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怎么申请停工留薪(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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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作为《工伤保险条例》中一项重要的工伤保险待遇,其对于工伤职工基本经济生活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现实的制度运行中,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定问题,却往往成为了这一法定待遇顺利给付的巨大阻碍。例如,在笔者最近检索到的以及实际接触到的诸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通常成为该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而其典型的具体表现就是劳动者认为的停工留薪期高于了用工单位认为的期限。进一步深究此类争议焦点产生的原因,除了停工留薪期具体天数的确定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金额给付有较大影响之外,笔者认为另一个重要因素主要源于停工留薪期自身的特性。由于同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紧密关联,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及很难精确量化这一特点。
一、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的现行规定
目前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层面规定了基本的框架,而至于具体的确定方式,则主要依据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根据对各地方在实践中不同的期限确定方式的总结,笔者大致将其归纳为了以下三类:分类目录型、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型、医疗终结期鉴定型。
(一)全国层面的规定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基于此,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层面基本确立了如下框架:停工留薪期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但超过12个月的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最晚至多截至伤残等级评定之日。
(二)各地方的规定
在《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基本框架基础之上,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计算以及确定问题,各地实践中大致呈现出三种类型:
1、分类目录型
目前运用分类目录方式确定停工留薪期的主要包括了山西、山东、安徽等省市。该种方式主要通过《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列明不同部位以及不同程度的伤情所对应的具体期限来解决实践中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例如,《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2、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型
目前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停工留薪期确定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了江苏、上海等省市。例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医疗终结期鉴定型
将医疗终结期鉴定结论作为确定停工留薪期的主要依据,最为典型的属于广东省。在该种模式下,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主要依据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的医疗终结期。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以浙江省的规定为例
当前,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笔者并没有检索到浙江省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不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针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方式却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处理意见。
基于上述的答复,浙江省的处理方式基本可以归类为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型。但相较于江苏和上海,根据上述答复意见,浙江省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方式实际较为灵活,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专业鉴定以及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实际上也可作为确定停工留薪期的依据。
三、对策建议
经过对全国各地主要的停工留薪期确定方式的详细梳理,笔者认为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要想正确处理停工留薪期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除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基本框架之外,还必须详细考察当地的地方规定是怎么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具体明确的。第二,应当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停工留薪期的确定过程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引起重视。无论哪种确定方式,在处理停工留薪期问题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大多均是基础性证明材料。第三,对于超过12个月仍有可能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以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