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异议期 《民法典》后,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通知解除后的异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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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合同法》时代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异议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异议期“。齐精智律师提示在《民法典》时代,通过立法确认不再规定异议期间制度,放弃了这一规则,允许相对人无限期地提起解除权效力的确认之诉。
本文不揣浅陋,分析如下:
一、《合同法》时代,解除权行使的形式条件方面赋予了被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异议权”,即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期“内通过司法机关确认解除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00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中第24条对提出异议设置了“异议期”的限定,即“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法典》实施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解除行为提出异议,但没有规定异议期限。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也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确认不再规定异议期间制度,放弃了这一规则,允许相对人无限期地提起解除权效力的确认之诉。
《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综上,《民法典》时代异议人对合同解除行使异议权没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