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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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如果发生工伤,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后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有工伤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涉嫌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由劳动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对应的工伤待遇。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签订赔偿协议。前一种依法申请即可,后一种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如下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模板供使用后一种协商赔偿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使用:
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于年月日在由于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在住院期间,甲方已经支付各项赔偿和补偿款共计元。
2、在本协议第一条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各项赔偿金和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劳动关系相关的补偿费和赔偿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任何纠纷。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双方确认第一条第1款的费用甲方已经支付完毕,第一条第2款的费用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任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另一方任何责任。双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八、以上条款双方承诺不存在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况 ,双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法人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部分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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