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工伤保险条例 盐城市工伤赔偿标准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江苏省盐城市工伤保险条例 盐城市工伤赔偿标准,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盐城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盐城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盐城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盐城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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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盐城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盐城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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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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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盐城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515-87011540、87011548
盐城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盐城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盐城市工伤赔偿案例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903民初626号
原告:刘某,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系周某某之夫)
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周某某之女)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邹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江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民营工业园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刘某某与被告盐城市江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江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因亲属周某某工伤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31195元/年*20年)。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亲属周某某(1965年3月出生)在被告单位上班。2016年1月23日早上7时许在上班途中被王成峰驾驶的小型越野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周某某无责任,对方王成峰负全部责任。2016年5月20日,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死亡为工伤。后被告一直未予赔偿。原告遂申请仲裁,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周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海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但提出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到公司,承认将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外保险理赔款5万元给他们,便不要公司再承担其他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赔偿60余万元,我公司本来经营规模就小,没有赔偿能力,只能适当赔偿。
审理期间,原被告均同意调解,但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江海公司承认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两原告主张的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等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亡,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两原告亲属周某某受伤性质亦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告应当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盐城市江海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某、刘某某因亲属周某某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89。
审判员 陈某某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某
附录法律条文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