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伤认定标准(新疆工伤赔偿标准)

2024-01-24 06:0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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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伤认定标准

新疆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新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新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新疆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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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新疆工伤赔偿标准

一、新疆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11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9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五、六级增发30%,七至十级增发2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27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1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1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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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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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新疆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新疆人社局网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新疆工伤赔偿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新40行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东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犁州伊宁市东梁街352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伊宁市新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伊宁市斯大林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库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小俊。

原审第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边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犁东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吴某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5)伊行初字第1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伊犁东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彦忠,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猛、汪陈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何小俊,原审第三人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边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4月22日,原告与杨辉签订一份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由杨辉将其所有的新F28780号车辆挂靠到原告公司进行营运,挂靠经营期限自2012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该车行驶证记载车主为原告伊犁东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杨辉雇佣被告的丈夫陈进新为新F28780号车辆的驾驶员。2013年8月16日,陈进新应杨辉的要求,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装货后,运输行驶至轮台东路西工三队路段途时将车停靠在路旁,下车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时被沿轮台东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玉散・外力驾驶的新A7Y75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碰撞致伤,陈进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2013年10月1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米东区大队作出乌公交认字[2013]第0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进新与玉散・外力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年12月9日,陈进新的妻子即第三人吴某向被告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2月12日,因第三人已向伊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陈进新与本案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中止通知书》,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2014年3月21日,伊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伊市劳人仲字[2014]《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伊宁市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与陈进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伊州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恢复认定程序后,向杨辉和原告伊犁东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彦忠分别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案件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风险告知书》。2015年3月9日,被告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字(2015)第11号工伤(亡)认定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伊犁东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陈进新于2013年8月16日死亡认定为工伤(亡)。2015年7月8日,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伊州人社复决字[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字(2015)第11号工伤(亡)认定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因杨辉将其所有的新F28780号车辆挂靠到原告公司进行营运,并雇佣被告的丈夫陈进新为新F28780号车辆的驾驶员,陈进新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陈进新作为原告所有的新F28780号车辆的驾驶员,受杨辉指派,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装货后的运输行驶路途,为陈进新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陈进新驾驶新F28780号车辆行驶至轮台东路西工三队路段途时将车停靠在路旁,下车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时被沿轮台东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玉散・外力驾驶的新A7Y75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碰撞致伤,并因此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被告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恢复认定程序后,向杨辉和原告伊犁东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彦忠分别进行了调查,并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案件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风险告知书》。因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陈进新的行驶路线不是运输必经路线,故对原告称陈进新不属于在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一节,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亡)认定决定及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伊犁东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称,陈进新不是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伤害。陈进新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是“因工外出期间”,所以陈进新的死亡不应构成工伤事故。陈进新本身未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证,不具备从事道路运输主体资格,原审第三人吴某在一审诉讼中也没能提供陈进新的运输从业证,陈进新违法从事道路运输工作,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身亡后果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撤销市社保局和州社保局对陈进新的工伤(亡)认定的决定。

被上诉人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我方作出工伤(亡)认定决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我方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辩称:伊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亡)决定和伊犁州人社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定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认为第三人吴某的丈夫陈进新不是工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对该上诉主张应提供证据证实,但上诉人在本案审理中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因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因陈进新驾驶的新F28780号车辆车主为杨辉,杨辉将该车挂靠到上诉人公司运营,杨辉雇佣陈进新为该车辆的驾驶员,陈进新受杨辉指派到乌鲁木齐市从事运输工作,行驶途中工亡,上诉人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上诉人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亡)认定决定及伊犁州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维持。故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伊犁东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某某

代理审判员  田某某

代理审判员  阿某某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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