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主任(包头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3-04-09 03:4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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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主任

包头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包头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包头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包头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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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包头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包头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蒙古标准

五级26个月,六级23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7个月。职业病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蒙古标准

五级26个月,六级23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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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包头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6169311、6169360、6169571

包头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包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内蒙古工伤赔偿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95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燕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广宇化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化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光。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广宇化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10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鹏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燕某某,被告广宇化工委托代理人李某光、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3年3月16日,原告李某某到被告处工作,并且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16日,月工资为4350元。2014年3月31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左膝碰伤。原告先后在乌海市人民医院、石嘴山人民医院及包头市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膝关节滑膜炎。原告治疗期间,被告并未支付任何医疗费,而且于2014年4月13日将原告辞退。原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497元、伙食补助费760元,营养费760元,陪护费1919元,交通费6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5375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50元,代通知金4350元;4、被告给原告补缴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的各项社会保险;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宇化工辩称,原告2014年3月31日受伤后,并未和被告打招呼擅自去看病。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原告的旷工行为,被告可以按照自动离厂处理。2014年4月13日,被告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应支持,同时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工资不合理,其因旷工被公司开除,不应享受该项待遇。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原告李某某到被告处工作为出炉工。同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16日,月工资为4350元。2014年3月31日,原告在把母线挂烧穿器上的挂钩时,挂钩脱落,李某某被闪致伤。后经乌海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创伤性滑膜炎。2014年4月13日,被告广宇化工将原告按辞退处理。2014年8月24日,原告的伤情被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1月10日,原告的伤残等级经乌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无级,属于无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4月24日至5月13日,原告在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6965元。被告从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李某某2014年11月12日向乌海市海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525元;2、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30450元、护理费27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5元共计41826元;3、被告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12月26日,乌海市海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做出海南劳人仲字(2015)第13号裁决书,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755元、护理费19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医疗费6965元、经济补偿金4350元及被告为原告缴纳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原告李某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广宇化工的职工,被告应为原告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因被告未缴纳工伤保险,被告应负担原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本院确定为:从原告受伤计算至其从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出院之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380元(4350元/月÷30×4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15元/天×19天);医疗费确定为6965元;护理费确定为1919元(101元/天×19天);因原告在治疗期内,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赔偿金13050元(4350元/月×1.5个月×2倍);原告主张的代通知金435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主张的营养费760元、交通费600元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海市广宇化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给付原告李某某医疗费6965元、护理费19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

二、被告乌海市广宇化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给付原告李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380元;

三、被告乌海市广宇化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给付原告李某某赔偿金13050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乌海市广宇化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代理审判员  翟某某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某某

内蒙古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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