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报告称“智商偏低,用人单位酌情考虑”,医生越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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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位在新员工入职前,组织他们去医院体检,医院根据各项检测指标,给出体检结果,提供给用人单位,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然而近期一份入职体检报告,引起热议。
公章显示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家医院的这份体检报告,在建议栏中,提了一个闻所未闻的建议:“智商偏低,用人单位酌情考虑。”而在病史栏中则写着:“表情呆滞,反应迟钝。”——看来这是作出建议的根据。
然而这份体检报告的最终结论,则是“合格”。
在这里,医生的建议如果被用人单位采纳,则有可能改变这个人的命运。泺源君在这里不由得感慨:在难以找工作的当下,这是一个多么轻率的建议!
事情让人不由得不多想:如果用人单位是公务员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体检者肯定是经过艰苦考试,一路过关斩将进来的,而在最后一关上,却被这样一个所谓的建议所建议掉,该是多冤!如果这是一个人才,对用人单位来说则是多大的损失!
体检医生的笔,应当慎挥。
医生作出这样的体检建议,是否越职?——网上有一种舆论认为,这既是对求职者负责,也是对用人单位负责。
对此,法律界人士作出明确回答:医生无权对患者是否入职作出决定。
医生在这里的职责是:对体检者进行正确的检测,如实填写检测结果,并就体检者的体检情况作出判断;对患者是否能入职进行判定,则超越了医生的职权范畴。
对这个结论,不妨对入职体检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二是企业用工人员。
对于公务员入职前的体检,国家有专门的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这套标准中,并没有提到智商偏低就可以被认作体检不合格。可见,连云港的体检医生作出如此建议,在这个范畴是越职的。
对于企业用工的入职体检,法律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以上规定,职工必须进行入职体检,一般是涉及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和未成年用工两种情况。对其他工作岗位,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要求。但为了保证劳动者具有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身体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做入职体检。
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类体检项目,都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结论如上:体检医生同样没有权利对职工是否录用作出判断。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医生确实是越权了。
最后,泺源君想说的是,在这份体检报告中,医生作出“智商偏低,用人单位酌情考虑”的建议,其根据仅是“表情呆滞,反应迟钝”,这是不科学的。
据了解,对于智商的测试,是一件科学而严密的工作,有一套专门的测试试题和流程,并要填写专门的智商检测报告。
在这里,只是根据体检者的表情、应答反应,对体检者作出智商低的结论,其根据不足。
忠实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不要越俎代庖做事情。这关系到一个人的命运。体检医生,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