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工伤保险条例(滁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滁州市工伤保险条例(滁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滁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滁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滁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滁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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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滁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滁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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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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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滁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滁州市人社局网址:
申请材料:
(1)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滁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2)报销伤残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滁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3)报销工亡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滁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滁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182民初2075号
原告:何某某,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远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映山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6637023-8。
法定代表人:段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明光市远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电力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被告远航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2年11月到被告处工作,原先安排在食堂工作,月工资2200元,后被告委派原告参加相关培训,2013年6月,原告开始从事架设高压电线等工作,工资调整为3000元/月,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6日下午,原告在三界镇三界炮团工作时被高压电线杆砸伤,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81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拇指末节部分缺损,原告住院7天,花去的医疗费已由被告全部支付。原告受伤前有5个月工资未结,原告在伤愈后要求继续工作被被告拒绝,且被告拒付拖欠的工资。2015年11月17日,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伤情为工伤,经鉴定构成10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综上,因被告未依法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未购买各项社会保险,且在原告受伤后无故将原告辞退并拒付拖欠的工资,现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补交社会保险,本案已由明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万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18778.4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47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交通费1000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1.8万元;7、护理费799.4元;8、鉴定费280元;三、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1.5万元;四、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500元;五、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0元;六、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失业金11250元;七、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文书鉴定费2260元;八、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被告当庭辩称:1、原告的工资应当是每月2200元;2、原告主张停工留薪职期过长,依据原告的伤情,停工留薪期应当是3个月;3、原告主张双倍工资没有依据,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达到两年,不存在双倍工资补偿。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原告何某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单位工作,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工作之初在被告单位食堂工作,2013年5月,被告委派原告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后,安排原告从事高压电线架设工作。2014年11月6日下午,原告在明光市××三界炮团处被电线水泥杆砸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解放军八一医院就诊,伤情诊断为:左拇指末关节缺损。于2014年11月13日出院,先期医疗费用已由被告全额支付。2015年11月17日,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伤情构成工伤;2016年11月23日,经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10级,原告花去鉴定费280元。2017年1月4日,原告向明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被告为原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等。该案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主张被告在受伤前拖欠工资5个月,被告提供了一份收条用以证明双方工资已经结清,原告提出鉴定申请,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7日作出鉴定结论:倾向认为2015年2月16日的收条落款处“何某某”的签名与样本“何某某”字迹非同一人所写。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2260元。明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明)劳人仲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4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778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972.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5、停工留薪期工资6600元;6、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7、受伤前5个月工资11000元;8、文书鉴定费2260元;9、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7)第11号仲裁裁决书、(2015)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的病案资料、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及发票、司法鉴定所及发票等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集中于:1、原告的月工资标准;2、原告停工留薪职期如何确定;3、原告主张双倍工资、要求被告补缴相关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2012年11月向本院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陈述其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故原告要求按3000元/月主张各项赔偿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原告的伤情为“左拇指缺损”,符合“拇指切断”情形,停工留薪职期应为3个月;原告自2012年11月到被告处工作,与被告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原告一直未提出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另外,企业为职工购买相关保险是企业法定的义务,原告自工作以来,被告始终未履行该项法定义务,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期限自2012年11月至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鉴于原、被告均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告已就工伤待遇纠纷提起仲裁和诉讼,对原告要求被告补缴除职工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工伤待遇赔付款及其他经济损失依法核定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4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778.4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47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5、停工留薪期工资6600元;6、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7、受伤前5个月工资11000元;8、文书鉴定费2260元;9、交通费1000元,原告虽未提供票据,但根据其伤情和就医路径,该费用为客观必然发生费用,予以采信。以上合计79001元,依法由被告予以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明光市远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工伤待遇赔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合计79001元;
二、被告明光市远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何某某补缴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个人应缴部分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某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岳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