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假标准(工伤的认定标准、流程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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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流程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送医救治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此处应特别注意时限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没有在1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后续将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如果是因为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
且此处应注意,特定情形下,认定职工工伤并不要求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三)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救济途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处说明一下,行政复议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两者可自由选择,但行政复议决定并不是终局决定,申请人还可就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单位通常为了拖时间让受伤职工接受私下调解,会选择行政复议程序;而劳动者通常为了节省时间,会选择诉讼程序。
三、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伤致残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残后护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6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支付,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领取。
7-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
下面以安徽省为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个月
六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个月
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且,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职工因工伤死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即:
配偶:死亡职工本人工资×40%;
其它亲属:死亡职工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2020年为例,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故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年*20年=847180元。(全国统一,同命同价)
最后,提醒大家,以上各项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根据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