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财产登记 港澳台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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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治腐败的有效机制,港澳台三地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并以立法来保障实施。分析比较三地的财产申报制度,学习其成熟合理之处,对我国大陆地区完善财产申报制度不无裨益。
[关键词] 财产申报制度;港澳台地区;比较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1766年瑞典制定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财产申报法案以来,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基本制度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迄今为止,世界上已经有近百个国家建立了财产申报的相关制度法案,在约束官员廉洁自律、预防腐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系列有关财产申报登记的有效规范,指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的某些固定时期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自己及一定范围内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的情况,申报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如果公职人员的生活水平与其职务收入状况明显不相符而无从解释其原因,将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1]成熟的财产申报制度包含六个基本要素,即: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时间、受理申报机制、违反申报制度问责办法。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防治公职人员腐败,同时也是政治民主国家公众知情权的彰显,是国际上运用科学手段打击腐败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被称为反腐败制度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财产申报制度在诸多国家已经广泛实施并日趋成熟完善。面对日渐严峻的反腐形势,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就出现要求官员申报财产的呼声。学者界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争论多集中于官员的隐私权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个人隐私权是全世界通行的人权基本内容之一,另一方面政治民主国家民众的知情权必须得到保证。从民主制度角度讲,公职人员是受民众所托的国家管理人,是国家形态的一部分,民众对公职人员财产的知情权同对其他国家事务的知情权一样,是合理并且应该得到保证的。公职人员既然接受公共职位,维护公共利益就必然是其首要信条,在私人利益同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就应该把私人利益让渡于公共利益。不过,公职人员首先也是作为自然人的形态存在,保证其合理的隐私权即是人性化的体现又是其更好行事公共职能的保证,因此势必在二者之间取得合理的折中,才能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相较而言,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较早实行,在处理预防腐败、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最佳平衡上都有了实质性的成果,相关法规制度也逐渐成熟完善,为当地预防腐败做出很大的贡献。台湾现行使用的是2007年3月21日修订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澳门现行使用的《澳门财产申报法》制定于2003年。香港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见于 《公务员事务规例》 第 461条至466条和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 9/2001号。虽然港澳台三地社会形态与大陆不同,但相比国外,三地相对成熟的财产申报制度更值借鉴。港澳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在设计上既有相通之处,又依循当地特殊的社会形态而建,对预防贪腐、保护官员的隐私权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又各有侧重,对大陆地区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下文笔者将从财产申报制度的六个要素对港澳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加以探讨和比较。
一、申报主体
财产申报主体即申报义务人,指需要申报财产的人员范围。在财产申报主体方面有两个问题:一是申报主体适用于部分公职人员还是全体适用?二是如果是部分适用,该部分人员的确定标准是什么,怎么划分?纵观世界各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对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有三种不同的界定:第一种规定所有的公职人员需申报财产;第二种规定特定级别和特定职务的公职人员需申报财产;第三种是按公职人员的职级职务加以区分,分别规定。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规定正好各居三者之一,澳门属于第一种情况,台湾属于第二种情况,香港属于第三种情况。
(一)根据《澳门财产申报法》第一条的规定,几乎所有的公职人员都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甚至规定了非编制内但却属于公共职位的某些公职人员需要申报。[ 《澳门财产申报法》2003版第一章第二条。]
(二)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特定级别和特定职务的公职人员需要申报财产。包括:“总统”、“副总统”及县(市)级以上公职候选人、公营事业总、分支机构之首长、副首长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及附属机构首长、军事单位少将编阶以上之各级主官、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之法官、检察官其他公职人员,以及税务等与经济领域密切相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2007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
(三)根据香港《公务员事务规例》 第 461条至466条和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 9/2001号,香港地区的财产申报主体分为两个层次。第1层职位目前包括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央指定的27个主要职位: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各局局长、警务处处长、廉政专员、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及审计署署长(24个主要官员的职位);以及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新闻统筹专员(3个职位)。第2层职位包括:上述第一层职位人员的政务助理和私人秘书;第1层以外的所有首长级职位。另外,公务员事务局会定期检讨是否有需要把其他职位列为第1层职位。各局局长如认为有需要时,可根据运作需要及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情况的机会大小,向公务员事务局建议把某些职位列入第1层的职位。[香港《公务员事务条例》通告第9/2001号461至466条。]
由此可见,澳门地区基本上规定了所有公职人员需要进行财产申报,而台湾地区则只限于特定职位和特定职务的公职人员需要进行财产申报,香港地区则按公职人员的职位职务加以区分成两个层次分别做要求。相较而言,澳门的财产申报主体更广泛,台湾的财产申报主体更有针对性,香港的财产申报主体界定则更灵活,三地各有特色,代表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