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涉新冠疫情法律问题百问百答——合同篇

2024-01-29 13:0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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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本文由致公党上海市委法治建设委员会推荐,文章内容由协力律师事务所提供。

目录

合同篇

31.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但因为疫情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行义务,应该如何处理?

32.疫情下,主张“不可抗力”有何程序性要求?

33.本次疫情反扑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变更租赁协议?

34.因为突发疫情,卖方没有办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作为买方可以主张迟延付款吗?如果因为卖方迟延交货导致买方对其他方违约,买方如何减少损失?

35.物流公司因司机/快递员被隔离,运送能力受限,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此情形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在延迟交付期间货物发生了损毁,风险如何承担?

36.因突发疫情原因,培训学校不能及时安排线下教学课程,培训学校是否可以主张变更为线上教学?学员是否可以拒绝,并要求之后补上线下教学课程?

37.一家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的合同中恰好约定了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疫情,现在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38.公司现在因为疫情原因,大部分员工和工人都封闭居家,国际贸易订单无法按时交货了,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吗?应该怎么做才能减少损失?

39.疫情期间公司少交了货,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付款,少交货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导致单证不符,不符合信用证的“单单相符”条款,作为卖方遭到银行拒付,应该如何处理?

问答

一、国内合同

31.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但因为疫情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行义务,应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该尽快起草书面告知函,告知相对方因疫情原因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疫情的证明(如当地发布的有关居民或者办公场所封闭的公告、通知等)。同时,就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或变更合同内容等问题与相对方积极协商。

另外,合同当事人都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损失。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失的责任分摊问题,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找调解机构介入。实在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在疫情结束后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进行裁判。

32.疫情下,主张“不可抗力”有何程序性要求?

答: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合同解除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建议通过书面(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通知的内容应当包含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合同难以履行的情况,并随附不可抗力证明(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具体出台的疫情应对措施或者封控通知等可作为证明依据)。不仅如此,我们还建议当事人尽快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果因为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有可能要自行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3.本次疫情反扑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变更租赁协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租赁合同的变更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商业性质的租赁合同(如商铺、写字楼、厂房等),由于疫情导致房屋所在区域被封锁,致使房屋的使用功能受限或房屋不能正常利用,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承租方的利益,承租方可以尝试援引上述规定主张“情势变更”。由于商用地产租金定价既已考虑营业收入的成分,在不能营业的情况下,出租人还主张按原来租金享受收益,对承租人来说会存在显失公平的可能。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存在明确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此外,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对于特定行业的租金问题规定了进一步的优惠政策:“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 个月租金。”

34.因为突发疫情,卖方没有办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作为买方可以主张迟延付款吗?如果因为卖方迟延交货导致买方对其他方违约,买方如何减少损失?

答:首先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先付款后交货还是先交货再付款。

在先付款后交货的情况下,虽然对方可能会因为疫情略微迟延交货,但一般情况下不影响买方先付款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除非买方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因为这次突发疫情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或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否则还是要继续按约定付款的。在此情况下,建议买方和对方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或者签署有关变更付款时间和交货时间的补充协议,或者协商其他解决方案:比如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分期付款等。

在先交货后付款的情况下,一般合同会约定在交货后多长时间内付款,此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待对方交货后再付款。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即便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且期限即将届满,但只要约定的交货时间在付款时间之前,则买方即可以以先履行一方未交货、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付款的规定要求其交货后再付款。

若因卖方迟延交货导致对第三方违约,建议买方及时通知相关第三方此种情况,互谅互让,可以考虑协商延长履行期限等办法减少损失。另外,建议考虑向第三方交付的货物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可以临时从其他第三方处购买替代品以便履行交付义务,避免违约。若因疫情原因无法获得替代品,或是标的物属于特定物,则可以根据合同具体情况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与第三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议企业提前进行预估和安排,以免到履行期限届至才开展沟通协商,导致各方发生损失。

35.物流公司因司机/快递员被隔离,运送能力受限,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此情形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在延迟交付期间货物发生了损毁,风险如何承担?

答:首先,需要对运送的货物内容进行区分讨论。如果是食品生鲜内容,则作为承运人可以在承运时即与托运人协商,暂缓向疫情严重、缺少运力的地区发货,另行约定送货时间。若双方无法达成合意,承运人可以考虑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目前已经有很多商家因为收货地址在上海等疫情严重地区而设置货物不可购买,在此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运输合同的问题,也算是一个解决办法。

若运送的货物并非食品生鲜等保质期短的物品,作为承运人依然应当尽可能将货物送到收货人指定地点。同时,建议承运人及时与托运人、收货人进行沟通,告知可能延迟交货的原因以及大概可能延迟的时间段,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处理,尽可能减少各方损失。

对于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若合同有约定,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如果没有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承运人承担。但是由于疫情,导致运送期间不合理的延长,承运人据此可以与托运人本着公平和风险共担原则,就风险承担问题协商处理。

36.因突发疫情原因,培训学校不能及时安排线下教学课程,培训学校是否可以主张变更为线上教学?学员是否可以拒绝,并要求之后补上线下教学课程?

答:首先要看双方合同是否约定了变更授课方式事宜,如果有约定就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对于需求较为迫切且双方同意进行线上授课的,可以通过线上授课的方式完成培训。若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培训学校可以优先为学员提供视频课程、线上教学等资源,若学员不接受,要求后续补上面授课程,培训学校也应当本着尽可能切实履行合同的原则,为学员安排线下课程。当然,如果部分培训课程具有时效性,比如考研面试培训、公务员面试培训等,因相关面试时间未相应推迟,使得学员无法在面试前完成培训学习,则学员可能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学员应当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培训机构,并保留相关材料和证据。

当然,如果培训机构认为这类课程线上授课也完全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则可以主动和学员进行沟通协商,协商期间双方都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国际贸易

37.一家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的合同中恰好约定了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疫情,现在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答: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点应该首先关注合同文本,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若已经在合同中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双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中止履行。同时,应视合同性质判定是否发生了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若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疫情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则尚不满足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您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但您可以主张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按照双方另行协商的方案履行合同。

不论如何,首先建议您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发生了疫情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其次建议您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最后建议您在双方沟通期间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

38.公司现在因为疫情原因,大部分员工和工人都封闭居家,国际贸易订单无法按时交货了,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吗?应该怎么做才能减少损失?

答:首先,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其次,可以查看一下合同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如果适用的法律明确规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则可以直接援引。如果在合同中找不到依据,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则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本次疫情相较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范围相对更小,且2020年的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尚没有官方统一的意见,所以还是要根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

如果大部分员工都因为疫情防控居家隔离,导致工厂无法开工、海关出口程序变慢,则有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履行周期的迟延,此种迟延是否会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如果企业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措施的影响、员工依然能够上班,能够克服障碍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建议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买方协商处理。艰难情势规则出自公平原则,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一方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双方均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的情况,至于是否可以克服则在所不论。由此,可以向买家说明理由,双方重新谈判,从而变更合同、减少履行标的数量或变更履行期限。

39.疫情期间公司少交了货,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付款,少交货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导致单证不符,不符合信用证的“单单相符”条款,作为卖方遭到银行拒付,应该如何处理?

答: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虽然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但银行与这些合同无关,不受合同的约束,银行只关心单证是否相符,而不关心卖方是否按合同交货。但是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的确可能拒付。在此种情况下,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看信用证是否已经开出,如果没有开出,则可以根据交货方式约定信用证付款的条件;

第二,如果已经开具信用证,则具体要看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是什么。看看是否有可能进行“换单”,只要受益人改正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议付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且新提交的单据没有新的不符点,则视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必须付款;

第三,如果短期内无法按照约定及时补发,而信用证付款又存在障碍,可以主动和买受人协商,变更付款方式,以便及时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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