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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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保理商不能从债务人处收回应收账款时,有权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保理融资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在保理商不能从债务人处收回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对债权人的回购请求权或追索权与对债务人的求偿权能否并存?
裁判规则
保理商如果主张基础交易的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主张解除保理合同。保理合同解除后,保理商不再具有应收账款的债权人身份,其无权再向基础交易的债务人主张支付应收账款,即保理商对债权人的回购请求权与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不能并存。
保理商向债权人主张的如果不是回购应收账款,而是返还保理融资款,则在保理商的保理融资款本息获得全部清偿前,其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支付应收账款,即保理商对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对债务人的清偿权可以并存。但在保理商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一方对债务的清偿或部分清偿,都相应免除另一方的清偿义务,以避免保理商就同一债权双重受偿。
基本案情:
一、珠海华润银行与广州大优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广州大优公司将其在《煤炭买卖合同》中对江西燃料公司的应收账款4611余万元转让给珠海华润银行,保理类型为有追保理。珠海华润银行据此对广州大优公司进行融资授信。
二、江西燃料公司在收到珠海华润银行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和《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尚欠广州大优公司应收账款4611余万元,同意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三、后,珠海华润银行为广州大优公司向第三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金额人民币368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后,因广州大优公司资金未到位,珠海华润银行就上述承兑汇票金额进行垫款。
四、应收账款到期后,珠海华润银行向江西燃料公司进行催收,江西燃料公司拒绝付款。
五、珠海华润银行以广州大优公司、江西燃料公司等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保理融资款3680万元及其利息。因江西燃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珠海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了珠海华润银行对江西燃料公司的起诉,并裁定由其对珠海华润银行诉广州大优公司等一案进行审理。后珠海中院在(201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简称21号判决)中支持了珠海华润银行关于要求广州大优公司偿还保理融资368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六、21号判决生效后,广州大优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珠海华润公司在尚未获得全面清偿的情况下,再次以江西燃料公司为被告向南昌中院起诉,主张江西燃料公司向其支付应收账款4611余万元及对应利息。
七、南昌中院以珠海华润银行的权利已在21号判决中确认等为由,驳回了珠海华润银行的起诉。珠海华润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珠海华润银行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判决支持了珠海华润银行对江西燃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在珠海华润银行已经另案向广州大优公司主张权利,且其主张已经得到生效判决确认的情况下,能否继续要求江西燃料公司清偿债务?
一、在有追保理中,保理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享有什么权利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的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民法典》第76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在有追保理中,保理商对债务人享有的是应收账款的求偿权,即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这是保理商的第一顺序还款来源。具体到本案,珠海华润银行作为保理商,在受让债权人广州大优公司的应收账款后,其作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江西燃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按照《煤炭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应收账款本息。
在有追保理中,保理商对债权人享有的是应收账款回购权或者保理融资款的追索权。在债务人不能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本息的情况下,保理商或者选择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即要求债权人把“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的权利”买回去;或者要求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款,即针对债权人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保理融资本息余额,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二、在珠海华润银行已经另案向广州大优公司主张权利且获得生效判决支持的情况下,能否继续要求江西燃料公司清偿债务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珠海华润银行另案向广西大优公司主张的是什么权利,是应收账款的回购请求权?还是保理融资款的求偿权?
1. 如果珠海华润银行另案向广西大优公司主张的是回购请求权,且该权利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其还能否向江西燃料公司主张求偿权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珠海华润银行对江西燃料公司的求偿权和对广州大优公司的回购请求权能否并存?如果珠海华润银行向广西大优公司主张的是回购请求权,也就是要求广西大优公司把“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的权利”买回去,且法院通过生效判决确认广西大优公司履行“买回去”的义务,即支付回购价款,则珠海华润银行就不再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丧失了“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的权利”,其享有的仅仅是要求广西大优公司支付回购价款的权利。可见,珠海华润银行对广西大优公司的回购请求权与对江西燃料公司的追索权不能并存。
最高院在本案中认为:保理商向债权出让方反转让债权的法律效果依法应当认定为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返还给出让人,故应收账款的反转让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的调整。案涉《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关于广州大优公司归还了保理融资款及相关未结清费用后,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亦应同时转回,以及发生江西燃料公司不履行偿还义务等情形珠海华润银行有权通知广州大优公司反转让债权的约定,应当解释为案涉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因此,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如果珠海华润银行向广州大优公司反转让债权,因债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其已不再具有江西燃料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其要求江西燃料公司清偿债务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故珠海华润应对广州大优公司的反转让权与其对江西燃料公司的求偿权在法律性质上不能同时并存。
2. 如果珠海华润银行另案向广西大优公司主张的是归还保理融资本息,其能否继续向江西燃料公司主张应收账款清偿权
在有追保理中,保理商并不承担应收账款不能回收的法律风险,也就是不提供“坏账担保”的服务。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成为应收账款新的债权人,但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的目的,不是取得应收账款,而是通过受让应收账款,取得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以确保保理融资款本息及手续费等获得清偿,因此:①如果债务人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向保理商及时足额支付了应收账款本息,但其支付的本息总额高于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针对高出的部分,保理商应返还给债权人;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或不完全履行清偿义务,则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就未获得清偿的保理融资本息余额同时向债权人主张清偿。可见,保理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与对债权人的追索权是可以并存的。原因在于,保理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是基于基础交易法律事实和对应的法律关系,而保理商对债权人的追索权是基于保理融资交易及保理法律关系,两种权利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存在行权冲突。
最高院在本案中认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所包含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并非纯正的债权让与,而应认定为是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功能的间接给付契约。结合案涉保理合同约定,珠海华润银行应先向江西燃料公司求偿,在未获清偿时,才能够向广州大优公司主张权利,追索权的功能相当于广州大优公司为江西燃料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提供了担保,这一担保的功能与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相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江西燃料公司应当就其所负债务承担第一顺位的清偿责任,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广州大优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珠海华润银行对广州大优公司债权并未得到实际清偿,故其虽然通过另案向广州大优公司行使了追索权,但仍然有权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江西燃料公司主张,即珠海华润银行对江西燃料公司的求偿权与向广州大优公司的追索权可以并存。
3.在保理商对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并存的情况下,江西燃料公司应承担的清偿义务范围如何确定
本案中,珠海华润银行向广州大优公司发放的借款本金是3680万元,因此最高院认为,珠海华润银行向江西燃料公司主张的权利范围应限缩至368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同时,珠海华润银行基于该笔保理融资款受让了针对江西燃料公司的4611万元余元的应收账款,因此其对江西燃料公司清偿债务的信赖利益限于该4611万余元的应收账款及对应的利息,这一信赖利益范围应该是江西燃料公司承担债务的最高上限。这是最高院基于有追保理“是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功能的间接给付契约”,“是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担保”的理念而得出的必然结论。
就珠海华润银行债权的实现,最高院强调,在执行阶段,广州大优公司或江西燃料公司等任何一方对债务的清偿或部分清偿,都应相应免除另一方的清偿义务,以避免珠海华润银行就同一债权双重受偿。
实务经验总结
一、有追保理中,在债务人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本息的情况下,保理商向债权人主张保理融资款的追索权,而非回购请求权,对债权人更有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还款来源同时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可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求偿。如果保理商向债权人主张回购请求权,则其就丧失了应收账款债权人身份,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支付应收账款。
二、从诉讼程序上而言,建议保理商在同一诉讼中,以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共同被告,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权利。本案中,珠海华润银行以广西大优公司和江西燃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后,被珠海中院以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导致珠海华润银行被迫对江西燃料公司另行起诉。珠海中院的行为,导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得到解决,不但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最高院对珠海中院的驳回起诉的裁定进行了否定评价。
三、保理合同与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管辖权冲突,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保理商仅起诉债权人,则应按照保理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保理商仅起诉债务人,则按照基础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但如果保理商同时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保理合同约定管辖权与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管辖权不一致引起的管辖权异议频发。实践中,有的法院以保理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有的法院以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无论哪一种裁定结果都有其理由。在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保理商在签署保理合同时,对基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予以充分关注。如果保理商希望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确认管辖法院,可考虑在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通知时,与债务人协商(或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就管辖法院进行重新确认。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保理业务分类:
(二)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力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兑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的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合同法》第82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民法典》第766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的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待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