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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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对于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由谁确定、如何确定,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是由工伤职工一方在停工留薪期满前一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如《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二是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满前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如《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三是由工伤医疗机构确定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如《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8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四是由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本人是否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需要延长的,应在期满前一定期限内,凭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的证明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用人单位已告知而职工个人来提出延长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如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 )第8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按规定需要超过12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本人是否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需要延长的,应在12个月期满前15日,凭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的证明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用人单位已告知而职工个人未提出延长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满后,停发原待遇。”
笔者较为倾向于第二种方式。理由如下:一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故停工留薪期延长的机关应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是赋予劳动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便于在争议发生时法院查清事实,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推诿对方未提交相关资料的情况,而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及材料,有助于法院查清事实,避免纠纷。
在实践中还存在停工留薪期即便经过延长,但仍然未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那么,如何处理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结论期间的待遇问题呢?笔者认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若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则按照《社会保险法》第43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但是,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至评定伤残等级这一期间,工伤职工应享受何种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仅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对于工资待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各省市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一般均规定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职工生活津贴或生活费。如《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