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对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至十六条的理解

2023-11-01 16:0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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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工伤认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二)中认定工伤的关键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上述(三)设置的原因是对工作原因这个要素做变通,比如在银行工作中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的情况;

上述(五)是对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突破;

上述(六)并未约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第三人损害都属于工伤,而是将损害限定在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属于对职工的扩大保护;

另外,上述(七)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有其他对工伤情形的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视同工伤实际上并不是工伤,由于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利,将其作为准工伤对待,也就是视同工伤。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区分工伤,有四个界限:

时间界限,除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工伤一般仅限于工作时间。

空间界限,除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工伤只限工作场所内。

工作界限,只要是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无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一般都属于工伤。

主观界限,除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即使员工有过失也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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