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借款纠纷剧本(民事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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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心得体会:通过本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掌握了审案的大致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对于自己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一次实地检验。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对于在模拟庭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还有很多,大部分是由于我们自己的水平与能力有限所造成的,这也激励了我们在今后的学习与实践中更加认真努力!
案情介绍:本案是由浙江省首例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判决的案件改编而成的。夫妻两方离婚本身是平常的事情,但离婚财产分割使我们学法者比较头痛的事情。本案中有一套房产夫妻一方婚前给了首付,婚后共同按揭,最后离婚时这套房子应如何分割才比较合适呢„„„„„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走进模拟现实中的法庭吧!
模拟法庭(民事)
说明:此模拟法庭剧本是根据由浙江首例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离婚纠纷案件改编的,如需要更详尽的资料,可以“浙江首例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离婚纠纷案件”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此剧本由我们第四小组组员共同创作,加粗字体是我们设计的台词。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小芳,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宁波市人,住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
审判长: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小成,浙江省宁波市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审判长: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律师证
被告:我叫小会,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宁波市人,住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 审判长: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小霞,浙江省宁波市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律师证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小芳与被告小成离婚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小杰担任审判长,娴、娟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邓经纬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明确
审: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法院把原被告双方所生的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
三、请求法院将位于北仑城区的房产判给原告一半;
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姓名:吉他)。 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两人于2009年2月生下一个儿子。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为性格不合,常常因各种事务意见不合发生矛盾,一直无法调和,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夫妻感情,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解除双方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由于被告经常对原告施予暴力,造成原告身上伤痕累累,同时对儿子的心灵与身体造成不可抹灭的伤害,儿子日常生活由原告照顾多,被告没有尽到父子的责任,因此儿子由原告抚养为宜。
原、被告双方有一房产为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新房的首付16万中的3万元是原告给付被告的,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自2007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从2007年10月18日到2011年7月30日,两人一起付按揭。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最少可以卖到100万元。因此该房产应判给原告一半,同时,请求将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因小芳诉小会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的起诉状,颠倒是非,我方有必要澄清全部事实真相。
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合,双方在婚前缺乏感情交流,感情基础薄弱,但是婚后被告恪尽己任,担负起照顾原告以及原告家人的责任,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尽量给予原告最大的满足。相反,原告却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借机与被告争吵,被告每次都是忍让再三,但是始终无法让原告消停,时常发生争执。但考虑到单亲家庭对小孩的成长不利,而且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希望和好。
被告在宁波市华美外贸公司任销售部部门经理一职,年收入30万,有其所在单位人事
部出具的人事档案以及各个月的工资转入银行的记录为证,有丰厚的经济基础,能够为其子的成长及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我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的精神,将儿子交由被告抚养更能保护他的权益。
原、被告双方现居住的房产系在双方婚前购买,房屋首付由被告给付,而原告所说的给付了3万元人民币的更是无稽之谈,原告确实在购房时在售楼部支付了3万元,但是事后随即向被告追偿,被告于2007年10月10日将3万元还予原告,并有欠条证明原告与被告三万元的债务,新房首付由被告方全部负责。婚后虽然为双方共同还贷,但是由于原告所在单位经营不良,时常拖欠工人工资,所以原告并非每月按时还贷,常常由被告垫付,且房产证上位署名为被告,所以我方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应有被告取得,被告愿意偿还原告支付的贷款且就房屋增值部分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处理,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正当权益。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四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人小玲的证言,用以证明被告曾对原告施暴;第二组证据为原告的验伤报告;第三组证据为银行划账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给予被告三万元支付首期。第四组证据为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的价值评估报告书。 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一为证人小玲的证人证言 审: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是。
审:传证人小玲出庭。(法警带证人出庭) „
审: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证人黄:我叫小玲,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宁波市人,住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幸福小区1702号房。
审:你与原告有何关系? 证人黄:我是原告与被告所住幸福小区1701号房的邻居。 审:被告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和证人要如实地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负法律责任。证人挺清楚了没?
证人黄:听清楚了。
审:现在请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黄小姐,原告与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关系如何?
证人黄:很少见他们在一起,偶尔跟他们两人出去吃饭也见他们双方互不理睬。 原告代理人:他们有发生过肢体上的冲突吗?
证人黄:有,我经常听到屋里传来吵闹声。好几次看见原告身上有淤青伤痕,他们夫妻双方所生的孩子有时也会被被告打。有次我实在看不顺眼了,我就出去对原告与被告劝架,谁知被告还把我打伤了。
被告:你不要乱说话,多管闲事。 审:(敲)请被告注意自己的态度,否则法院有权对你进行强制措施。原告代理人继续发问。 原告代理人: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及其代理人现在可以对原告方证人发问?
被告方代理人:报告审判长,不发问。
审: 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小玲签字)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第二组证据为原告的验伤报告。证明了被告对原告施予暴力。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有异议
审:有什么异议
被告方:不是我打的,也许是别人打的。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第三组证据为银行划账证明,证明了原告在购房时给予三万元支付房子首期。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无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第四组证据是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的价值评估报告书。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委托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至2011年10月1日为止,该套楼房价值为100万元。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对于第四组证据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被告:有。证据一包括购房合同一份和房产权属证明。用于证明该楼房的购房签订合同上自始自终是本人的签名,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被告本人。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有。证据二是一张三万元欠条,是2011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有。我承认这是我签名的,但这张欠条是被告当时武力强迫我签的,迫于被告的毒打下,我妥协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有。证据三是宁波市华美外贸公司与本人聘用合同一份 用于证明本人具有稳定的工作并有年收入高达30万的丰厚收入。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有。证据四为2007年10月10日银行转账证明,用于证明本人已归还了当初婚前购房时借原告的3万元。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有。三万元只是给予我放半年的家庭开支费用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没有。
审: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四。被告出示的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
三、证据四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2007年9月,被告小会与幸福小区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以49.9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出售给被告。该小区在2011年10月1日为止已升值到100万元; 被告曾有家暴现象,曾把原告打伤。
三、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被告婚前是否共同出资支付首期购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
2、原被告那方更能提供良好的条件给孩子的未来成长。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
意见。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两点辩论意见。
1、关于幸福小区1701号房的所有权,我确实与被告小成婚前共同支付了房屋的首期。那时被告小成因为资金不够支付首期,我就主动为被告支付剩余属于本人个人财产的3万元,被告当时没说是借我的。想到那时我们都准备结婚了,就快成为一家人,房子我也有份住,就没要求再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房产一人一半。
2、购买房子之后,被告确实给予了我方3万元,但这3万元不是被告所说的债务。这三万元只是给予我放半年的家庭开支费用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1、在购房之前,我已经跟原告说明了原告支付的3万元是我方借原告的,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她主动给予不用偿还的,我方有欠条可以证明。事后,我把之前三万元债务通过银行划账的形式还给了原告,这之前的我方证据四可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请求法院将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归于被告。
2、我和原告组成的家庭日常开支是由我们两个共同财产支出的,而且我们家庭的日常开支是按每个月来计算的,而不是我方一下子给予原告三万元半年的日常开支。
原告:首先,被告多次提到那三万元是我借给他的,分明就想剥夺我方对1701号房所有权。我们那个时候都快是一家人了,夫妻双方那有什么向对方借钱的。
被告:我方认为原告说的被告是为追求利益而故意背信是没有任何依据,被告小成本性善良,知法守法,因此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免日后遭到原告的欺诈。
原告:被告的背信行为确实使原告不管在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造成了损失,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被告那方更能提供良好的条件给孩子的未来成长”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
原告在当地努力经营一家食品加工公司,虽然目前遭受经济危机,亏本了一点,但我会竭尽全力努力工作,给予孩子谈吉他最好的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
被告代理人:原告刚才所说的经营那间公司经过金融危机之后生意一天不如一天,收入变得很差,而且目前亏本了。我方被告小会在当地规模比较大的公司上班,工作稳定,并有年收入高达30万元,被告证据三可以证明,绝对有能力提供给孩子优秀的物质条件。而且原告经营生意比较忙,没有空闲的时间照顾孩子,只对孩子的身心发育完全有害,我方工作时间一天八小时,能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孩子、关心孩子。这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原告:有。被告有暴力倾向,这我有证人与证据可以证明。如果孩子交由被告抚养,孩子不但肉体上遭受疼痛,而且精神也会受到不良影响。这极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 审:下面由被告发言
被告:之前我只是喝了酒,才会做出如此冲动的行为。我以后会改正这个缺点,尽量让孩子能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成长。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自2007年至今的四年多时间里,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两人于2009年2月生下一个儿子。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为性格不合,常常因各种事务意见不合发生矛盾,一直无法调和,而且被告对原告施予暴力,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夫妻感情,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解除双方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被告双方有一房产为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新房的首付16万中的3万元是原告给付被告的,被告当时没有说明是借原告的,原告顾及以后会成为夫妻因此都没要求被告在房产权属证书上添加原告的名字。而且被告事后给予原告的三万元是作为家庭半年家庭日常支出,并非是被告所说的债务。至于儿子谈吉他的抚养权,原告并不像被告所说的那样,虽然我公司经历了金融危机后遭受了一些苦难,虽然这影响到我的收入,但是我是一个勤劳的人,我会逐渐地把我公司的业务更上一层楼。我能提供给儿子一切好的物质条件。而且被告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男人,假如孩子跟了他只会害了孩子一辈子的幸福。诚实信用是每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所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如果一个公民连最起码的诚信都没有,怎么指望他去守法?被告口中的守法实际是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法规来获取私利。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交易秩序以及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审判长:请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首先,我们虽然经常发生争吵,但我对原告还是有很深的感情,很希望与她继续共同生活,好好弥补我对她的伤害,也更有利于小孩后成长,但时至今日,我知道我们的婚姻已无法换回了。
其次,对于幸福小区1701号房的产权争议问题,我方提供的证据
一、
二、三足以支持我方的主张,证明该房屋所有权归于被告。所以,原告请求实属无理。
最后,原告目前的经济状况十分不济,无法给予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请求法院讲孩子谈吉他由我方抚养。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法庭调查与辩论结果中可得知,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为性格不合,常常因各种事务意见不合发生矛盾,一直无法调和。被告还经常性殴打原告,带有家暴色彩。依据原告出示的相关证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第2款规定可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破裂,无夫妻感情,依法准许离婚。
此外,该案争讼的另一焦点,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案件相关事实及理由,原告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付了3万元的首付,而被告提出的银行划账证明,证明其事后已将借原告的3万元还给了原告的这一证据确凿充分。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有被告提供的银行划账证明这一证据证明事后被告把3万元还给了原告,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支付了3万元首付的请求不予认定。根据被告出示的楼房购买合同书与房产权属证明,该房屋系登记在被告名下,并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三中的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依法认定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10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的价值评估报告书所作出的数据,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9.7万元÷2×2=9.7万元,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设立在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系被
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
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有其它两台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电脑等其它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或经双方协商可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分配。
至于双方共同的孩子谈君子的抚养权这一纠纷问题,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6条、第37条、第38条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第52条规定,坚持保障子女权益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此外还依据最高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根据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就确定子女应由父亲或母亲哪一方直接抚养问题,规定了若干种具体情形的处理意见的第
2、
3、条意见,再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原、被告双方所生之子谈君子,主要随原告母亲生活,并且被告经常殴打妻子,具有家庭暴力行为,极度不利于其子的身心健康,被告不适宜与其子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中的第十条之规定,
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准予原告小芳与被告小会离婚
共同财产:婚前购买的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归被告小会所有。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 婚后育有一子谈君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予5000元抚养费。被告依法有探望权 本案受理费2万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2万200元,由原告小芳与被告小会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小杰 审判员:娴 审判员:娟
2011年10月11日
审判长:坐下。刚才的判决原告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刚才的判决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于法庭宣判后送达,如不服此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
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审判长:原告小芳诉被告小会离婚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附:判决书一份
原告代理词一份
被告代理词一份
起诉书一份
答辩状一份
证据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