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工伤赔偿(安徽省芜湖市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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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2023年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伤残状态
(一)1-4级
1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根据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254元的,按3254元计发。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伙食补助费(合肥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2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01元:7401元/30天*80%*停工留薪时间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住院天数。
(10)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11)注意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问题!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三级为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214号及(2018)皖01民终3070号民事判决书精神,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包括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受害人要求一次性领取的,就不得再要求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
2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5%(基金支付),根据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074元的,按3074元计发。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伙食补助费(合肥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2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01元:7401/30天*80%*停工留薪时间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住院天数。
(10)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11)注意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问题!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三级为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214号及(2018)皖01民终3070号民事判决书精神,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包括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受害人要求一次性领取的,就不得再要求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
3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0%(基金支付),根据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伙食补助费(合肥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2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01元:7401/30天*80%*停工留薪时间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住院天数。
(10)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11)注意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问题!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三级为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214号及(2018)皖01民终3070号民事判决书精神,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包括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受害人要求一次性领取的,就不得再要求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
4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基金支付),根据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712元的,按2712元计发。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伙食补助费(合肥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2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01元:7401/30天*80%*停工留薪时间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住院天数。
(10)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11)注意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问题!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三级为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214号及(2018)皖01民终3070号民事判决书精神,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包括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受害人要求一次性领取的,就不得再要求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
(二)5-6级
5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单位支付)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 24个月计算。7401元*24=177624(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40个月计算。7401元*40=296040(单位支付)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合肥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2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01元:7401元/30天*80%*停工留薪时间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住院天数。
(7)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6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单位支付)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 18个月计算。7401*18=133218(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34个月计算。7401*34=251634(单位支付)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合肥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2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01元:7401元/30天*80%*停工留薪时间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住院天数。
(7)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三)7-10级
7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10个月计算。7401*10=74010元(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20个月计算。7401元*20=148020(单位支付)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合肥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2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01元:7401元/30天*80%*停工留薪时间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住院天数。
(7)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8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8个月计算。7401元*8=59208元(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15个月计算。7401元*15=111015元(单位支付)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合肥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2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01元:7401元/30天*80%*停工留薪时间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住院天数。
(7)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9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6个月计算。7401*6=44406元(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10个月计算。7401*10=74010元(单位支付)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合肥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2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01元:7401元/30天*80%*停工留薪时间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住院天数。
(7)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10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4个月计算。7401*4=29604元(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5个月计算。7401*5=37005元。(单位支付)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合肥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2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01元:7401元/30天*80%*停工留薪时间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住院天数。
(7)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二、死亡状态(全部基金支付)
1、医疗费
2、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22年)。7401元×6=4440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诉讼中,可以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为诉讼提供证据。相反,作为被告律师,如果对方没有提交无劳动能力证明,自然可以主张其要求抚恤金待遇的请求证据不足。
注意: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务工人员生前150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照本通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2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故按20年赔偿为985660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仍可享受: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
以上为本律师整理,后期根据数据变化再进行调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