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承运人篇

2024-02-19 14:4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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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运人

1、承运人分为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契约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托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2、承运人的资格:取得《国际船舶经营许可证》的船东和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法人才有作为承运人的资格。

3、契约承运人可能是船东,有可能是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指其本身可能并不拥有船舶,将该运输业务转由其他船舶经营人完成实际运输,且对运输全程负责,具有契约承运人的特征。有时无船承运人不但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还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

4、实际承运人主要出现在下述情况中:

(1)在直达运输下,由于意外而安排转船时,转船运输人为实际承运人;

(2)在租船运输中,如承租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则出租人即为实际承运人;

(3)在联运的情况下,二程船的承运人为实际承运人;

5、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1)《海商法》61条规定: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2)《海商法》63条规定: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有责任的,二者负连带责任。

(3)《海商法》60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6、租船合同下承运人的识别

(1)光船租赁合同下承运人的识别:船的承租人为提单的承运人,也是实际承运人。光船租赁后,若承租人将船进行转租,承运人的识别需根据其签发的提单而定,判断是适用航次租船提单还是定期租船提单规则。光租出租人不受任何约束,不可能成为承运人。

(2)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的识别:定期租船,是指出租人将船舶在一定期间内交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按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并支付租金。在租船期间内,出租人负责船舶人员和物品的配备,壹级船舶的航行和管理,而承租人负责安排船舶的商业使用,并且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若承租人为托运人时,出租人为提单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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