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州县级统计局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各县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统计信息化建设综合考评对象为全州4个县统计局。
第三条统计信息化建设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全州县级统计局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综合管理情况、基础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化应用情况及安全情况5个方面。
综合管理情况(10分):信息技术部门人力资源建设情况,包括技术人员的比例、技术培训的力度;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信息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基础建设情况(30分):软硬件及基层网络建设;人均计算机拥有情况;存储系统建设及使用情况、服务器资源整合使用情况等。
建设资金使用情况(15分):在设备购置、软件开发、运行及维护方面资金投入情况;在统计行政、事业及专项调查中用于统计信息化的经常性支出资金情况。
信息化应用情况(30分):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取得全省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年定报数据处理、专项调查数据处理及普查数据处理中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应用软件标准规范情况;在统计数据库建设中,突出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工作;普查技术准备工作、数据处理工作、工作总结及其他特殊贡献情况;网上直报软件的使用情况。
安全情况(15分):依据统计信息网网络安全考核内容,重点加强安全规划、安全建设及安全管理三方面内容。包括成立信息通报制度、配备专业管理员、制定安全规划书等方面的情况;防火墙系统状况、防病毒设施、机房安全符合相关标准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备份策略、应急预案、安全实践处理制度建设情况。
第四条州统计局成立统计信息化建设综合考评小组,负责全州县级统计局统计信息化建设综合考评工作。综合考评分为初评和综评两个阶段。初评阶段由计算站根据考评办法及相应考评指标对4个县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进行考评,并将初评结果报综合考评小组审定。
第五条本办法由州统计局计算站负责解释,自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2
一、为及时掌握全某地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情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规范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局称统计报告是指某某纤检局和某地局要求本局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的执法报表;信息反馈是指在进行纤维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案情及执法中有关工作动态。
三、本局行政执法的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工作由稽查室负责。
四、我局在纤维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填写信息反馈单及时反馈给局长。必要时向分管局长汇报,研究意见予以处理。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执法工作动态,应及时反馈给局长,由业务室提出分析意见,由分管局长或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应由局长向分管局长报告,由分管局长或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重大案情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或局长直接报告,以便及时安排查处。
六、本局实行案情通报制度。办案人查处的违法案件,认为在全某地范围内有进一步查处的必要,经分管局长同意,应及时向全某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部署查处工作。
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3
一、全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安全的相关规章和制度,加强信息安全观念,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二、在工作中,做到信息不外泄;移动载体不外借;涉密文件不过夜。
三、局设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辽宁省统计局调查队队长、副局级巡视员担任,委员由各处(室)、单位负责人担任。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局党组和上级信息安全的指示精神,并根据形势、任务确定局信息安全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重点。
(二)建立健全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局信息安全工作制度。
(三)对本局干部、职工进行信息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及时通报信息安全情况。
(四)提出对信息安全工作的奖励和惩处意见。
(五)定期开展检查、自查工作,对未落实信息安全相关要求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四、各处(室)、单位设信息化联系人,一般由熟练掌握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同志兼任,并要保持信息安全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职能部门由办公室、数据管理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统计资料管理办公室组成。
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4
一、必须按照国家疾病病种分类进行统计、分类、登记。
二、科主任需每月检查一次各类信息归档记录情况。
三、信息必须坚持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实事求是。
四、及时准确登记、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计划生育科的各种信息。
五、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建好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六、按要求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七、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八、逐渐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及整理工作。
九、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送必须注意时效性。
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5
一、信息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息功能是统计的一大职能之一,各科室、各统计站要提高认识,准确、及时提供各类统计信息,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服务领导决策、服务社会公众。
二、信息发报制度。必报内容包括:
1、月度统计工作要事;
2、月度、季度、半年、全年的全区和街镇经济运行状况;
3、区委、区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重要经济实体的运行状况、重大工程的进展情况;
4、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亮点、增长点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5、贯彻上级重大决策及会议的情况;
6、我区经济建设及群众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7、其他各项专项调查活动开展情况。
三、信息审批制度。所有向外提供的信息,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根分管领导签发,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局行政印章以示负责。重大信息及各项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由分管局长转主要负责人审批,未经领导签发的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四、时效制度。本部门汇集的有关重要经济指标以及全区经济运行状况,必须在数据出来的24小时内,形成简要的信息快速上报送。街镇统计站报送局办公室,同进,报有关专业科室。为保证信息的价值,凡未经本局形成信息的重要经济指标,一般不得立即向外提供,为了使信息资料快速传递,各科室可将有关分析简缩为信息,要分析印发关报有关信息部门。
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6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统计法》,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坚持依法统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各项普查和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统计任务。
三、抓好统计自身建设,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各社区居(村)委会的统计工作,积极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四、负责组织检查、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报送统计资料。
五、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决抵制和检举统计违法行为,不参与编造、篡改统计资料,不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六、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街道、社区居(村(委会)”二级联网直报。
七、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基层统计台帐和原始资料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
八、严格遵守统计纪律,保守统计秘密,对国家和私人统计资料不批准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布和泄露。
九、积极参与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考核,及时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对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督、分析。
十、完成街道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7
一、统计业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一)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统计制度、方法和规定。准确、及时完成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镇(街)各项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地方统计标准。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各类统计资料。
(五)搜集、整理本单位综合与专业的统计资料,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检查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六)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定期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七)开展统计分析,提交统计报告,及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交依据。
(八)努力学习统计专业知识和科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九)配合统计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一)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积极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能够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二)设立专门的档案柜,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三)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原始记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入档,并对历史统计资料搞好搜集和整理。
(四)统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要分类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搞好交接。交接的资料、材料要列出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五)各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规定,不得乱翻阅,严格借阅手续,杜绝统计资料丢失现象的发生。
(六)按照文书档案管理标准,整理后及时将档案移交镇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
(一)全镇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统计局对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统一管理,负责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二)我镇统计办(站)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三)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四)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五)统计人员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统计数据的审核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六)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镇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上级统计机构。
(七)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更正期内立即申请更正。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八)对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评估分析,必须经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结果。
(九)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党委会研究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领导、统计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单位领导承担领导责任,统计办(站)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应责成有关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
(七)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乡镇统计工作是县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统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乡镇统计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规范乡镇统计工作,提高乡镇统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乡镇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襄垣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乡镇统计站行使乡镇统计工作职能,在本乡镇进行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公布和管理。
第三条 乡镇统计工作站依法全面组织协调本乡镇的统计工作,确保本乡镇的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各项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乡镇统计站依法受县统计局委托,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保证统计资料科学、及时、准确、可靠。
第五条 乡镇统计站要努力实现乡镇统计工作“七有”(即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帐、有设备、有办公室,)“四化”(即台帐电子化,档案规范化、分析长态化、报表信息化),并不断提高七有四化标准。
第二章 乡镇统计站的职责
第六条 乡镇统计站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村级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传输上报。
(二)负责对本乡镇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管理与统一使用。
(三)负责参与本乡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企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搞好统计工作,并组织领导本乡镇的统计业务学习,培训统计人员。
(五)建立健全计算机数据台帐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当年各种统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
(六)负责的本乡镇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七)负责组织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活动,并围绕乡镇党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搜集、整理统计信息,研究农村经济运行中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和乡镇党政领导决策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和经济信息服务。
(八)认真管理和对外提供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统一管理和检查发往本乡镇的统计调查报表
(九)积极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乡镇统计站机构人员
第七条 乡镇统计站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乡镇统计工作。乡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人事、统计业务、统计信息网络上受县统计局领导。组织生活、工作纪律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八条 乡镇企业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 乡镇统计人员的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统计上岗证,有一定的农村经济工作经验,并有志于农村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9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日以前。
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五章 统计分析
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六章 附 则
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10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认识人口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指导依据。为提高计划生育统计人员的素质,保证统计质量,特制定统计人员制度
一、统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做一个合格的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依法行政,及时上报计划生育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字。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统计资料数据档案。归类存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提供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坚持严、细、实的原则,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类统计报表。
五、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保密制度。
1、建立综合统计工作制度。为统计数据上报统一,必免重复上报,要在各相关数据确认后,经统计员,股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建立统计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街统计员会,统计员会议,除完成上报,审核,汇总报表外,还要对各乡(镇)街统计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纳入本年度目标管理。
3、建立统计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全市统计质量评估一次,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通报。
4、建立坚持统计台帐管理、检查制度。我们利用每半年对基层工作考核时机,专门对统计台帐进行检查,坚持做到“五清两相符”。
5、坚持生育指标审批及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并对指标审批情况每年定期自查两次,对要件不全,审批程序有误等要及时纠正,严重者要追究其相关者责任。
6、坚持统计资料保管、保密制度。每年将各种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指标审批,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按要求归档,立卷,需长期保存的装订成册,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7、加强统计台帐管理制度。
乡(镇)街要建立出生,死亡,节育手术登记及办理《生育登记单》统计台帐;村要将全年生育、节育手术等信息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生成电子档案。按要求各种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来源于电子档案材料。
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11
为了维护统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保护统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统计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参加应诉活动,模范遵守诉讼程序,维护法律尊严。
二、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科作为本局法制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代理参加统计行政应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认真做好应诉准备。
1.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必须对送达回证签名盖印本局公章。
2.认真审查起诉副本,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审查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假,审查原告的诉讼时效。
3.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执法检查科应向市人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并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证。举证的内容包括:证据和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统计制度方法。
四、在应诉中应充分运用应诉权、反驳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阅查或复制庭审材料权,请求维护行政行为权,申请强制执行权。
五、认真履行诉讼义务。包括:
(1)不能滥用诉讼权利;
(2)接到法庭合法传唤,要及时参加应诉;
(3)法人代表不能出庭应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4)不得防碍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5)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6)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7)对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 决裁定,自觉履行。
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提出申诉;申诉意见未予采纳,裁决未予变更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终审裁决有错误时,应向检察部门提请抗诉。
为强化工业统计基础工作,规数据采集程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提升统计服务功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业统计基层数据采集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并已纳入名录库管理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数据采集。
第二条统一对纳入企业一套表围的调查单位进行数据采集,要求基层企业独立、自行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和代报,严格执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上报各种工业统计报表。
第三条基层企业根据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利用工业“企业一套表”联直报数据采集平台,按规定时间分年度、季度、月度自行上报相关数据,每一个报表企业需要填报多种表式,进行集中采集。
第四条 要及时对没有报表的企业进行催报,并做催报记录,对不配合报表及屡次迟报的企业要通过重点执法检查予以理顺,在数据采集时排除人为干扰,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平台数据,要做到随报随审,对发现有问题的数据,要及时进行查询,确保基层数据上报质量。
第五条基层企业作为统计数据采集对象,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台帐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相互衔接一致,帐内相关指标数据必须合乎逻辑。
1、原始记录包括:产品(商品)生产(经营、销售)方面的记录;商品购进(成本、运费)方面的记录;原材料、燃料、动力、商品购进方面的记录;财务收支方面的记录等。
2、统计台帐包括:生产、销售总值统计台帐;产品产量或销售类值台帐;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台帐;工业增加值统计台帐;原材料、库存材料台帐;财务收支统计台帐等。企业应创造条件建立电子统计台帐。
第六条 企业报表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电脑、络知识和操作技术,能熟悉使用电脑设备登陆工业“企业一套表”系统,平台数据在国家局审定通过后,自行打印纸介质报表,由报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案。
第七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业统计电脑使用规章制度,安装防火墙,维护电脑设备和定期杀毒,保证报表期间电脑设备的稳定运行和上报工业统计数据的安全。
第八条 工业企业联直报要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企业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填补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
第九条在数据上报前,一般报表由分管局长审核后进行上报。重要报表、重要数据报由局长审核后上报。
第十条对上报的各期工业统计数据,在未经国家局审核认定前,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和使用,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单家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