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归纳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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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就《民法典》对一般合同的无效情形进行归纳分析,并不包括某些特殊的合同,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险合同等。
但该一般合同的无效情形同样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合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中并没有列举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根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五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订立的合同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订立合同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若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当然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二、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该条规定下,最明显的情形就是“阴阳合同”。例如,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为了少缴税,提交给工商部门的转让价格较低,该明面上的即为“阳合同”,是当事人的虚假意思表示,因而无效。而实际上的交易价格则由另外的合同进行约定,该价格往往较高,此为“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
该条下,需要注意的两点是:
1、该条规定下的强制性规定只包含在法律、行政法规中,而不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2、该强制性规定只能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能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管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但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然而,就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观点,一直难以精确区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条来确定。
四、违背公序良俗订立的合同无效。“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
主要还是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基础,包含有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会秩序和一般道德观念的行为。违背上述内容订立的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无效。该条中“他人”包含国家、社会、集体和第三人。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一定要有相互串通的意思联络,且该意思联络为共谋恶意。如若相对人仅是知道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则不构成恶意串通。
例如,丙知道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但未过户,丙又以合理价格买下该房并过户,此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丙与甲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另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9条规定: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因此,主张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证明标准极高,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不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
六、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另外,由于合同无效导致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根据学界通说观点,应当认定为物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非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权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规定。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请求返还的该“财产”应当为不动产或者已登记的动产,未登记的动产物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