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登记表里项目施工期限不足月的是舍去吗(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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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适用何种行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二、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如何确定?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为缴费主体,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备注:建筑业不同于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项目,建筑业由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签订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为参与建设项目的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三、建设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如何确定?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8‰的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0.8‰。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例:某公路工程合同价为1亿,则该工程的工伤保险费为=1亿××0.8‰=8万
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也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中的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是不是一成不变?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按项目参保费率进行浮动。
五、涉及跨地域工程项目如何参保?
按项目参保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项目涉及多个地区的,可以在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量较多的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六、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施工期内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及时办理网上备案。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七、工伤待遇包含哪些?
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经劳鉴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八、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于原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未办理顺延手续,超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发生工伤的,依法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九、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工伤事故认定工伤的是否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内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十、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工伤职工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