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经典案例分析2000字 案例普法典型合同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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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买卖合同
买卖关系存在于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中,买卖行为每天发生。民法典第596条增加了买卖合同内容的列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案例简介
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熊某某在原告孙某某处购买水电材料,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欠条一份,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条出具后,被告对货款分文未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所欠水电材料款2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无书面合同,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的建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但原被告双方对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判决被告熊某某向原告孙某某支付货款2000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该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596条的规定可知,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了标的物的名称和数量外,还包括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但是,在实践中,大部分合同是不完全的,甚至与对方不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可能是因为法律知识不足、疏忽大意、交易成本的限制等,未能在合同中完全约定上述条款,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更是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约定。实践中,在签订买卖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合同主体。如果交易对方是个人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公民身份号码,并复印对方的身份证留底;如果交易对方是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可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查询系统进行验证真实性,也可以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主体的涉诉情况,验证对方的履行能力。
2 、货物交付。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质量缺陷,最好将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品质,都一一列清楚,防止发生交货不符。
3 、付款金额和时间。合同约定的金额一般要写大写数额,以确保金额无误。付款时间最好约定为具体的日期。
4 、违约责任。要约定具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5、 送达条款。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贪图一时方便并没有很严格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导致发生纠纷进入诉讼时,法院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加上以下条款:“合同载明的双方(各方)通信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的,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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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 李华
排版/编辑 刘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