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格式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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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总体说明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注:《示范文本》的组成区别于合同文件的组成,后者含招投标文件等。
1. 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注:合同协议书是最重要的部份。其中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是最重要的条款。
2.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注:不建议改通用条款。如需要删增修改,可通过专用条款来调节。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份 合同协议书
应注意的几点:
1. 工程概况
含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2.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注:比如计划开日期为2022年2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2月10日,有些算法认为开工当天不算工期,认为总工期为9天。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天,此时应按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即10天。
注:工期总日历天数不扣节假日。
3.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应尽量体现价税分离,比如总价为XXX,含10%税。EPC合同则明确合同价含税。
2)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财务单独列账备查。
3)同价格形式:一般有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
4. 合同文件构成
按优先级排列。
注:技术标准和要求比图纸的优先级高。意思是图纸的标准可以比技术标准和要求更高,但不能低于它。
5. 承诺
1)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注:这里的安全含结构安全和施工安全。
注:不进行转包--说明转包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合同条款中不得出现转包相关约定条款;
不违法分包--说明分包是允许的,但需合法合规。
2)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注: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我们可以理解为会影响到工程签约合同价的为实质性的内容。
比较有争议的比如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规定(比如之前是风险5%,后改为10% ;也有可能10%变5%),又比如修改不同阶段的支付比例(根据现实情况预付款由30%调成35%之类)。没有统一规定,可以不看作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