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最新(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2023-03-29 08:0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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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最新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一般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等。

工伤医疗待遇通常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所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一、工伤医疗费用

发生工伤之后并不是说在哪里住院治病都可以报销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也就是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后续再转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比如身体本身有基础病,对这些疾病的治疗,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那么,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对于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部分,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规定和司法实践,也不相同。有说由用人单位承担,有说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也有谁确认谁承担的,具体需要结合各地司法实践予以考察。

二、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比如在邯郸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一般是20元钱一天。

三、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的产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统筹地区,也就是参保地就医,一种是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地区就医。

到统筹地区内就医(参保地),在工伤赔偿范围内该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均缺乏法律依据,通过网上查找判例,大多以“本案原告没有到统筹地区外治疗,统筹地区内发生的交通、食宿费不属于工伤赔偿范围”为由,对该笔费用不予支持。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未报经办机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去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由此产生的交通、食宿费存在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的风险,故,前往外地进行治疗,应先征得经办机构同意。

四、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要注意的是,跟工伤医疗费用一样,需要到签订服务协议得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流程为: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然后就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实际配置辅助器具了。另需注意,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还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37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确定伤残等级后,工伤保险基金均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 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 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 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 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 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 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 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7个月本人工资

上述表格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是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不是员工的实际工资,很多时候,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对于参保职工而言,如果缴费工资低于本人实际工资标准,发生工伤事故时就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对于这部分费用该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给出解决方案,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由社保征收部门处理;二是仲裁时申请由用人单位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在不同地方观点也不一样,希望法律法规能够尽快明确处理方案,避免实务争议。

七、伤残津贴

劳动者被鉴定伤残级别的,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基金要相应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属于对劳动者不能工作的工资损失补偿,但不是所有的伤残劳动者必然获得伤残津贴。

2.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同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和六级伤残

劳动关系保留,劳动者可以工作,通过上班获得工资,不再领取伤残津贴。

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七级至十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伤残津贴,劳动者工伤定残后恢复工作可获得工资。

八、护理费及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由此产生了护理费和生活费。

所适用的时间段不一样。护理费产生于劳动能力鉴定前,是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护理费产生于伤残等级评定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支付主体不一样。护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的费用,生活护理费则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决定主体不一样。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出院后,根据病人的生活自理情况或者出院医嘱等因素,酌情认定,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生活护理费的有无取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的确认。

费用确定方式不一样。如果单位未派人护理,法规对于护理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像河北省的可以参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至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以河北省为例)

伤残等级 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伤残 44个月

六级伤残 38个月

七级伤残 26个月

八级伤残 20个月

九级伤残 14个月

十级伤残 8个月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不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以河北省为例)

伤残等级 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伤残 22个月

六级伤残 16个月

七级伤残 10个月

八级伤残 8个月

九级伤残 6个月

十级伤残 4个月

伤残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各地并不统一。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最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不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其他的赔偿项目,包括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以及领取伤残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十四、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对于停工留薪期是否需要延长,并不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而是需要向鉴定委员会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实践中,关于“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有争议的,其中“原工资”标准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在确定月平均工资基数的时候,不同地区、不同地点的法院对此问题,裁判观点也不统一。笔者倾向于将加班费也计入基数,因为如果没有工伤事故的出现,这笔钱是劳动者预期可以获得的收入。

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资料最终认定,但是对于一些伤情比较轻微且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员工,可以员工实际返岗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结束之日,也可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意见,双方协商一个停工留薪期限。

十五、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六、领取伤残津贴伤残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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