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及赔偿周期(2024年,工伤认定流程及计算赔偿标准)

2024-01-26 07:4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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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及赔偿周期

第一部分:关于工伤认定的流程(赔偿标准看下面)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一)用人单位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特别提醒:如果单位在30日内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负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二)劳动者方的申请时限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按照相关规定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会组织也有权进行申请。

(三)特殊规定超过1年的申请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因非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对于以下情形,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受理时间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15天内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完整,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对于材料不完整的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将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将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的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的20天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与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

依据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不满工伤认定结论的申诉途径

若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满,可合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自行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非前者的前置程序。

第二部分:关于计算工伤赔偿的标准

一、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以下为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其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计算,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至六级伤残的职工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对于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由基金补足;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按伤残等级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也由各地规定。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一般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是否包括加班费在实务中存在不同处理方法。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在停工留薪期内,如工伤职工需要护理且单位未安排,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具体标准各地没有统一规定。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标准分为三档: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具体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平工资的50%、40%、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各地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费用,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目前实践中各地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公式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23年度的标准为985,660元。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式为当地社平工资×6。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不超过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待遇标准和计算方法可能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调整,建议具体申请时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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