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报告检测(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精选)

2024-04-10 10:0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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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报告检测

第1篇: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范文

水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确保我司供水水质符合GB5749-85标准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总工办化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三条公司水质合格率执行建设部对国家二级城市供水企业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8%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2.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6.6%以上。

其中(1)管网水细菌合格率98.5%;

(2)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98.5%;

(3)管网水余氯合格率98%;

(4)管网水浊度合格率96%;

(5)其余26项合格率92%。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

第四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公司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化验中心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并实行公司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各水厂化验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工办化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10NTU以内,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2NTU以内。出厂水游离余氯一般情况:夏季控制在0.4-0.6mg/L,冬季控制在0.3-0.5mg/L,特殊情况下接受化验中心的指令,调整加氯量。坚持生物(养鱼)法观察原水水质,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情况,协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的水质关。水厂化验员应按总工办化验中心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员原始记录。

3.化验中心抽检。根据国家GB5749-85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我司的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并不定期的对各水厂水质、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样化验。

4.接受市防疫站对我司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严格水质报告制度

1.生产班组每日将余氯、浊度等检测结果报告厂化验员。

2.水厂化验员将原水、净化构筑物出厂、出厂水监测结果和药耗指标按月汇总报告厂领导,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解决。水厂内部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总工办。

3.化验中心每月将水质检测结果报告总公办和市防疫站,并按省建设厅的要求每季度将公司出厂水和管网水四项指标合格率情况按时报告省城镇供水协会公示于《四川日报》。

4.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按时将市防疫站每季度监测的管网水全分析结果报告公司办公室公告于《乐山日报》。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六条水厂的源水水质应符合GB5749-85中生活饮用水源水水质的规定,不宜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第七条水厂必须在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按国家标准GB5749-85规定实施。

第八条卫生防护地带建立后要经常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当水源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时,应及时报告总工办,由公司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建议和对策,以保证源水水质。

第九条水厂对原水每日检测以下项目:水温、色度、浊度、PH值、总硬度、总碱度、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CODmn)和需氯量试验。化验中心每月对原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以现有设备情况决定检测项目)。

第四章净化厂水质管理

第十条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剂、消毒剂以及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水厂要管好、用好、维护好水处理设备,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安全运行,保证各净水构筑物单元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化验中心负责对水厂净水剂质量的分析检验工作。负责每月对出厂水进行一次全分析,两次常规分析。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管网水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按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样点。

第十五条化验中心每月对管网水抽检作一次全分析,对所有管网监测点作两次卫生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的检测。

第十六条新敷设管道不得使用国家已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管材管件,管道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冲洗、消毒,经化验中心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十七条管网所要定期对管网末梢水和盲端水进行排放,以保证管网水水质(排放时间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八条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易老化并严重影响水质的城区供水管网,总工办要列出计划,在五年内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第六章水质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总工办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质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对水厂化验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及水厂水质技术指导工作;参与水厂技改和管网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总工办要协助、解决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水质问题。对违反供水安全的水质事故,有权采取紧急措施,直至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水,事后逐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工办化验中心负责分析整理检验数据,正确评价水质,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化验中心的内部各项工作要达到国家计量局规定的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参考规范》的各项要求,以取得认证资格。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由总工办化验中心或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水质不合格者,作如下处罚:

1.当月水质一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的50%,同时扣发水厂化验员40%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扣发厂长30%的绩效工资。

2.当月水质连续两次不合格,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化验员扣发70%的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厂长50%的绩效工资。

3.当月水质连续三次不合格,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作待岗处理,同时扣发化验员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扣发厂长当月的绩效工资。

4.全年累计三次以上(不含三次)水质不合格,除按前三款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全长10%-50%年终奖金。

第二十四条因水质不合格被市防疫部门罚款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对,因水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除按公司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外,触犯法律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2篇: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XXXXXX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与采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合同要求,严格现场施工控制,降低消耗及节约成本,适应公司质量体系要求,特制订本《工程试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试验管理是企业质量体系的重要内容,试验工作是实现质量保证的重要技术手段,必须确保试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严禁任何行政或其它利益对试验工作的干预。

第三条 试验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积极完成《质量手册》规定的试验内容,确保试验结果准确可靠,提供的试验数据力求科学、经济、合理。严禁过程检验出现量差,产生漏检和缺检。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试验室负责试验鉴定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合同要求,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选择、填料鉴定、标准击实。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试压、抗渗试件性能测试等。负责对全管段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对各施工队试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指导。

第二条 进货检验、试验与正确使用,按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进行检验、试验,做好试验过程控制,保存试验资料记录。做好计量试验仪器设备周期检定和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积极开展试验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设计和施工提供试验资料和技术依据,积累试验成果。

第四条 各级试验人员必须遵守条规,服务工程,处事礼貌,尊重领导,尊重监理。各工程队试验人员应配合项目检测员负责本队的施工控制(检查试件制作、编号、送试件、路基密实度检测等)、原始资料填写,向试验室及时申请本队检测项目,配合试验室人员检测与取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技术要求

第一条 试验室,设主任X人,副主任X人,试验员X人共编制X人。

第二条 各拌合站、工程队设专职试验员1名。试验人员必须按有关标准、规程和工作程序文件完成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条 所有试验人员必须经过本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确认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 试验机构及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试验室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试验施工细则、承包合同和工作程序文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施工,并做好有关记录,如实向本级和派出机构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2、制定本试验室试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本级试验管理,提出本试验室试验设备的购置、送检、校验和维修报告。

3、参加所属工程原材料产源调查和选择,取样鉴定试验;指导原材料正确保管与使用,熟悉试验状态标识。

4、按时完成试验工作,及时解决试验中的问题,做好试验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按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总结上报。

5、监督指导按规定的原材料和配合比、其它施工参数和方案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控制。

6、参加有关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7、全面了解所属工程的试验要求,对不能承担的试验项目提出委托申请或请求协调指导建议。

8、监督检查指导队级的试验业务工作,必要时予以适当培训。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二条 试验室主任职责

1、贯彻执行试验工作有关的政策、法令条款和制度,负责本室试验工作计划编制,并负责检查、落实和总结。接受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做好本室职能范围的全面管理,对所属试验业务进行检查和指导,协调安排有关工作,解决试验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4、了解有关工程质量的情况,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参与有关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5、办理试验室设备的申购、维修、封存和报废事宜。

6、掌握日常工作情况,审核并签字发送试验报告。

7、检查落实本室有关制度和ISO9002标准的执行情况。

8、做好所属工程计量工作,对本项目部试验室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试验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1、熟悉有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性能,严格执行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确保在试验设备和环境条件正常状态下进行试验。

2、按照标准对试验项目(参数)做出结论,并提出试验报告。

3、掌握仪器设备精度和计量周检情况,负责自校设备的检验工作。

4、熟悉所属施工队试验情况,并进行帮助、指导、抽查。

5、负责工程材料、试件样品抽取、保存、试验项目的检验工作,收集整理测试资料并归类。

6、对本试验室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检测工作负责联系或对外的委托试验。

7、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施工,必要时做好有关记录,如实向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试验员职责

1、了解试验工作的基本任务及试验材料的用途与性能。

2、熟悉本专业各种试验仪器的用途、性能、操作方法和维护方法。

3、负责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和试验仪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清洁工作。

4、完成本专业的试验和施工控制任务。

5、根据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本专业的设备,做好计量器具的周期送检和试验设备的校验。

6、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生产。

7、完成材料的加工,制作及试验,并提出完整的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五章 试验设备管理

第一条 试验室配置的试验仪器设备,应基本满足工程项目对试验检测参数的要求,试验设备配备率不低于90%,完好率达到100%,且应具有数据准确、性能可靠、速度快捷、轻便灵活及环境适应性强的特点。进行计量器具标识,仪器操作规程上墙,保持室内仪器清洁,每天清扫擦拭,每周彻底清除实行包干责任制。

第二条 试验设备的管理按《检验和试验设备程序》执行。试验仪器按《工程试验专用仪器校验方法》TXG001-086-2008(铁路)进行校验。

第三条 各工程队应配置试验用房不少于10m2和工作台。各施工队应配置必备的试验仪器。

第六章 施工控制

第一条 试验人员要严格进行施工控制,有关的施工工序应有施工工艺、试验参数、配合比等资料,按规定对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样检验或复检,并收集质量证明书。

第二条 为有效地控制生产产品质量,材料(砂、石土料场)料源由试验室会同物资设备部联合调查。各队根据施工具体要求,由试验员和物资采购人员按试验要求取样送检,经试验室鉴定后再确定。

第三条 原材料进场,由物资设备部向试验室填写《材料试验委托单》后,试验室试验人员应及时对原材料按规定的频率取样进行试验,并及时向物资设备部发出《材料检验反馈单》。室内样品要进行标识。

第四条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配料和施工技术要求及施工参数,配料计量误差不得超过规定,每个混凝土搅拌点按要求制作《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配料标识牌》每次混凝土施工时,在混凝土浇注前应进行砂、石含水量测试,并按《砂、石含水率测定记录》进行记录,填写《混凝土(砂浆)施工配料通知单》填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配料标识牌,如砂、石含水变化较大时,及时测砂、石含水量,调整施工配合比,通知班组施工,重新填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识牌,做好记录。要严格按配合比进行原材料计量(采用质量比)。

第五条 积极推广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外加剂,掺用前应经试验,以确定其性质、有效物质含量、溶液配置方法和最佳掺量,在掺用过程中应搅拌均匀,并定期检查。

混凝土施工中,各队必须严格按配合比施工,派专人掺配各种外加剂,特别是针对水泥、各种外加剂、外掺剂的用量,项目部每月将进行复查、核对,如发现有偷工减料者,项目部按配合比进行换算,除按标准扣除节省材料费外,将另给予2000——5000元的罚款,严重者将清退出场。

第六条 砌体工程所用水泥砂浆,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应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和良好的和易性,以保证砌缝充分填满和压实。

第七条 建筑钢筋必须在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合格的情况下才能用于施工;钢筋焊接检验样品应从成品中切取,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钢筋取样方法,原材去掉钢筋两头置少50cm,

拉伸试验:长度等于5d+200mm,二根在同批量中的不同根数中切取。

冷弯试验:长度等于5d+150mm,二根在同批量中的不同根数中切取。

第八条 填土施工控制应以土工试验为依据,其内容包括填料复查、填料试验、掌握填料使用情况以及压实施工时检验填层的含水量及密度。

第七章 取样与试验

第一条 对工程材料应坚持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未经试验和经试验为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暂时来不及试验而施工急需的原材料,在确保能够追回和更换的情况下,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按《程序文件》作紧急放行处理。

第三条 在工程使用中对外观有变质迹象的材料应进行复检。

第四条 按《建筑工程样品抽样方法》规定取样数量和检验频率,做好检验试验工作,试验工作检测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当需对外委托送检试验时必须详细填写委托试验申请单,送受委托单位。

第六条 对各工程队来样检验时,应由专人负责收样,按要求保存样品。所有来样逐项验收,并作好《试验收样记录》、《样品登记记录》分类存放。

第七条 应保存好所有试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以作为不同试验状态的材料或产品标识的依据。

第八条 按规定随机取样进行试验,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物资设备部和安全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

第八章 试验资料、报表和总结

第一条 各种试验资料、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所有报告采用铁道部或业主统一制式表格,应填写完整,签名齐全,文字简洁,字迹清楚,应按规定复核,复核者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产品试验经历,复核后签名认可,报告经技术负责人签名后,加盖检测公章、“CMA”章方能生效。

第二条 各种报告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审核范围包括报告外观质量、数据及结论的准确性,在审核中发现错误,由原填写人重新填写,任何人不得重新更改。

第三条 报告应按《技术文件和资料发文登记簿》登记发送。

第四条 每月截止25日,按《工程试验工作报表》统计当月的试验资料;每年截止12月25日将统计当年试验资料、计量试验仪器设备、试验人员动态等情况、试验工作总结。

第五条 单位工程竣工后,各种试验报告、质量评定、原始记录必须分类分项目,分别装订成册。

第九章 试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

1、试验室主任编制试验检测计划、按照计划安排工作。

2、试验工作必须按国家、铁道部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

3、试验过程的每道工序必须申报监理工程师旁站

4、试验工作完成后,由检测人员将检测结论报告交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二条 标养室管理制度

1、保证不停电,项目部驻地房管部门已备有发电机,一但停电,在半小时之内可送电,以保证仪器的正常工作。

2、标养室已备有水池,自来水一停使用备用水。

3、钢架放置试件,摆放整齐,块与块、组与组之间间距2cm。

4、进出标养室人员必须随手关门,非试验室人员不得入内,确保恒温、恒湿。

5、工作人员进入要穿水鞋,带胶皮手套,以防触电。

6、每天做好温、湿度记录,看与控制箱温、湿度显示是否相符。

7、加温、加湿箱每天要检查水位(早上7点、下午14点、晚上21点),以防停电停水,烧坏加热器。

8、每星期做卫生、安全检查。

第三条 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事故处理。

(1)试样丢失或损坏。

(2)检测报告丢失,原始记录丢失或失密。

(3)由于人员、试验仪器和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要求;检验方法错误;采用错误判断标准等造成的检测结论错误。

(4)混凝土试件不满足设计要求。

(5)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事故等级按有关文件分类。

一般重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项目部。

对混凝土试件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在二日之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逐级上报。并采用回弹法或钻孔取芯法进行复测。

第四条 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1、技术资料由专人保管。

2、应长期保存的资料有:

(1)国家、行业和地方各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验收标准、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和参考标准。

(2)试验检测规范、规程、细则、操作规程和方法(含国家和自编规定)

(3)计量试验设备档案(按《检验和试验设备控制程序》办理)。

(4)产品图纸,施工图、工艺文件及其它技术文件。

3、应定期保存的资料有:

(1)各类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报告(按《程序文件》规定办理)

(2)样品委托申请单、收样记录,报告发送登记,保管期不少于三年。

第五条 样品保管制度

1、样品上有明显的标识,分门别类存放确保不错样、不混样、不丢失、不变质、不改变其性能。

2、样品保管应作到帐、物相符。

3、样品检验后处理:

(1)破坏性样品不保存。

(2)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安全管理制度

1、试验检测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违章作业。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加强防火、防毒、安全用电和人身安全教育。经常检查安全操作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杜绝机械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3、试验室内应备有灭火器具,任何人不得挪动位置,并定期检查。对易燃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应有隔离防护措施,指定专业人员妥善保管。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奖励

工程试验人员及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过程中,对试验仪器设备、人员的素质、检测工作的质量、施工控制过程的质量、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环境条件的保证等方面进行年度检查评比,并对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第二条 处罚

1、工程试验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和检测程序进行检测,施工控制不严,工作不认真,对造成质量检测事故和严重质量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罚,调离工作岗位。

2、对各工程队的试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不及时,造成设备的锈蚀、丢失和损坏情况,应按仪器损坏情况的大小,给予原值的80%——200%罚款处理。

3、对不按规定制作试件和填土密实度的单位和试验人员,按试件组数和填筑层数进行罚款,单位罚款1000元,试验人员罚款50元。

4、计划部及财务部对以上的奖罚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3篇: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范文

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的公告

各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为切实提高防雷装置检测质量,提升全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技术服务水平,促进防雷检测技术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河南省气象局决定开展2021年全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并在河南省气象局完成信息登记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考核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有关防雷检测单位也可以主动申请进行考核。

二、考核时间

2021年7月15日至9月30日。

三、考核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GB/T 21431-2015《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32938-2016《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QX/T 317-2016《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等规章、标准。

四、考核方式

(一)河南省气象局委托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具体负责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的实施。

(二)本次考核分期开展,每期选取部分单位进行考核。

(三)本次考核的项目为被考核单位2020年在河南省完成的防雷检测项目,每个被考核单位抽检1-2个项目。

(四)考核分为资料检查和现场项目验证两部分,重点考核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进行防雷检测,检测报告是否客观、全面反映被检测防雷设施使用维护情况。

五、考核内容

(一)持续符合检测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程度;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应用的合法合规性;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所依据标准(规范)的适用性;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科学性;

(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八)检测报告对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九)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六、有关要求

(一)被考核单位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必须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并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不得伪造、涂改、隐瞒。

(二)在开展现场项目验证时,被考核单位应提供协助与配合。

(三)考核结果将通过河南省气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考核结果将记入检测单位的从业记录,并作为资质升级、延续的依据。

(四)考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慧中;联系电话:0371-65526512。

第4篇: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范文

第二条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

第四条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6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第七条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3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一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5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1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部级计量认证评审员。

(四)评审小组设组长、硬件组长、软件组长各1人。

(五)必要时,办公室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与办公室、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被评审质检机构联系。评审小组应认真研究申请材料,提出现场评审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协商,安排评审员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预访问。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评审一般安排3天时间;

(二)对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

(三)对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

(二)首次会议;

(三)考察实验室;

(四)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

(五)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六)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沟通;

(七)末次会议。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对后三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2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质检机构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小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3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质检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重新申请首次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应会同被评审质检机构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报送下列评审材料:

(一)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扩项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监督评审、复查评审)1份(加盖被评审质检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2份(监督评审除外);

(三)计量认证评审报告2份;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附表清样3份(监督评审除外);

(五)评审报告第一页“基本情况”和合格证书附表的电子文本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六)经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2份;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八)现场测试材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1份;

(九)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2份;

(十)近期向社会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十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1份;

(十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录1份、程序文件1套;

(十三)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各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四)干部任命文件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五)报送材料的清单1份。

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经部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派评审小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对经审批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和合格证书附表(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或合格证书附表(扩项评审),获合格证书的质检机构可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开展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一)在5年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评审。

(二)当被评审质检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由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监督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包含分中心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每个分中心原则上均应实施至少一次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质检机构新增检测能力的,可向办公室申请扩项评审。扩项评审可与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或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质检机构名称或场所变更的,应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三)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变更的,应书面上报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应经过考核。

(四)质检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将新版质量手册上报备案。

(五)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若检测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时,可由质检机构技术主管组织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宣贯,并做好记录,待下一次评审时,由评审小组确认。

2、若检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应填写“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由办公室派水利评审员到现场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复查评审。质检机构的复查评审申请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者,可向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第5篇: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范文

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

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检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

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二条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运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工作;

(三)对辖区内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二十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章质量检测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质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结算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缴。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6篇: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范文

关键词:工程施工;砼板堆石坝;要点;应用;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众所周知,在施工过程当中,由于砼板堆石坝工程的建设特点,应该注意坝基与彼岸的处理,料场质量的控制,坝体填筑质量的控制以及趾板和面板混凝土的浇筑质量。

1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1 坝基与岸坡处理的质量控制

坝基、趾板地基及岸坡的处理,均属隐蔽工程,应按设计与规范要求认真施工。处理过程中技术人员应如实、准确地进行地质描绘、编录及整理。如发现新的地质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同时处理岸坡时,应采取截流排水等措施,防止两岸山坡雨水冲刷垫层。

1.1.1 质量检查主要项目和技术要求

坝基与岸坡处理质量检查项目和技术要求具体见表1:

表1坝基与岸坡处理质量检查项目和技术要求

项 目 质量要求

地质钻孔、探坑、竖井、平洞 无遗漏、处理符合要求

坝基部位 1.草皮、树根、乱石、坟墓及各种建筑物等全部开挖清除,符合设计要求; 2.按设计要求清除砂砾石覆盖层,或完成砂砾石表层处理; 3.岩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岩坡部位 I.开挖坡度和表面清理符合设计要求; 2.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危石及孤石; 3.凹坑、反坡已按设计要求处理

趾板基础 1.开挖断面尺寸、深度及底部标高符合设计要求,无欠挖; 2.断层、裂隙、破碎带及软弱夹层已按设计要求处理; 3.在浇筑混凝土范围内,渗水水源切断,无积水、明流,岩面清洁; 4.灌浆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

1.1.2 检查数量与方法

(1)坝区地质钻孔、探坑、竖井、平洞应逐个进行检查;(2)坝区开挖清理按50~100M, 方格网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局部加密;(3)岩石开挖的总检查点数,200m2以内不少于20 个,200m2 以上不少于30 个,局部突出,凹陷部位(面积在0.5m2 以上者)应增设检查点;(4)趾板基础处理的检查数量,每块趾板(长度8~10M)的检查点数不少于10个。

1.1.3 质量监督要点

(1)坝基和岸坡的渗水处理的验收报告。(2)坝基和岸坡的地质报告。(3)坝基和岸坡开挖后的清淤处理报告。(4)单项的记录报告。(5)开挖出防水层与坡体接触处的记录报告。

1.2 料场质量控制

由于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是一项重大的工程,因此,我们在浇筑面板石坝的时候要尤其注重浇筑的材料的质量和强度,还要确保材料的储备是否能够满足工程的施工,从而不会影响施工的进度。

1.2.1 料场复查

由于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工程浩大,虽然前期已经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查,但是为了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不影响施工进度,不延误工期,所以我们还有必要再进行复查。这就需要针对勘察设计院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仔细认真的分析与调查,以确保材料的来源和运输是否满足要求;确保料场的开采量是否有足够的储备;确保料的源头地质情况与汛期水位的关系是否满足一定的要求;再者还要确保料源地的地质分布情况;最后,去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质是否满足工程的需要。

1.2.2 坝料开采

在开采坝料的时候要注意许多问题,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对不同土层的要求也不同。在开采粘性土或砾质土的时候,要先选好一个土质和含水量都适当的堆料场地,而针对土层的分布比较复杂的料场,我们在开采之前还要进行试验检验,直至达到设计要求;而在开采沙砾料的时候,我们要统一安排混凝土骨料,备用料以及筛选出来的料。其次,在开采堆石料的时候,我们提前进行一定规模的爆破试验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开采。还有就是堆石料场地最好选取岩性单一较好的场地,从而还要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后,坝料的使用都需要严格的试验来进行使用,以及开采后的场地要及时进行保护措施以满足环保等要求。

1.2.3 料场质量控制及检验

料场以及坝料本身的质量控制,要根据设计要求严格把关,其中坝料的开采以及其制作方法都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其次,坝料的开采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开采,料场的杂物要及时清理;最后坝料的各种物理指标(级配,含泥量等)要符合设计规范,不合格不得作为坝料使用。

1.2.4 质量监督要点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我们要紧抓质量,做好监督工作。我们要抓住以下几点:第一,之前做的复查结果应该满足勘察要求和设计要求,储备量也要满足需求,物理性质也满足强度要求;第二,现场废料的堆放都要满足环保等的要求;第三,坝料的开采也要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第四,还要注意坝料的施工工艺,检测报告等;第五,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巡查记录,确保全过程施工正常;第六,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环节,如;道路情况,交通工具等都应该满足具体的规范要求;最后,还需要检查坝料的质量评定意见。

1.3 坝体填筑质量控制

大坝填筑的质量控制与检验,是面板堆石坝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切实保证坝体的填筑质量,必须按有关的规程、规范及设计具体要求,对每一个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全面管理。控制坝体填筑质量应对坝体填筑的各环节进行抽样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反馈给施工人员,以便及时控制施工质量。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碾压是控制大坝施工质量的关键工序。 按照规范要求,大坝填筑前应进行碾压试验来确定填筑压实参数,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试验确定的压实参数进行施工过程控制,最后通过试验来检测各个区段的施工质量,确保坝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1.3.1 质量控制及检验

坝体填筑质量的控制机检测需注意一下几点:首先,填筑坝体的坝料要先符合要求,满足设计规范;其次,施工机械要满足施工强度的要求;第三,零下温度中施工要注意结冻,并做好雪后清理雪的工作;第四,施工中的具体要求,比如坝料的每层的厚度,机械碾压的遍数等等都要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大的误差;最后,对施工完成的坝面要抽取样本到实验室进行必要的力学性质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方可继续施工。

1.3.2 质量监督要点

坝体填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同样也有以下五点:第一,坝料本身要严格要求,必须在制定范围内开采,开采出来的坝料还要经过严格的筛选,不合格的坝料坚决不用;第二,严格监督开采出来的坝料的物理力学性质等试验数据报告,严格把关;第三,实验室填筑碾压数据报告也要严格注视;第四,坝料填筑与压实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碾压次数以及死角处的碾压的具体参数都要严格观察;最后,还要做堆石坝体成品的力学实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1.4 趾板和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

我们要严格把关面板和趾板材料的质量,必须使其符合设计要求,进材料时必须持有生产厂家的合格验收报告,同时还要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由于砼面板是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体唯一的防水保护措施,所以对此我们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和监督。

1.4.1趾板施工

首先,趾板是直接与地基岩连接的,因此,在浇筑趾板混凝土的时候,要等到地基开挖之后再进行。同时趾板的浇筑还要在相邻区的垫层还有过渡层以及堆石区填筑前就必须完成。其次,趾板除了要根据实际要求留伸缩缝外,还要根据施工中具体情况留施工缝。第三,在浇筑混凝土趾板之前,必须将超挖1M以上的趾板地基先用混凝土填平。第四,在浇筑混凝土的时候,要注意振捣密实,更要注意其与止水带之间的密闭性。最后,就是保证趾板混凝土浇筑完后的平整度,误差不能超过5mm。

1.4.2 面板施工

面板的施工也要注意一下几点:第一,面板混凝的浇筑必须在趾板混凝土浇筑之后进行,同时还要先确保垫层面的平整度均已满足要求后才能进行面板的浇筑。第二,面板混凝土施工时最后一气呵成,直接浇筑到坝顶。施工过程中,可以将水平缝和施工缝合二为一进行处理。第三,施工水平缝的时候要在浇筑下一批混凝土之前,要先进行表面磨平处理,并用水湿润方可进行下一批混凝土的浇筑。第四,进行面板浇筑的时候特别要注意温度的控制,混凝土的浇筑不宜在高温下施工,这样容易引起裂纹,影响施工质量,同时浇筑面板混凝土的时候,也可采用通仓浇筑的方法,都是保证浇筑质量的有效措施。第五,浇筑面板混凝土的模板也要根据设计要求,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严把质量关。最后,浇筑好的混凝土脱模后,要进行平整处理,打磨修毛,并要保证平整度,误差不要超过5mm。

1.4.3 裂缝检查及处理

裂缝的检查和处理应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记录浇筑混凝土的开裂情况,并做好详细的报告。第二,如果有出现宽度在2mm以上的裂缝,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理方法比如注浆等等。

1.4.4 质量监督要点

最后就是要做好面板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监督工作,其内容如下:各个阶段混凝土表面清理工作的记录报告。第二,模板的设计,安装及施工的记录报告。第三,止水帷幕材料的检验报告。第四,伸缩缝、施工缝等处结构力学性质的检测报告。第五,混凝土浇筑时振捣速度,浇筑速度等的控制报告。第六,检测混凝土的塌落度的等物理性质的检测报告。第七,混凝土面板的平整度检测报告。第八,温度,湿度等的控制报告。最后就是要做好完成后安全性能的检测报告。

第7篇: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质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站和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站为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国家水质中心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职能。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业务上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该城市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企业定期报送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据报表进行审核,并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地方网中心站应当将汇总后的报表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国家水质中心,由国家水质中心汇总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家水质中心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站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站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本辖区内各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地方站所在城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定期或者随机抽检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地方站所在城市供水水质公布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并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水源防护、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生突发性的水源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城市建设、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当出厂水质难以达到标准需要采取临时停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及各种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且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必须是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城市供水企业的检测机构没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其上报的数据必须委托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检测。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后15日内,将许可证明复印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以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为水源,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其生产的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定期对出厂水进行自检。没有自检手段或者检测手段不完善的,应当定期将出厂水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五)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

(六)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本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水质检测材料和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8篇: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范文

【关键词】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对照性评估;方法

电梯检测检验质量的对照性评估实际上就是利用相对比较特殊的设备来检测电梯检测人员的专业资格证和电梯检测人员进行监督的总称,不断履行电梯实际检测的能力和成果,保证检测报告的公正、真实以及客观性,进行电梯检测的对照性评估主要就是为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目的,来合理记录和填写检测数据。

一、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对照性评估方法的研究意义

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对照性评估方法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1)我国还没有形成规范、统一的电梯检验检测市场,而利用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对照性评估方法能够有序地引导、监控电梯检验检测市场,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2)电梯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水平高低需要通过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对照性评估来予以体现;(3)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对照性评估能够进一步增强电梯检验检测人员的质量意识,使之实现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梯检验检测质量对照性评估的方法,内容以及原理

1、评估检测的原理。电梯质量检测进行对照性评估的时候,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检测人员公正、科学、依法、合法的进行质量检测,对于那些可能导致出现检测质量失真的方法和行为,建立一定的对照评价体系。进行电梯检测质量的对照性评估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电梯系统的安全运行,不断使用安全系统的方法和原理,分析和识别电梯系统运行中可能会存在的质量问题,近几年来,对于一些影响电梯运行的质量和安全的潜在因素进行相应的对照性评估,完善和建立一定的电梯质量检测安全评估机制和标准,通过检测机制和标准检测电梯质量过程中存在的测试、检测、分析、评估等方式,来完善和判断检测人员对于电梯质量原始数据记录和检测质量、检测规范的综合分析和评估[1]。

2、评估检测质量的内容。 第一,检验环境评估指标;第二,检验工作条件;第三,原始记录评估指标;第四,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情况的评估指标;第五,检验报告质量评估指标;第六,检验规则技术评估指标。

3、质量评价的方法。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1-2009,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中国特种容器检测研究院颁布)为蓝本,随机选择多份电梯检验原始记录及电梯检验报告,对各种质量缺陷情况、出现次数、报告不合格率。

三、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对照胜评估方法的分析

1、电梯检验规则的评估。(1)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还没有熟练地掌握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这样一来,就会造成检验结果存在着较大的误差和错误。具体是指:没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1-2009)所规定的检验检测流程,任意增加、任意删减,有可能会严重影响到最终检验检测结果。(2)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应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1-2009)的要求来向电梯使用单位开具《电梯检验检测结果通知书》,务必要确保《电梯检验检测结果通知书》内容的符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2、电梯检验环境、条件的评估。(2)电梯检验检测人员所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没有达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1-2009)的标准,主要存在着以下一些情况:第一,没有精确的测试鉴定数据及校准鉴定数据;或者没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检定/校准鉴定依据;第二,检验检测仪器的自检规程和自检记录不完善,自校鉴定痕迹还不足够和充分;第三,所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已经超过了使用有效期,或者达不到使用要求,误差较大;第四,所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满足不了现场电梯检验检测的要求。(1)电梯检验检测的现场环境条件没有达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1-2009)的标准,在进行电梯检验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对于空气湿度、导电尘埃、腐蚀性、易燃性等的需求;主要存在着以下一些情况:第一,地坑、轿顶、机房、井道、设备间等还达不到电梯检验检测现场要求;第二,湿度、导电尘埃、空气温度、电源输入电压、易燃性、腐蚀性等还达不到电梯检验检测现场要求;第三,电梯检验检测的现场环境有可能会对检验检测造成影响或者有安全隐患,还达不到电梯检验检测现场要求;第四,相关层站、基站等特殊环境对于警示牌的要求还达不到电梯检验检测现场要求。

3、电梯原始记录的评估。(1)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过程中所登记的原始记录信息存在着结论不准确、记录不全、漏记、错记,检测参数数量未达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1-2009)要求的情况,都可视为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行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2)资料欠缺,以及设备实物、技术文件、设备参数、检验信息、工作见证 、申报资料存在着不完整填写的问题。(3)原始记录信息在出现记录错误时,没有用扛改法进行更正,或者没有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上公章,没有在错误的旁边写上正确内容。此外,在更正时由于使用刮改、涂改的方式使得原始记录数据的字迹消失或者字迹模糊不清。(4)原始记录信息中,检验结论栏和检验结果栏存在着明显的空栏现象。没有按照“无此项”来处理未涉及到的电梯维修、电梯检验、电梯改造的项目。(5)没有用钢笔或者签字笔来认真填写原始记录信息,没有使用专业的术语,语言存在着不通顺、不规范的问题,字迹存在着不工整、不清晰的问题,有关数据所采用的计量单位不是法定计量单位。此外,还没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1-2009)及其他文件进行数据的修正。

4、电梯检验报告质量的评估。(1)电梯检验检测人员所出具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及数据是虚假、伪造的,且会严重影响到电梯检验检测质量。(2)电梯检验检测报告没有达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1-2009)要求,可视为不合格报告。(3)电梯检验检测报告失真:第一,原始记录与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数据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第二,原始记录数据有明显改动的痕迹;第三,编造数据报告。若对照性评估部门多次发现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出现这种情况,那么要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还可以解除其检验执业资质。(4)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的签发人、审核人、记录人员都应该去的国家相应资质。

结束语:

综上所述,质量评估是市场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产物,建立相应的电梯质量检测评估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检测电梯质量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对照性评估能够提高电梯检验检测水平,能够有序地引导、监控电梯检验检测市场,可有利于建立电梯质量评估体系监管的长效机制,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蒲爱国.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对照性评估方法研究[J].科技风,2013(17)

[2]朱焘.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对照性评估方法研究[J].中国机械,2014(14)

第9篇: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范文

第一部分:个人年度工作盘点

一、岗位认识及自我评价

1、岗位认识:作为一名检测分析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质检标准,负责生产车间产品检验(成品、半成品)等抽检,完成检测分析工作,完成各种原始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依照作业指导书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并且指导生产,提高产品的质量合格率,负责定期向质量主管上报质量简报及质量事故。参与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质检标准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同时不断完善检测分析方法与检测精度,确保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2、自我评价:在2020—2021经营年度里,在工作中,能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时间,明确自己的检测目标,认真完成各项检测,并及时做好数据记录,对异常数据进行复检,出具相应报告,把好原酒及糟醅质量关,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总结;在生活上,团结同事,在检测过程中同事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及时给予帮助;在学习上,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

二、重点工作内容及完成情况

1、完成8890气相色谱检测方法开发改进工作:2020年8月,对已有两台色谱进行方法修改、优化,独立完成新进8890气相色谱的方法验证及开发、优化标样配制、调整柱温程序,为公司节约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①药品用量得到大幅度减少。②相较之前每个样节约30分钟检测时间。

2、参与在线近红外验证实验阶段性数据收集整理。结论:出窖糟醅模型的水分、淀粉较上次检测结果基本持平,准确度无明显的提升;酸度检测结果相对准确度提升1.920%,准确度有明显的提升;还原糖检测结果相对准确度上升0.564%,准确度有一定的提升,目前此项工作仍在进行中。

3、完成聚光科技台式近红外光谱对糟醅检测模型建立。对糟醅检测数据进行了收集并根据数据建立了糟醅模型,大大缩减了糟醅检测时间,同时提高了检测效率。

4、完成总部样品对标工作。目前已对己酸乙酯、乙酸乙酯、总酸、总酯、酒精度、甲醇等指标进行了对比,检测结果准确性趋于稳定。2020年9月:与总部甲醇对标,对标结果在10个实验室中排名第二位。公司检测技能及水平得到认可。

5、完成中国白酒贮存陈酿变化规律研究项目酒样理化检测工作并对其数据进行收集整理。该项工作持续进行中。

6、参与并完成公司黄水回窖实验项目的黄水、酒样检测工作。

7、帮带工作完成情况:本经营年度完成5名新进员工白酒色谱及糟醅、白酒理化检测帮带工作。

8、保质保量完成白酒、糟醅、生产生活用水的常规检测工作,并每月进行数据汇总、编写汇报材料及质量简报。

9、积极参加部门技能竞赛分别获第三名、第一名、第一名。参加总部第五届检测技能竞赛获第四名。

10、本年度完成对检测分析全部药品的盘存清点工作(除危化品盐酸、硫酸、丙酮以毫升记录外,其余药品均按瓶进行记录)。并按要求制定了相关药品、化玻仪器盘点台账,每月核实药品使用情况并提交月度药品盘存记录及月度药品物资申报。

11、完成临时性检测工作(品评室并罐酒样、工艺实验酒样及糟醅检测)。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1、在学习方面,还存在浮躁情绪,有急用、实用思想。

2、在工作上做事有欠考虑,解决问题过于片面不能从全局去考虑问题。

3、专业技能储备不足:在工作中遇到突发问题不能及时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不懂如何解决,导致问题长时间存在。

4、沟通能力欠缺:遇到需跨部门协助完成的任务时,不能及时与其他部门人员做好沟通,导致工作效率较低。

5、文字功底较差:书写分析报告时存在逻辑不清,重点偏离等问题。

第二部分:下年度的改进方向和工作计划

一、个人能力提升方面

1、完成学历提升学习。

2、自学高效液相色谱相关操作方法。

3、熟悉并掌握各项检测标准,针对现阶段还未进行检测的项目或已配置的仪器使用方法进行学习,并对已有的检测技能操作进行巩固。

二、工作改进方面

1、熟知各类检测标准,时刻训练检测技能,保证检测准确性,同时对检测标准及方法进行改进优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检测成本。

2、培养大局观,不可只顾眼前问题,要客观、冷静分析,从人机料法环进行分析解决。增强个人处理及分析数据的能力,熟悉酿酒生产工艺,找到实验中异常数据产生的原因,并制定相关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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