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详解宜宾市工伤保险缴费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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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有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个普通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伤亡的情况该怎么办,这时候工伤保险就发挥作用了,劳动者可以从中获得保障和补助,以安然度过困难。那么你知道宜宾市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的呢?
为确保《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工伤保险条例》)在我市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8号,以下简称川府发28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宜宾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工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工伤保险条例》和川府发28号文件在我市顺利贯彻实施。
二、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努力发展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伤职工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事务。
四、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接件、审查、受理、调查取证和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
五、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社会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仍按《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劳社发〔2007〕13号)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等按照《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煤矿企业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劳社办发〔2005〕116号)、《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卫生局、宜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宜劳社办〔2003〕194号)和《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卫生局、宜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宜劳社发〔2005〕2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