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捐款议论文 做好事、做善事之后,该不该留名、该不该求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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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耿向顺”开通以来的第254篇原创文章,关于【做好事该不该留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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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宁波,一位叫“顺其自然” 的 神秘捐款人22年累计捐款超千万,Ta从1999年起就每年都向浙江宁波慈善总会捐款,而且逐年递增,从“顺其自然”中择字署名,今年署名“然然”。目前“顺其自然”捐款共计达1258万元,Ta曾留言:坏事不做,好事不说。
他的行为被网友大力称赞:“这才是真正的做好事!”、“做好事不留名,真伟大!””.......
然而,做好事要不留名、不求回报才是真正地做好事吗?
这位“顺其自然”网友的行为十分伟大,这种乐于奉献、乐于助人的精神必须被推崇,必须被弘扬,必须被称赞,而Ta选择匿名捐赠,做好事不留名,是其自愿的选择,我们都应该尊重他的选择。
但关于做好事要不要留名,我有以下两个观点:
(1)做好事、做善事,留不留名是当事人个人的自愿选择,其他人都应该尊重而不能说三道四。
(2)并不是做好事不留名、不求任何回报,才是真正的做好事、才是值得尊敬和称赞的,只要是真心实意在做好事、做善事,都是在做好事,不管留不留名、要不要回报,都应该被称赞、被尊敬、被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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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中有一个典故,叫《子贡赎人》: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zhi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意思是,春秋时期,鲁国有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见到同胞遭遇不幸,沦落为奴隶,只要能够把这些人赎回来帮助他们恢复自由,就可以从国家获得补偿和奖励。
孔子的学生子贡,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但拒绝了国家的补偿。
孔子说:“赐(端木赐,即子贡),你错了!向国家领取补偿金,不会损伤到你的品行;但不领取补偿金,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遇难的同胞了。”
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高兴地说:“鲁国人从此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这个典故里,子贡自掏腰包做了一件好事,也不求任何回报,本应该被树为道德典范,孔夫子却为何反而要批评他呢?
孔夫子何等圣明,不会连这点是非黑白都分不清,孔夫子其实不是在怪罪自贡做好事且不求回报,而是在责怪自贡因为自己的好心却增加做好事的门槛,让能力有限的平常人不再敢轻易做好事,因为如果做了好事要回报,就会被批评。
子贡的错误在于,把原本人人都能达到的道德标准超拔到了大多数人难以企及的高度。这样使很多人对赎人望而却步。违反常情、悖逆人情的道德是世上最邪恶的东西。
把道德的标准无限拔高,或者把个人的私德当作公德,两种做法只会得到一个结果,这就是让道德尴尬,让普通民众闻道德而色变进而远道德而去。
做好事的标准(道德标准),其实应该是一个人人都能够做到、无损于己的而又有利于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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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其实并不推崇“做好事不留名”,而是建议做好事要留名。
做好事是光荣的,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大可以光明正大说出来,成为他人榜样,成为正向引导力量,让人人都以做好事、热心助人为荣,当有一天所有人都把做好事当成习惯、当成光荣且可以大声说出来的事情,这个社会就会变得非常和谐了。
但是,如果别人要自愿匿名,我也会非常尊重。
每个人做公益的诉求都是不一样的,要么是为了个人价值实现,要么是做营·销,要么是是为了名誉,要么就是单纯想做点自己做的事情。那些富豪们,就算是为了得到表扬、获得好名誉而去做公益,也不是错事,总比为富不仁什么都不做好得多啊。
让那些有需要帮助的人能得到帮助,也让做公益者能得到个人价值实现,得到自己想要的满足和收获,这是是一个共赢的过程,何乐而不为?
我认可用做好事而获得赞誉、好的名声、心理满足感和其他好处的行为。
但也坚决反对那些动机不纯去利用做好事、做善事而炒作名声、打着做好事的旗号实际上是在做不正当营利事情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必须被谴责和被惩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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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向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