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伤残赔偿标准(小编讲解扬州市关于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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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扬州市工伤保险查询
扬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扬州市友谊路49号
电话:0514-12333(社保查询)
网址:
小编讲解扬州市关于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为了能让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能够得出合理的赔偿。近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扬州市的工伤赔偿重新做了更改。更改后的工伤赔偿标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扬州市工伤赔偿偿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扬州市工伤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调整扬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的通知
一、调整对象
2014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扬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1%。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1%。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最新扬州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据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那么,现在在扬州市工伤认定办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请大家认真阅读下文来了解。
扬州市工伤认定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扬州市工伤认定提交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