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合同备案 教程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2024-01-21 21:2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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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同备案 教程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确立的一项关于外汇支付的管理制度。本文主要讨论哪些情形需要进行备案,哪些情形下无需进行备案,以及备案流程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需要备案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40号公告”)(备注:部分失效)第一条规定,除明确规定无需进行备案的情形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备案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下列情形,需要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列举不是穷尽的,究竟哪些支付项目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还要看除外情形。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虽然根据40号公告规定,5万美元(含)以下的境外支付,无需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但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纳税义务。境外收款人及境内付款人对于5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仍需要依法履行缴纳税款和扣缴税款的义务。

二、无需备案的情形

根据40号公告第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1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以下情形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具体包括:

1.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 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 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 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 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 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 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 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 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16. 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17.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19号公告的解读,“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三、备案流程

(一)办理备案的渠道

根据19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备案表》”):

1. 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2. 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3. 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依照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实务中,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支付外汇时,可选择以上任一渠道进行办理。但根据目前各省税务机关实践,对于境内个人付汇的,通常还是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但是,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另外,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以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办理外汇支付业务。

(二)办理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作为备案人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税务机关通常要求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和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如果提供材料文本为外文的,需要同时附上中文译本。根据个案所得类型不同,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所区别。

(三)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时,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5万美元时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作为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要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但应在首次支付还是应在首次单笔支付超过5万美元时备案容易产生歧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19号公告的解读,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要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需要明确的是,19号公告并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四)合同(协议)备案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而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但对于实行源泉扣缴事项和指定扣缴事项相关合同(协议)是否需要备案的要求不同。

原国税发【2009】3号(备注:已失效)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如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37号公告”)废止了该规定,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外,扣缴义务人无需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19号令”)的第三条规定,19号令中所称的“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19号令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综上,笔者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37号公告废止了对于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备案的要求。但是,根据19号令,承包工程作业和劳务服务项目仍需进行合同备案,而且不区分合同金额,属于19号令规定所得的情形,均需要进行合同备案。

从签订合同(协议)到完成对外支付,备案人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根据具体所得类型,可能涉及事先合同(协议)备案;如果境外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还应当自行判定并申报。并且,通常根据不同所得类型,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具体资料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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