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福建省2020年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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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0年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完整版)
2020年度工亡情形下的赔偿标准
员工工亡情况下可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福州市为例,根据2018年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83175元/年(6931.25元/月)的标准,为6931.25×6=41587.5。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69×20=847180元
【2020年1月17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9%。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增长9.6%。】
工伤情况下的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
发生工伤后的应该如何处理(工伤处理流程)见下图:
主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20条。
2019-2020年度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见下图):数据来源:根据省及各地市统计局发布的公开数据整理
工伤具体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和康复费
(一)概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六款
(三)计算公式: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注意以票据为准)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备注: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计算公式: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规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备注: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三、交通费及食宿费
(一)概念: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计算公式:本单位因工出差差旅费标准×规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备注: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四、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计算公式:按国产普及型产品的价格支付,费用高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停工留薪
(一)概念: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计算公式: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
(四)支付方:用人单位
(五)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护理费
(一)概念: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残前)。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评残后)。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三)计算公式:评残后:3个不同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四)支付方:用人单位(评残前);工伤保险基金(评残后)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二)计算公式:(1—10级)
1级: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本人工资×21个月
5级: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本人工资×16个月
7级:本人工资×13个月
8级:本人工资×11个月
9级:本人工资×9个月
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三)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八、伤残津贴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二)计算公式:(1-6级)
1级:本人工资×90%
2级:本人工资×85%
3级:本人工资×80%
4级:本人工资×75%
5级:本人工资×70%
6级:本人工资×60%
(三)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1-4级);用人单位(5-6级)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计算公式:两者分开计算,两者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年龄)×法定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5级:0.7
6级:0.6
7级:0.4
8级:0.3
9级:0.2
10级:0.1
假设为九级伤残的,那么九级伤残项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或者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年龄)×0.2。
(三)支付方: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备注:统筹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年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福建省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1.8岁。福建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女性为76.5岁。
各统筹地区有更高预期寿命的,以高的预期寿命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