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伤鉴定标准 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广州工伤鉴定标准 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广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广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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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广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州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州市
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5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24元×60%×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024元×60%×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24元×60%× 4个月)= 103573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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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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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广州市各区街道社保站
联系电话:12345
广州人社局地址:
申请材料
(一)工伤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8、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9、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进行待遇申领,即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的,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工亡、失踪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待遇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如以下任一材料: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注明火化时间的火化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注明注销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4、失踪待遇还需提供失踪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等
5、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工亡职工亲属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待遇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如以下任一材料: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注明火化时间的火化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注明注销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4、供养关系相关证明。如以下任一材料: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亲子鉴定证明等
5、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注明被供养人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广州市劳鉴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被供养人非本市户籍的,应同时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提供享受待遇情况证明.
7、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广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5民初1133号
原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江公司)诉被告曹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716.98元及护理费差额12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的纠纷由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我司现认为该裁决第二、第三项裁军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发生工伤前平均工资为3879.46元,而非4317.93元。被告已经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相应赔偿,原告也在其住院期间派人护理,其再向原告主张误工费及护理费有违损失填平原则。
被告曹某辩称:1、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入职,当月属于不正常出勤,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应予以剔除。仲裁按被告2015年4月到8月工资计算得出被告平均工资为4317.93元并无不当;2、被告因工受伤,依法可获得工伤待遇,原告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应按4317.93元标准补足差额;3、被告住院期间,原告指派员工到医院陪护仅每天八小时,原告提供的护理情况不足以支持被告住院期间的护理。仲裁认定其支付差额护理费合理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曹某于2015年3月17日入职丰江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从当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的劳动合同。2015年9月11日约7时,曹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入广州市番禺区中医院住院治疗32天,其后被认定为工伤。丰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为曹某购买工伤保险。2016年2月17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曹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从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2月18日。2016年12月5日,曹某以需要回家养伤为由从丰江公司离职,丰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每月1895元标准支付了曹某工资至其离职时。双方确认曹某在住院期间,丰江公司派人在白天给予护理。事故发生后,曹某与事故侵权责任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责任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共计130000元给曹某。
丰江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在每月的下旬发放曹某上一月的工资,曹某在2015年3月至同年8月的工资分别为1686.91元、4114.46元、4361.85元、4284.77元、4649.96元、4178.62元。
双方在曹某离职后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曹某以丰江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丰江公司:支付医疗费44476.7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546.67元、护理费3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交通费2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900元;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5日解除。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穗南劳某案[2017]1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论为: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5日起解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00元、护理费差额1240元及2015年9月11日至同年12月28日工资差额8716.98元;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丰江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求如上。曹某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曹某与丰江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利均受法律保护。丰江公司未对其他裁决事项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其他裁决结论;曹某未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本院对此均予确认。双方仅是丰江公司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护理费差额给曹某存在争议,即本案审理的标的额为9956.9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本案争议焦点是曹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已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本院认为,由于民法和各自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基于此,工伤的劳动者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一个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工伤保险待遇是作为单位职工应该享有的福利和保险赔付,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职工就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适用过错责任。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一样。因此,即使受损害者获得双份赔偿,也并未损害赔偿者的权益。一方面,曹某已经从侵权责任方获得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哪些赔偿项目不能重复主张或应当扣减并无明文规定,但医疗费、护理费等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应重复支持。丰江公司主张曹某已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获得赔偿,其无需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之规定,同时鉴于丰江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曹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其应当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补足差额。曹某在2015年3月17日入职,当月发放的工资无法反映整月工资情况,其在工伤事故发生前的月平均工资应为4317.93元[(4114.46元+4361.85元+4284.77元+4649.96元+4178.62元)÷5],应当补足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为8605.59元[(4317.93元-1895元)×3个月+(4317.93元-1895元)÷21.75天×12个工作日]。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5日解除;
2、原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曹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00元;
3、原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曹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8605.59元;
4、驳回原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某某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