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劳动合同法特殊性(原创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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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旨在完成《“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的“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规划要求。本次《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系在2021年《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扩充及删减,在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建筑领域用工的特殊情况予以考量。本次《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笔者认为有以下几处亮点:
01 明确了建筑单位与建筑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
首先,从文本形式上,示范文本在标题上明确表明了文本性质为“劳动合同”,在双方合同地位关系上采用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字样。并且,示范文本鉴于部分援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多部与劳动法律关系相关联的法律;
其次,在文本实质权利义务上,明确了建筑工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发放、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等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内容。
02 示范文本更加关注建筑工人的合理工作和休息时间
示范文本2.5条约定:“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实际情况,甲方可根据春节、农忙、天气等情况,在保障乙方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经依法协商,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我们知道,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业主方个别时候对“保工期”的要求甚至高于“保质量”。而为了“保工期”,施工企业时常会出现赶工的情况,要求建筑工人连续施工作业。对此,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同时,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的“根据甲方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实际情况,利用春节、农忙、天气等情况灵活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和调休”增加了“在保障乙方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经依法协商”的条件,进一步保障了建筑工人身体健康,避免疲劳作业下的施工危险或身体疾病的发生。
03建筑工人的工资组成及支付方式具体明确
本次示范文本明确建筑工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对于基本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采用月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计件基本工资的方式。对于绩效工资,则由双方另行协商,列入合同附件。此种“基本+绩效”的工资方式,既保障了建筑工人取得劳动报酬,同时也起到激励作用。值得一提的是,示范文本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参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增加了诸如“甲方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给乙方”、“按约支付乙方绩效工资”等内容,更有利于保障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的取得。
04 更加关注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
早些时候,建筑工人因工受伤后时常得不到及时的救治,更不要提赔偿。随着法律健全与普及,建筑工人对于受伤后的救治与赔偿逐渐有了维权意识,懂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也仅限于因公负伤,对于疾病或非因公负伤问题仍没有维权意识。同时,过往对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无法律关系的判定存在模糊界限,建筑工人是否享有“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待遇问题则一直存在争议。本次示范文本对于农民工受伤、职业病及“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待遇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明确约定“对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给予相应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另一方面,对于施工现场高发导致人员受伤的危险作业问题,示范文本明确建筑工人享有拒绝施工的权利。即,“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停止工作,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投诉”、“在甲方危及乙方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05 明确争议解决途径
过往,对于“农民工”索要工资及受伤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还是需要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次示范文本以合同双方系劳动关系为前提,明确了“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解决程序,避免了法院、人事仲裁两边都不受理的尴尬局面。
坤略结语
从以上亮点可以看到,本次示范文本是对《“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进一步落实,不仅明确了建筑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通过相关条款的设置保障建筑工人的薪资取得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意义非凡。但看到亮点的同时,我们也不难预见,示范文本想要真正落实尚有一段坎坷的路程。毕竟,示范文本动了“包工头”的奶酪,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仅仅只是制定了一套示范文本,没有相关部门监督干预,笔者认为仍是不能改变建筑领域劳动人事问题,到头来示范文本仍是用来备案或应对检查的“一纸空文”。所以,示范文本出台后,相关监督、检查、惩处制度应一并跟进,方能保障示范文本真真正正的落到实处。
以上个人拙见,不当之处,望请斧正。
作者:邹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