
自然段编号,有个是否习惯的问题,但归根结底,还是个效率问题。自然段编号不仅对读者方便,仲裁庭在讨论裁决草稿内容的时候,也更容易直接找到与裁决相关的部分。
(5)脚注和主文中的注释
仲裁裁决是否要加注?我认为是应当的。哪些内容需要以注释的方式标明?裁决中引用的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法律规则等,都可能或需要加以注释。
裁决中的注释有两种方法,一是在每页上做脚注,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另一种是在主文中直接加注,但用括号将注释的内容括起来。这种做法在我国仲裁裁决中更为常见,我个人也经常使用,原因是脚注的格式有些仲裁机构不太习惯。
国际仲裁裁决采用脚注形式,也许是希望不打断主文引领读者的思路,裁决看上去也更整洁漂亮。
在我国的裁决格式上,我个人对采用上述两种注释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均无异议,但认为裁决中没有注释则是不可取的。注释可增加裁决的说服力,告诉读者仲裁庭的这个说法或那个决定是有根据的。
(6)裁决书的长短
当今的效率社会,人人都希望用尽量短的时间获得最大量的信息。这对仲裁裁决也适用。能够用较短的篇幅阐明问题,就不要拖长。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庭限制双方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篇幅的做法,绝非罕见。
裁决再短小精练也不能写成一首小诗,但应当尽可能将与裁判当事人争议及仲裁请求无关或无足轻重的内容舍去。裁决的长短取决于裁决内容的需要。比如,有的建筑工程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提出大大小小几十项具体的仲裁请求及反请求,仲裁庭必须一一作出决定。这种案件的裁决篇幅较长是自然的。我见过的一个仲裁裁决的脚注有约1500个。为确保程序公正,叙述清楚仲裁的程序历史、交易背景和当事人的争议,并对当事人的请求和相应观点作出分析和决定,一般案件裁决的长度至少也要一二十页。
三、裁决的内容
1.裁决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关系的处理
上文提到,我国裁决通常采用四段式写法。第一段(程序历史)有些机构常常由案件秘书协助草拟(在北仲实践中,由仲裁庭自行拟写),因为中国机构仲裁实践的关系,秘书比仲裁庭更熟悉程序的历史。第四段(应执行的裁决决定)的书写一般也不成问题。仲裁裁决写得好坏关键看第三部分(仲裁庭意见),也要看第二部分(案情),以及两部分之间的呼应关系。
多年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内部曾对裁决的第二部分“案情”内容的性质进行过讨论。有的人认为这部分内容仅是当事人的陈述,像中国法院判决书中“原告诉称”、“被告答辩称”那样。有的人则认为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是被仲裁庭认定的事实,有点类似于美国联邦法院判决书中关于事实的描述那样。从今天的实际情况看,还是中国法院司法实践的影响占了上风。现在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格式,更像中国法院判决书的格式。仲裁裁决的第二部分,现在实际上写成了“案情、当事人的请求及各方的意见”。
即使如此,这个第二部分的写法仍然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在一些裁决中,“案情”部分毫无删减地复制当事人提交的各次书面意见内容,使得这部分的内容大大多于“仲裁庭意见”的内容,裁决显得头重脚轻。在另一些裁决中,仲裁庭提炼和总结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相当程度上缩短了这一部分的篇幅。还有少数裁决在“案情”部分不再叙述或总结当事人的观点,而把那些内容全部留到“仲裁庭意见”部分中再加以引用和分析。
我个人认为,在“案情”部分集中援引当事各方的观点不是好的裁决的写法。因为在“仲裁庭意见”部分中,当分析每一个焦点问题时,仲裁庭不得不再次引用当事人的观点,如此造成重复,并使“案情”部分中对当事人观点的堆积性引述显得多余,造成裁决不必要的冗长。上文中举的那个国际仲裁裁决内容的例子中,仲裁庭没有专门对当事各方观点的集中引述,而是分散到每一个问题中再加以引述和讨论。
2.裁决中分析争议问题的写法
裁决的“仲裁庭意见”部分最直接影响到裁决书写得好与坏。在国际上,对双方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决定的裁决写法,一般首先采用小标题列明问题,其次引述当事各方的主张。通常先引用申请人的观点,然后是被申请人的观点。(但对由被申请人提出的争议问题,应先引述被申请人的观点。)最后明确仲裁庭同意哪一方的主张和观点,以及同意的理由。在非典型的情况下,对方没有提出反驳的主张(如缺席仲裁),当然只引用一方的观点并作出分析。
关于仲裁庭对争议问题的分析,前面提到《示范法》要求裁决必须说理,但没有具体要求说理的充分程度。通常情况下,仲裁庭的说理应当结合证据、合同条款和/或法律规则进行阐述,应针对将被否认的当事人一方的观点进行分析。
仲裁庭的说理分析部分可按照法律逻辑的三段式进行,起点是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则的规定(大前提),然后是仲裁庭认定的相关事实(小前提),最后是仲裁庭的结论。
说理分析应使用法律概念,采用专业术语,但裁决的撰写总体上应尽量使用通俗和平实的语言,以达到通俗易懂的目的。不建议用写学术论文的方法写裁决,对每个法律问题所涉及的各种国内外学说都进行比较分析。更不必探讨超出解决当事人争议范围的法律问题。只要对争议问题作出足以得出结论的分析说理就可以了。
3.正当程序要求与避免“意外的裁决”
正当程序的要求一般包含给予当事人仲裁程序的每个步骤的通知、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合理机会,以及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三层意思。说到裁决的写法时,关键是写明仲裁庭已经在争议问题上给予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发表意见的合理机会。援引将被驳回一方的观点本身就证明给予了该方合理的机会。
仲裁实践中有所谓surprise award,即“意外的裁决”。这种裁决指的是包含当事人对仲裁庭据以作出决定的法律问题、规则或事实,没有获得发表意见机会的裁决。这常常因是仲裁庭疏忽造成的。在一定程度上,这个当事人没有专门发表意见的问题也许可以包含在当事人已被给予发表意见机会的另一个更大的问题之内,这在裁决的表述上也许有一点点处理的余地。当然,最佳的解决办法是就相关问题再专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然后再在裁决中写明。
四、写好裁决的两个最基本的能力
我个人经验认为,写好裁决需要综合的能力,但最重要的能力有两项:第一项是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这个能力将确保裁决写出来条理清楚,问题的前后顺序安排合理。没有正确的法律思维能力,难以表达出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观点,想写出好的裁决很难。相应地,在许多案件中,仲裁员也需要有正确的商业思维、商业判断。毕竟商业判断和法律规则通常是一致的。
第二项是语言能力。仲裁员应具有比较扎实的语言功底,能够用通俗的现代语言把比较复杂的问题讲得浅显易懂。工作多年的人常常会忽略汉语的语法,我们常用的一些口头表达有时不符合书面语言的语法。如果仲裁的语言是英文或其他语言,语言能力问题就会更加突出。用外文撰写的裁决,文字不地道情有可原,但如果意思表达错了,则可能给当事人带来麻烦。
最后再次强调,仲裁裁决应当写得通俗易懂,让专业人士一看就明白,用平实的语言正确地表达仲裁庭的意思。
作者简介
卢松,外交学院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编者注:
● 为方便阅读,脚注、英文摘要及关键词从略。
● 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必然反映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观点。
信息源于:北京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