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诉讼管辖(欠款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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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款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如下:
(一)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五)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确定好了欠款纠纷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就需要为诉讼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进行欠款纠纷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借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清偿借款的证据材料,收条或分期、分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计付本金、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三、欠款起诉管辖权确定之级别管辖
欠款起诉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我们首先考虑的是法院的级别管辖,即由哪个级别的法院受理欠款起诉。
我国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别的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是不同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由上可知,欠款起诉管辖权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欠款起诉管辖权确定之地域管辖
在弄清楚欠款纠纷应当由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之后,接下来要确定债权人要到哪个地区的基层法院去提起诉讼。这就涉及到地域管辖的问题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被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被告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从这一条法律规定来看,欠款起诉首先考虑欠款人的户籍地基层法院,当欠款人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就选择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
五、欠款起诉管辖权确定之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债权人发现欠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债权人起诉欠款人,则由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法规是针对当事人之间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新增了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