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 缴费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2023-04-03 02:1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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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

你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情况核定后,发给你单位申报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缴费单位名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等基础数据、资料送达地方税务机关。

你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持申报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上月社会保险费。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开具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专用票据,通知委托银行从缴费单位帐户扣缴或者直接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每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结束后10日内,分别内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统计表以及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节录)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情况核定后,发给缴费单位申报单。

缴费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费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情况确定应缴费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缴费单位名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等基础数据、资料送达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持申报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上月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缴费单位缴费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专用票据,通知委托银行从缴费单位帐户扣缴或者直接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专用票据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每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结束后10日内,分别内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统计表以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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