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偿还 专项债券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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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谁偿还?
专项债由地方政府自发自还,省统一发行。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文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文提到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20]43号文提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维护政府信誉。
二、如何偿还?
1、专项债券应以其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其本金也可以通过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20]43号文提到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文提到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2、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文提到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 88号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制定出不同程度的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随着专项债发行额度越来越多,以及前期发行的土储、棚改以及一些短期限项目逐渐进入偿还阶段,后期将会对专项债的偿还越来越重视,真正实行专项债“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地方政府要切实做好分账管理,专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