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于假期规定 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年休假待遇高于法定标准时

2023-04-20 07:5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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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于假期规定

本文关于部分争议的处理属于笔者个人观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对于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以及法定标准之间,适用“就高”的原则,即哪个的标准高,就适用哪个的标准。

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但约定的或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即便二者相乘的结果高于法定标准,其中关于法定天数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的约定或规定也是无效的,超过法定天数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的约定或规定则是有效的。例如,小明的法定年休假天数为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定支付标准依法应为200元/天,但甲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小明可享受8天年休假,如果未休假,按150元/天的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那么,对于法定的5天年休假,则应当按法定的200元/天的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超过法定标准的3天年休假,可以按150元/天的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如果只约定或规定了高于法定标准的年休假天数,未约定或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则应当按法定的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例如,小明的法定年休假天数为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依法应为200元/天,甲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小明可享受8天年休假,但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未作规定,如果小明未休假,那么对于这8天年休假,应按照法定标准即200元/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当约定的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休假天数时,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实际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法定休假天数,二是福利休假天数。如果对法定休假天数和福利休假天数约定或规定了不同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则用工实践中还容易出现一种争议,即劳动者并非完全未休假,而是休了部分的年休假,那么已休假部分,是算作法定休假呢,还是算作福利休假呢?例如,小明的法定年休假为5天,法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为200元/天,甲单位规定小明可享受8天年休假,福利假的3天未休假的,按150元/天的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如果小明休了3天年休假,那么这3天年休假从法定的5天中扣除,还是从奖励的3天扣除,则会产生不同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从法定的5天中扣除,则小明可获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850元[200元/天×(5天-3天)+150元/天×3天];如果从福利假中扣除,则小明可获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1000元[200元/天×5天+150元/天×(3天-3天)]。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争议,建议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中,对休假的顺序予以明确;如果未予明确,笔者认为,应优先认定劳动者所休的为法定部分的年休假,如此更符合公平原则(因为用人单位已给予年休假的福利)。

如果约定或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高于法定标准,但约定的或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法定标准,即便二者相乘的结果高于法定标准,其中关于年休假天数的约定或规定也是无效的。例如,小明的法定年休假天数为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依法应为200元/天,甲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小明可享受3天年休假,如果未休假,按300元/天的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那么,其中关于可享受3天年休假的规定是无效的,仍应按法定的5天标准执行;同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应按规定的300元/天的标准执行。

关联法条及司法实务意见: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

一百一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了超过法定天数的年休假天数,并对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约定了是否予以补偿或具体的补偿标准的,该约定有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对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未约定补偿,或约定了补偿但未明确具体补偿标准的,劳动者要求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深圳市2015年)

34、第一百一十条是用人单位超出法定天数的年休假补偿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或在集体合同、单位规章制度中给予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多于法定的年休假天数,多出部分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假期。因该福利假期是用人单位在法定基准之外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决定范围。因此,只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即使约定劳动者未休该福利假期不给予补偿或者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的,也应认定该约定有效。但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未加以明确约定,则应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其自主决定的权利,劳动者要求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福利假期工资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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