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 无书面合同,如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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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买卖交易频繁,买卖合同形式也多种多样。有书面合同的,认定合同成立与否并非难事。但是在大量的交易往来中当事人之间往往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回顾
李某从王某经营的服装店采购服饰,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展示服装图片供其挑选,然后按照李某指示填写客户订单并将订单货物打包处理后交付给李某。后经结算,截止到2019年1月3日,王某按照李某要求向其交付了总价值为124084元的货物,但李某仅支付74400元的货款,尚欠49684元货款未支付。经过多次催讨无果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这起只有“客户订单、物流单”没有“合同”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结案,李某应在规定时间支付拖欠货款49684元。但是,如果李某一直不承认双方的合同关系,王某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本案中,王某提供的“客户订单”并没有李某的签字,也没有提供对账确认函,但通过其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王某长期以微信的方式向李某展示服装款式,并协商价格、数量,最终将货物交付李某。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但通过王某提供的订单、托运单,结合其与李某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也足以认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
法官寄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日益频繁,逐渐成为常态化,这时订立一份书面合同显得尤为重要。但在众多交易中,未能订立书面合同也是常有之事,这时就必须要做到原件“留痕”,将与交易相关的单据、金钱往来、洽谈记录等留存。
当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可提供相关交货凭证、结算凭证和债权凭证作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但是证明力有所不同。
交货凭证,如送货单、收货单等。结算凭证,如结算单、发票等。凭证需要由相对人签署或由相对人出具。但是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并不必然就能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需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债权凭证,如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一般情况下,一方以债权凭证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又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债权凭证的效力往往高于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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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通海口法庭 王玉婷
【图文编辑】彭鸿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