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开发与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你的研发成果属于你吗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联合开发与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你的研发成果属于你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本文系“新微超凡企业创新赋能”栏目文章,每周更新。
本文约3000字,阅读时长约8分钟。
背景介绍
在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监管问询中,常常能看到上交所对于企业在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有关问题的关注,其中可能涉及到核心技术来源问题、知识产权权属问题、技术依赖问题、权利义务划分引起的纠纷风险等,对企业的科创属性认定和上市带来风险。对于许多企业来说,要实现技术和产品百分之百自研是有一定困难的,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受限于研发人员、研发设备和环境,因此常常会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企业合作,共同进行研发,或者直接委托外部开发,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采取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方式来获取技术对企业来说是正当并且有益的,但是由于其中涉及到企业外部事宜,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和科创属性风险,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的内涵,做好技术上和法律上的应对,维护好企业的权益。
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的内涵
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形成的技术成果可能是专利、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因此需要遵循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此外,民法典也对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的技术合同进行了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章专章规定了技术合同的内容,其中的第二节对技术开发合同进行了规定并作出定义: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专利法第八条、民法典技术开发合同一节下的第八百五十九条和八百六十条对发明创造成果归属进行了规定,发明创造成果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发明创造完成后,要不要申请专利、如何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是指专利申请受理后,是否继续申请程序或者转让申请的权利;专利权则是专利被授权后的权利。
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上述规定的实质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遵循“谁开发,谁享有”的原则,并且要注意的是,完成开发是要“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也就是说,如果仅仅在合作或委托开发中承担出资,不派员参与研发,也就没有“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 则不认为是完成开发。计算机软件成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遵循我国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规定,同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成果同样归属于实际完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这与形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和专利权的归属是一致的。与专利法规定不同的是,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可以分割使用的软件,开发者可以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技术秘密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过程产生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和分配主要是在民法典技术开发合同一节中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其中,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是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商业秘密不存在专利的申请和授权程序,也不同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动保护后可以办理权利登记,因此对商业秘密本身就缺少确权公示制度,在确定成果归属时更为复杂。因此对于形成的技术秘密成果,鼓励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有关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允许当事人使用和转让。但是一旦技术秘密被申请专利、授予专利权,则需要按照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权属。
如何避免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中的风险
前面提到,企业在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中可能存在一定知识产权纠纷和科创属性风险,包括核心技术来源问题、知识产权权属问题、技术依赖问题、权利义务划分引起的纠纷风险等。对于核心技术来源和技术依赖问题,企业应当明确,企业的核心技术应当尽可能独立研发。哪怕企业对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有相应的合法权属,毕竟他人能够作出研发,也就具备再次研发相近技术或者改进技术的能力,这可能对企业的后续发展带来不可测的风险。对于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和权利义务划分引起的纠纷,企业应当在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合同制定之初即充分考虑,防范于未然。不管是专利法、著作权法还是民法典,均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协议约定,仅仅在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也仅仅在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企业应当做好合同制定和合规工作,并且充分考虑当事方的需求和利益,达成共赢。
关于我们
根据企业在专利资产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微超凡推出了各类专利检索、专利挖掘、交底书撰写培训、高价值专利资产构建等服务,针对企业所属领域及具体问题输出定制化方案,帮助企业输出可专利技术点与技术交底书,帮助研发人员逐渐建立持续产出专利的能力,提升企业专利资产价值及对技术产品的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