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之从调岗问题谈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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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焦点
1.合理调岗的认定。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履行中,往往会因为员工的自身情况、企业的发展以及外界环境的变化,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对于如何进行调岗,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来源于何处,以及如何避免调岗带来的纠纷等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
2.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在用工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作出相应的安排,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从而立足于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但是,这种用工自主权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要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那么,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表现在哪里,需要通过何种程序来论证所作的决定合理合法等问题,也需要我们去回答。
二、律师评析
1.司法裁判的观点: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是需要举证证明调岗的原因、调岗的理由合理,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者》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两部法律都强调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劳动法》还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立法上明确了用人单位具有变更劳动合同,包括调岗的权利。
2.单方调岗权的限度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两点:(1)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单方调整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调整工作内容的合理性。(2)劳动合同中提前明确约定调岗内容的,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单方调岗,但是如果约定不明确,则用人单位需要充分证明调整的合理性。
广东法院2012年的座谈会议纪要肯定了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的单方调岗行为,同时对这种单方调岗行为做出了一些限制,包括:(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为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由此可见,在当前的劳资关系中,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来说,肯定劳动者合理对抗权的规定还比较模糊,倾向于肯定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权,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较弱,加重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