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案例(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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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庄子于去年2010年8月份进入一家公司做人事行政主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行政管理(档案管理、车辆管理、宿舍、食堂、以及卫生管理理),每周上班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但公司未支付过加班费,并且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因公司文化以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庄子于2010年11月份提出辞职,但是因上级主管不批,一直拖着。
到2011年1月份时,因上级没有稳定的人员,老板又不信任他,在处理工作时很不方便,他在工作时就有点情绪。有一次因为开会讨论年底工作安排的事情,庄子一生气,拒绝配合他们的工作、没等开完会就走了。
当时刚好是老板的干女儿在主持会议。由于庄子的直接上司请假了,他们没有指定人员指导庄子的工作,因当时有情绪也就不配合她的工作。后来告到老板那里去了,老板很生气,就跟他的上级说可以同意他离职,但是要处罚他,当时也只是口头说说,没有实质的书面文件。
2011年1月27日庄子交接了工作,离开了这个公司。因该公司是按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到了2011年3月初公司才给庄子发放2011年1月份的工资,但是在结算工资扣除了庄子工资总额的30%,990元,(庄子的工资是3300/月)二月份公司为庄子所缴的社保金额费用(包括公司应缴部分)。
备注:该公司从2010年12月份才开始为庄子交纳社保。针对以上问题,庄子向劳动局提出了仲裁申请,申请事项如下:
1、请求该公司归还申请人2011年1月工资内罚款金额990元。
2、请求该公司补缴申请人2010年8月至2010年11月份应交社保费用。
3、请求公司赔偿他因此事所造成的误工、交通、住宿等费用。
4、请求该公司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042元。
5、请求该公司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650元。
6、请求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部分工资元(四个月)。
讨论问题:
1、庄子所申请的事项有没有不合理的事项?
2、如果你是仲裁员,你会如何仲裁?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
相关法律知识
归还庄子被扣金额990元。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听听可撤销合同。而庄子公司并没有在庄子在职时有书面的处罚通告给他。属于违法克扣。
仲裁过程如下:
1、归还庄子被扣金额990元。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庄子公司并没有在庄子在职时有书面的处罚通告给他。属于违法克扣。
2、请求该公司补缴申请人2010年8月至2010年11月份应交社保费用,仲裁结果是缴纳社保存在期限,且在庄子的职责范围内,不予以支持。
3、请求公司赔偿他因此事所造成的误工、交通、住宿等费用。本条不在仲裁权限内,不予以支持。
4、请求该公司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042元。对方公司的回答是,每周六上班为做工作总结,下午培训,庄子的回答是不是这样的,星期六按正常上班,请假是要扣工资的。但是由于没有合同,对方说所发工资包括加班费,因庄子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经过仲裁员的调解,双方各退一步,支付了1500元的加班费。
5、请求该公司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650元。因庄子当时辞职时没有想过公司会这样,所以在辞职申请单上写的理由是不能适应工作,身体吃不消,故不能支持该项请求。
6、请求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部分工资元(四个月)
对方公司的回复是,公司所有人员都有签订劳动合同,因庄子自己负责这块,庄子的档案被她自己拿走了,其实糖尿病肾病。所以没有劳动合同。针对这点,仲裁员要求公司提供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
这个问题又回到了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因庄子自己负责劳动合同的的签订监督,而自己的却没有签订,且不能提供证据是公司不与他签,所以不给予支持。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仲裁员的一句话,说行政人员与普通员工是不一样的,行政人员应该了解劳动法,特别是人力资源工作者,应该更清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当事人是普工,不管公司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公司拿不出证据来,公司就要支付双倍工资。
最后的劳动调解结果就是庄子公司一共支付庄子2500元。庄子放弃其它的请求,在领取劳动调解书时,对方现金支付。
后记:
在这件事件中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做为一个hr一定要懂劳动法,不管站在自己的角度还是公司的角度,都需要注意。在工作中尽量做到合法,合理,合情。而且在自己权力被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已维权。同时当自己在这方面不懂时,可以先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这样你会更有信心,更有利的维护你的权力。
当然像这样的老板应该是不多的,因为在庄子公司,他不是第一个被扣工资的,前面的好几个都有被扣,但是都没有人去告,所以老板也就不当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