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有编制吗(没编制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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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聘用合同就说明有事业编制,事业单位可以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自行聘用职员,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可以无需到地方党委组织部或人社机关备案。
根据国务院、人社部等关于聘用合同的有关法规规定,职员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事业单位要求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如果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就意味着,如果聘用合同中约定了离职的提前通知期超过三十天或规定每学期只有某一段时间受理辞职申请等,除非职员能证明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就是有效的。
基于聘用合同建立的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在聘用合同解除后,事业单位应当出具聘用合同解除的书面证明,十五日内办理社保、公积金、档案等的转移手续。
关于向爱心基金捐款的约定,当然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关法规的立法精神的,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职员认为这是违法的,可以向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人社机关反映。
实际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以约定服务年限和违约金,这类约定一般都是合法有效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会支持;但如果金额太高,劳动者可以主张降低金额,法院一般会支持。但是,在你描述的情况中,聘用合同并未直接约定违约金,而是将其表述为学校爱心基金,因此有争取不捐款或要求返还捐款的空间。
至于事业单位同职员签订聘用制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区别,总的来说,跟一般的企业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很多区别。一般企业同劳动者签订的普通的劳动合同,更能保护劳动者权益。聘用合同有关法规,人事争议的司法实践,都更侧重于保护单位权益;聘用制劳动合同更是如此。
先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前述两条规定看出,事业单位既可以是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也可以是事业编制的用工主体。但对于在该岗位的人员来说,到底是事业编制还是普通的劳动者,实际上就看自己有没有编制。如果没有编制,那就是普通的劳动关系。
在双方是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很简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员工只需要按规定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前三个月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
关于基金捐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分别针对的是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竞业限制是离职后才产生的一个期间,而服务期违约金适用的前提则是用人单位针对该岗位员工提供了专业培训,比如安排题主进修某专业课程。但看题主的描述来看,该校应该是没有为题主安排专业培训,故而也不存在服务期违约金的问题。那就简单了,聘用合同中的该条款也属无效。
以上为法定解答
下面说一下题外话,就是档案转移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的是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就需要给劳动者办理社保等各种手续,但是,拖你三五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也不是没有。所以,题主若要入职新单位,那就得看新单位是否需要你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题主是否能接受档案暂时无法转移到新单位,社保暂时无法缴纳等各种风险,如果能,那就去,如果不能,那就再和学校协商,协商不了只能在这里先待一段时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