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鉴定伤残在哪里 朔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4-01-22 07:1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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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鉴定伤残在哪里

朔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朔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朔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朔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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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朔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朔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1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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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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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朔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朔州市人社局网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朔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朔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624民初77号

原告巩某某,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人,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清水沟路197-602号。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住怀仁县吴家窑镇吴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巩某某诉被告山西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秀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巩某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份到被告处从事井下煤炭开采工作,2014年8月3日晚上,原告在单位井下作业时,固定矿井用的钢梁掉下来砸在腰部,致原告腰部严重受伤,后被送到解放军三二二医院救治,住院82天,被诊断为腰背部外伤伴有脊髓损伤,2014年10月31日原告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月14日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在2015年12月份,怀仁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支付了原告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赔偿项目。而原告受伤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剩余属于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依据《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原告应当享有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37500元,被告找各种理由推脱不给,故诉至法院请求:1、误工费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工资,按12个月,2014采矿业行业年收入标准计算为65904元;2、护理费,按一人护理,原告的妻子罗三英护理,每月工资为3350元,按12个月计算为402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五级伤残24个月,按2014采矿业行业年收入标准计算为131808元;4、应享有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按《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赔偿37500元。以上共计275412元。

被告山西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的时间为1年,应当按照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2014年8月3日发生工伤,2016年1月1日申请仲裁,之后才起诉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已超一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维持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的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请求的误工费缺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误工费这一赔偿项目,原告诉求的支付护理费和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缺少证据,计算方法错误,数额严重偏高,不予认可。3、原告与我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即使原告请求支付停工留薪待遇也只能计算到2015年4月14日,原告在我公司发生工伤前干活三个月,月平均工资1273元,因此原告的工资待遇应以1273元为标准。4、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需要人陪护,由医院出具证明,由单位指派人陪护或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由于原告没有收到医院出具的证明,所以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我方不予认可。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原告的本人工资应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852元的60%即2311元计算。6、原告诉求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我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为职工投保,原告即使受到工伤,也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保险金,《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中规定保险人是指经办此项业务的工作的煤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我公司没有向工伤职工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补偿金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巩某某系被告山西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有限公司的井下工人,原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补签了劳动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2014年8月3日晚上原告在被告处井下作业时受伤,于2014年10月31日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月14日被鉴定为五级伤残。

另查明,原告巩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了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诉讼,被告为怀仁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本案被告为第三人,本院作出行政判决后,原告巩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争议的原告本人工资判决为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原告巩某某的本人工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二二医院住院病案、长期医嘱记录单、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朔中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朔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编号为160121011确认通知书,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在被告处受伤,已被确定为工伤,被告应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证实原告于2014年8月3日受伤,住院82天后出院,2014年10月31日被确定为工伤,于2015年1月14日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原告受伤治疗出院后一直在主张自已的权利,不存在已超诉讼时效,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原告诉求的误工费在庭审中变更为停工留薪工资,并诉求按12个月计算,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对原告的停工留薪工资未支付,并主张期间为2014年8月3日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2015年4月14日止。本院认为,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朔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编号为160121011的朔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已确定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本院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停工留薪期应按10个月计算;原告诉求的护理费,被告不予认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鉴于原告为腰部受伤,且解放军三二二医院的长期医嘱记录单中护理级别为二级,本院依法支持原告在停工留薪期10个月期间1人护理,按山西省2014年其他服务业年收入标准27476元计算。原告诉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对计算标准有异议,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原告的本人工资应按统筹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852元的60%即2311元计算。本院认为,原告在诉怀仁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行政诉讼中,朔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朔中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已判决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原告巩某某的本人工资,本次诉讼与上次行政诉讼属同一事实同一案由故应与上次的计算标准保持一致,2013年度朔州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229元,月平均工资为3852元,故本院按月工资3852元计算原告的本人工资。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故应按24个月计算原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诉求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被告不予认可,并陈述被告未为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原告提供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33号文件,关于转发省煤炭局〈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并未规定单位不投保后如何对工伤人员进行赔偿,原告针对该主张未提供其他确实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故本院对原告该诉求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巩某某1、停工留薪工资3852元10个月即38520元;2、护理费27476元÷12个月10个月即22896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2元24个月即92448元;以上合计153864元大写壹拾伍万叁仟捌佰陆拾肆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郭某某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某某

山西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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