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 担保 @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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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规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所谓担保,就是在经济活动中,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接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是一种非常严肃的行为,担保就意味着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对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严格规范,即党和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协等,国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为他人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令上述主体为他人提供担保。
在现实中,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遵守纪律,不考虑风险因素,或者出于利益的驱使,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这样做的后果,有的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最后只能替他人还债;有的是因负连带责任,官司缠身,麻烦不断。这种行为既损害了集体的利益,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又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且容易引发腐败问题。
因此,按条文规定,对违规担保并造成严重后后果的,必须追究担保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条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公职人员。对违规担保的,追究担保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