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条款(营改增实施细则精选)

2024-03-02 01:3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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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条款

第1篇: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

营改增细则全文解读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上述新增四大行业的试点纳税人近1000万户,涉及营业税规模1.9万亿元,而由于新增不动产首次被纳入抵扣,所有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营改增实施方案备受关注,不动产抵扣则成为市场的焦点。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给记者举例,如果一家企业购置一栋价值1亿元的办公楼,那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100万元,如果全额一次性扣除,那这家企业可能今年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但如果分十年来进行抵扣,那每年可抵扣进项税为110万元。最终具体分期抵扣年限还需要等待营改增实施细则出台。

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告诉记者,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是继上一轮发轫于东北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进项抵扣范围之后,全面实施新增进项税抵扣的普惠性措施,因为这不仅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包括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

他表示,允许不动产抵扣,不仅量大、面宽、比重高,大约占抵扣总额的60%,而且释放了鼓励投资的明确信号,吹响了打赢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财税号角,也是中国往现代增值税制度迈出的关键一步。

记者从上述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未来新增不动产抵扣有可能分为2年,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此前的营改增早期方案中,新增不动产分期抵扣分为20xx年,但为了加大减税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抵扣年限缩短至2年。

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xx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营改增全年减税规模约为2400亿~2500亿元,而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称,预计今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今年减税规模约为去年的两倍,力度空前。

税率终敲定

对于即将披露的营改增实施方案,增值税税率是一大关注焦点。

上述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此前,房地产、金融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张斌告诉记者,在简并税率的原则下,对四大行业不宜新设税率档次,在此基础上需要考虑企业不增加税负,然后确定四大行业税率。

目前,中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17%、13%、11%和6%四档,其中标准税率为17%。在综合考虑之后,最终官方选择了6%和11%两档较低税率。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对记者表示,像餐饮、酒店等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接近此前营业税,税负稳定,而房地产和建筑业采纳11%的增值税税率也是经过很多测算的,从行业反响和测算结果来看,11%是比较合适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针对一般纳税人,而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征收率。

张斌告诉本报记者,四大行业中小规模纳税人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业,适用3%的征收率。

李军告诉记者,对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若采用3%的征收率,相较之前5%的营业税,税负将下降。

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

张斌告诉记者,营业税优惠原则上保留是为了保证试点行业税负稳定,营改增后如果没有这些优惠,企业税负可能上升。

针对老百姓关心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后,原有营业税优惠会否延续的问题,张斌认为,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很有可能平移,即以前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免征营业税,未来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也将免征增值税,实现税负稳定。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前后的二手房转让的增值税政策会有所区分,但总体不会增加老百姓税负。而对于新房子则是开发商开的发票直接作为进项进行抵扣。

李军告诉记者,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比如对金融业而言,业内人士非常关心之前银行业同业间拆借利息免征营业税,未来是否会继续免征增值税。

新老合同如何处理也是试点行业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此次官方明确将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这将有利于减轻相关行业税负。

李军表示,目前新老合同如何划分还有待具体的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比如目前房地产业在关注,新老合同划分是以项目立项时间、企业拿到土地时间还是房屋完工到一定程度为基准?这都需要等待实施细则。

第2篇: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

一、关于新税法的概述

(一)新税法的基本内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在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制定并的。与旧的营业税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对这些变化进行细致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税法颁布的意义

新税法的颁布对企业、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最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第二,对营业税进行改革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需求。

第三,改革旧营业税,实施新营业税是我国进行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和平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与质量,有助于推进我国进行税制的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新税法的变化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代扣代缴义务的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境外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的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提供应税义务,在我国境内的人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人的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购买方的名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新营业税法解除了施工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改为纳税人承担。

(二)施工企业需要纳税的地点发生了改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它所承包的工程如若跨省区,它所提供的建筑业劳务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的那天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要由当地有关部门或者税务机构向其强制征收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税务部门的强制性功能。

(三)施工企业纳税时间的变化

在以前的纳税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由建筑工程完成的进度与工程办理结算的时间决定,这使得很多施工企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税收筹划,进而达到拖延交纳税款款的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工程款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的开始。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逃税、避税的可能,保障了施工企业税款的及时缴纳。

(四)施工企业营业额发生了很大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主体,在为社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及服务的过程中,它的营业额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动力价款及相关的物资。其中,营业额不包括的部分是建筑工程的建设方所提供的设备价款。在规定中营业额的适用范围被调整为不包含装饰劳务的建筑业劳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拖延税款缴纳的可能,规范了施工企业应缴纳税款的范围,减少了施工企业漏税的行为。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按照国务院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改安排,营业税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改征增值税,目前已经在上海市试点。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最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筑企业分包重复开票税收问题上。由于营业税是道道征税,按照现行规定,总承包人要向建设单位全额开具发票,分包人也要向总承包人按照分包额全额开具发票,这就导致重复征税问题。总承包人进行分包和不进行分包,总体纳税额是不同的,这就导致税负不公,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背离了税法精神,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发挥增值税税负公平的特点,有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改征税的实施,必将对建筑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实时跟踪和了解税改过程,了解税改对本企业的影响,以便本企业能够及时改变做法,适应改征税的要求,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四、针对新税法的影响,施工企业要采取的发展措施

(一)在新税法颁布之后,施工企业要迅速地做出正确的反应,积极掌握、领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的税法精神与税法内容,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革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模式与内容,以尽快地适应新税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施工企业的高管,也要加强对税法的学习,深刻地领会新税法的指导精神与内容,把握住税法的发展方向,带领企业稳定发展。

(四)施工企业要积极加强与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以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3篇: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改革开放30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经过30年国企改革的实践,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厘清了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使国有企业真正变成了一个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必须对企业经营行为和经营成果作出客观、准确、公平的判断。对国有企业效绩进行评价,就成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出资人)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国企绩效评价体系,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

一、对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回顾

伴随30年国企改革的历程,国有企业绩效评价大约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绩效评价指标(1978-1992年)

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是计划统一下达、资金统贷统还、物资统一调配、产品统收统销、就业统包统揽,盈亏都由国家负责,国有企业没有经营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按照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方向,先后在国有企业推进了扩大企业经营自、利润递增包干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点。但这一时期计划经济的烙印仍然存在,国企绩效评价指标映射出这种时代特征。1982年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制定了“企业16项主要经济效益指数”,这16项指数包括总产值增长率、产品产量完成情况、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降低率、产品优质品率、万元产值消耗能源和降低率、产品销售收入和增长率、实现利润和增长率、产值利税率和增长率、销售收入利润率和增长率、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和加速率、产成品资金占用额和降低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和降低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增长率、职员重伤死亡人员和降低率等。1991年。中央工作会议提出要将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上来,防止片面追求产值和速度,忽视经济效益的现象;同时提出在工业企业的考核上要淡化产值指标,强化效益指标。为了贯彻中央精神,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国家统计局在1992年提出了6项考核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指标,包括产品销售率、资金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流动资金周转率、净资产率(后改为增加值率)。通过对这一时期国企绩效评价指标的分析可以看出,评价指标从重视企业产值转化为重视企业经济效益,但评价指标的计划经济色彩依然存在。

(二)从《企业财务通则》颁布到《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出台阶段(1993-1998年)

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之相配合。1993年7月。财政部颁布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8项指标组成,它们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企业财务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微观财务管理朝着科学化发展,其所涉及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也首次从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此外,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财政部在反复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于1995年制定和颁布了《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这套指标体系包括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10项指标。1997年,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1992年颁布的工业经济效益评价体系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6项指标调整为总资产贡献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销售率等7项指标。这一时期,伴随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国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从《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颁布到《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出台(1999-2005年)

伴随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推动国企绩效评价由单一指标考核方法向综合绩效评价考察过渡,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出资人)加强监管的必然选择。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尽快建立我国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1999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及其操作细则,这标志着我国企业绩效评价指标首次实现体系化。《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通过8项基本指标、16项修正指标和8项评议指标,分3个层次,对企业的资本效益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4项内容进行评价,初步形成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效绩评价指标体系。2002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劳动保障部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对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作了进一步修订,重新颁布了《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如表1所示),使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日趋完善,指标也由原来的32项隆为 28项。这一阶段国企改革的重点是:在帮助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的同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逐步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努力使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对出台的国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修正以适应国企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从《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至今(2006年至今)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相继组建了中央、省、市(地)三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相继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为规范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这标志着国有企业综合绩效评价

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的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如表2所示),企业综合绩效指标由22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8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其中,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4个方面的8个基本指标和14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8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这一阶段,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的背景下,《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为基础,根据出资人监管重点,设置相应的财务指标,运用客观的评价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综合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对现行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思考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在出资人监管框架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出资人进一步深化财务监督工作的结果。从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其具有如下特点:

(一)强调国企的盈利能力

在对国企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4个方面进行评价时,国企盈利能力状况的评价指标权重最高,为34%。这是因为盈利能力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只有企业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才能保障出资人资本的增值,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才能有所保障。

(二)在修正指标的设计中,突出了现金流量指标

现金流量是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的,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流动性和财务安全性,能更有效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比如。对国企盈利能力状况进行评价时,采用了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对国企资产质量状况进行评价时,采用了资产现金回收率指标;对国企债务风险状况进行评价时,采用了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指标。

(三)重视国企的债务风险状况

与2002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对偿债能力状况部分的指标设计相比较,虽然基本指标没有变化,仍然是资产负债率和已获利息倍数,但是修正指标部分在《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带息负债比率和或有负债比率两个评价指标。

(四)关注国企潜在风险指标

企业生产经营会受到来源于企业外部和内部诸多因素的影响,不确定性日益突出。因此,在评价企业效绩时,充分关注其所承担的各种潜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在对国企资产质量状况进行评价时,采用了不良资产比率指标来分析国企不良资产的潜在风险;在对债务风险状况进行评价时,采用或有负债比率来分析国企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

(五)关注国企的经营增长水平及发展后劲

对国企经营增长状况进行评价时,在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和资本保值增值的同时,也关注主营业务利润和资产总额的增长。由于技术创新是企业取得大发展的必由之路,故对国企技术投入比率的评价也很重要。

第4篇: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事业单位

一、“营改增”的相关概念

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发展过程中重复纳税等弊端,我国政府进行了必要的营业税、增值税改革。“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增值税,是将生产销售产品征收增值税以及对提供服务征收营业税进行合二为一,统一征收增值税的一种税制改革方式。2011年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并于2012年1月1日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营业税改征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营改增”在上海开始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4年1月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营改增”,很多企业事业单位都在积极配合“营改增”税制改革,同时也使自身经营管理压力减少。2016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及《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继续拓宽了营改增实施范围,明确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等“营改增”的相关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意味着“营改增”税制改革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现实意义

1.“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相对于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较为缓慢,“营改增 ”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经济均衡发展提供了一定保证,起到了从税务制定上企事业单位稳健发展的作用,为第三产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能够有效推动市场经济法则,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

2.“营改增”税制改革能够控制和防范重复税收情况

“营改增”之前很多行业都存在着重复征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会使企事业单位税负压力增大,引起纳税人的不满,而且也不利于税收部门树立权威性,使该部门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营改增”税制改革全面实施之后,由于充分实现了增值和营业税进行合二为一,有效避免了一些单位在缴纳营业税后又不得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有效减轻了企事业单位的税负压力,使其资金链能够顺利运转,对企事业单位稳健发展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营改增”税制改革还间接起到了完善税务体系的作用,提高了税务部门的权威性和纳税人对其的信任度,有助于征税工作顺利开展。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给事业单位日常运营造成的影响

1.事业单位纳税相关规章制度没有被及时调整和完善

“营改增”税制改革过渡时间较短,而改革推行范围、速度却过快,很多地区的事业单位多少都存在着自身纳税相关规章制度滞后的情况。首先,一些单位管理层及财务部门没有仔细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相关内容,及时与自身实际情况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单位经营收支情况;其次,一部分单位凭证的认证和抵扣工作上做得不好,不仅没有定期对经营收支项目进行盘点,而且也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模进行控制;最后,由于“营改增”税制改革还处于全面推行初期,一部分事业单位尤其是差额拨款单位享受不到“营改增”政策,即使在自身纳税相关规章制度上进行完善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短期内税负增加的问题,不利于单位稳健发展。

2.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有待完善

现阶段,一部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有待完善,有的没有准确区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仍然进行统一核算,这样就无法对应纳税服务收入与其成本进行配比;有的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仅仅设置了一级科目没有设置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对服务性收入和免税的服务性收入进行分类;有的则没有设置增值税明细账,这样有可能会出现无法准确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的发生,不利于单位充分享受“营改增”相关政策。

3.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一部分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人员没有去积极学习“营改增”税制改革相关知识,更没有积极结合单位性质与运营实际情况与“营改增”税制改革向匹配。同时,单位在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上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形式主义较强,只是要求财务人员去学习相关政策内容,而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在工作中优化其知识结构,进而造成单位日常运营并没有全面与“营改增”大环境接轨。

4.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一些单位没有充分结合“营改增”税制改革制度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部分单位没有将监督部门从财务部门中独立出来开展监管工作,而是由财务部门负责,这样一来一些财务方面的问题就难以被及时发现;第二,部分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没有加强发票管理,没有严格检查发票的开立、领用使用、核销等工作;第三,一些单位没有完善自身信息反馈程序,监管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没有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致使一些问题发生后不能在第一时间被解决和调整,进而导致单位税负加重。

四、对于“营改增”税制改革大环境下对事业单位运营的一些建议

1.及时调整和完善单位纳税相关规章制度

首先,单位管理层及财务部门要仔细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相关内容,及时与自身实际情况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单位经营收支情况。行政事业单位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则应当根据相关内容进行税额抵扣,而公益性事业单位则要根据自身经营收入进行区分,收入较少的则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业务处理,收入较多的则要按制度进行税额抵扣;其次,单位要重视凭证认证和抵扣工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模进行控制,采取列支经营收入的方式处理进项税额;最后,一些享受不到“营改增”政策的单位不仅要从自身纳税相关规章制度上进行完善,而且还要采取申请国家调研,为单位争取扶持政策,避免税负增加。

2.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

首先,单位要仔细研读《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并在“营改增”政策基础上准确区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合理配比纳税服务收入和成本;其次,单位还要细化会计科目,在原有“事业收入”会计科目基础上增设了“应税服务性收入”和“免税服务性收入”二级科目,有必要时还要增生咨询、技术、出版印刷等三级明细科目;最后,单位还要设置增值税明细账来反映进项税和销项税情况,以便准确抵扣,间接促进单位享受“营改增”相关政策。

3.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单位要选聘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这些财务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实务操作能力,而且还要拥有先进的理论知识,能够熟练掌握“营改增”税制改革相关内容;其次,单位要投入应当资金来优化财务人员知识结构,采取邀请专业人士下和讲座等方式指导财务人员在“营改增”大环境下正确处理业务,为单位稳健运营奠定坚实基础。

4.加大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力度

首先,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大环境下,单位应当充分结合“营改增”税制改革制度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应当将监管部门从财务部门中独立出来,使其具有一定独立性,一旦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向单位领导反馈,避免由于业务处理错误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其次,单位要加强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加大发票开立、领用使用、核销等工作监督力度,出现违规行为要落实到个人进行调查,间接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警惕性,确保单位运用能够与“营改增”税制改革大环境接轨。

参考文献:

[1]邱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举措[J].河北金融,2012(15).

第5篇: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

营改增物流业问题对策

一、我国“营改增”发展历程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回顾我国“营改增”之路,经历了如下过程:

2012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内容上新增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放试点行业。

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6月1日,国务院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6年5月1日,房地产业、金融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改增”进入收官阶段,营业税完成了历史使命,增值税将以全新的面貌登上中国税制的舞台。

二、物流业试行效果

1.纳税人分类不同税负增减有别

(1)小规模纳税人

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法;一方面,就从事装卸搬运和货物运输服务的行业,改革前后税率仍为3%,但营业税改为交纳增值税后减轻了重复纳税问题;另一方面,物流业的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营运仓储、配送及部分运输等由5%的营业税改为3%的增值税,税率下降,减少了微小企业的应缴税额,减税效果较好。

(2)一般纳税人

在实施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企业纳税与以前相比并不是所有的企业纳税额都减少,近 40%的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所增加,与试点初衷相违背。

2.购进成本中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过小

就物流企业购进成本主体来说,汽油及固定资产占了一半以上。而由于物流企业很多都是跨地区的运输方式,并从经过的加油站购买汽油,而途经的加油站可能因各种原因的限制没法开出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享受抵扣优惠。另外,路桥费、人力成本、保险费、房屋租金等并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减。

三、物流业“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流业的税目设计不科学

“营改增”后,主要将物流业分为了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业,分别适用税率11%和6%。对此税法上则是要求将不同的应税业务分开核算,按照各自对应的增值税率缴税。而因为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则很难将物流辅助业务和交通运输业及各自的收入区分开来。若不能区分不同业务,则从高适用税率。其不利于物流产业各业务的融合与发展,增加了物流企业的人工核算成本。

2.进项税额抵扣较少引起企业税负加重

“营改增”政策施行后,影响企业税负的主要因素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小和范围。购置燃料、运输工具、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额占据了物流企业可抵扣项目的大部分。企业可抵扣项目的总金额不小于销售额的68.96%则是实现所缴增值税额不超过改征前的营业税额的临界。否则 ,就要承担比税改前更加沉重的税负。

四、企业应对“营改增”实施的对策

1.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通过分析物流行业的“营改增”中的问题,“营改增”并不能使所有从事物流的企业的税负都降低,纳税人身份的不同也会影响一个企业缴税的多少。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依照照3%的税率缴税的话,尽管进项税额不抵扣,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税额。因此,各行业可以据自身的情况、营业额和利润选择成为小规模或一般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司分立,不仅可以增加资金的灵活运用,还能降低税负。

2.经营方式转变

物流业结合了辅助服务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之前,采用3%的税率,货物运输适用 5%的税率。“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上升为11%,而物流辅助业的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则改为6%的税率。税改前,对于某些物流公司,之前为了避开缴纳货物运输代办5%的税率,采用了将承接的货物运输代办业务转为与运输公司结合开展的运输交易。税改后,这些物流公司之前采用的一些方式不但没有减轻税收,反而给企业增加了负担。因此,通过物流业的分析,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应当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及时适时地转变经营方式,比如把联合业务从经营范围中去掉,而从事单一的某种业务。对某些业务进行一定的转型,重视辅助服务的收入,从而将主营业务收入控制在合理范围。

3.细化收入分类,避免从高征税

各个行业业务种类多种多样,而不同的业务涉及的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比如物流业中,货物运输服务按照百11%的税率征收;现代服务业中装卸、仓储等以6%的税率征收。因此,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合理地进行收入核算,细化每项业务类型,避免由于统一核算或核算不清导致某些本该以低税率计税地反而采用了高税率征税。此外,对于进项,免税项目不可以抵,零税则是可以抵扣,企业则要正确区别核算。

4.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增值税税负

对营改增政策进行研究和税务筹划,有助于企业形成税改后适应企业目前经营方式的新会计核算体系,有助于整个社会税收法规的进步。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在均衡其他税种的同时改善了各行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促使企业税务空间的发展,使企业业务在纳税层面上更加规范合理,是我国税收制度的进步。但由于营改增涉及到多个行业多种业务,"营改增"后,不同的纳税主体受到的影响也不一致。营改增后,物流企业要掌握"营改增"税收政策机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政策中的有利规定,采用细化经营模块,调整经营策略,增加纳税抵扣税额等多种方式方法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充分降低税改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代雷.助力物流业“营改增”政策软着陆的策略分析.财税研究,2015(29):21-22.

[2]李郁明.物流业“营改增”试点中的问题与对策.财会月刊,2013(05).

第6篇: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

一、《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特点

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国资委于2006年《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要求当年实施。该《实施细则》以国际或国内行业均值为基准,静态与动态相结合,从企业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与发展能力四个方面,使用22个指标,定量地运用功能系数法和赋予指标不同权重评价企业财务绩效;从企业内部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人力资源与社会责任四个方面,通过八个定性指标,采用德菲尔方法评价企业负责人管理绩效;在财务基础审计与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评价,通过对“事”的评价来达到对“人”的评价,认定企业负责人责任类型与工作成就,促进企业负责人勤勉尽责。

二、经营性出版行业的特殊性

至2010年底,新闻出版业中的经营性出版单位完成了全行业的改企转制任务。转制后的经营性出版单位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市场适应能力显著增强,跨介质、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和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2]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正在形成。根据沪深两市数据统计,自皖新传媒登陆沪市到2012年3月15日,不到两年时间已有25家出版单位上市或借壳上市,涵盖传统纸介质出版行业与战略新型非纸介质出版行业,覆盖了印刷复制与发行。经营性出版行业既具有其他行业的产业属性(如逐利性),也具有文化属性。经营性出版业的特殊性导致了该行业绩效评价的特殊性。经营性出版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经营性出版单位作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同时,也是传承优秀文化、创新文化、提高全民文化素质与国家“软实力”的主体。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性出版单位,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指导意见》与《行业规划》目标时,也应当传播社会主义先进的积极向上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精品力作的生产,传承和弘扬中华文明,积极参与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不应为追求数量、利润,而忽视质量建设与自身“文化属性”,避免出现“养生门”事件。[3]

(二)经营性出版单位主业界定。

根据沪深两市对上市公司行业划分(CSRC),经营性出版单位属于文化传媒行业。但是,文化传媒行业的经营主业存在巨大的差异。经营性出版单位既有可能是“编印发”一体化的集团公司,也有可能是集中于印刷复制或发行的专业化公司;既可能是以传统纸介质为主业,也可能是以战略新型非纸介质为主业;既可以是影视、动漫为主业,也可以是以图书、期刊等文化产品印刷发行为主业。在“文化传媒”这一主业界定下,经营性出版单位的经营形式与内容巨大差异,使得综合绩效评价的可比性与行业标准难以取得,这样会导致绩效评价缺乏横向比较的基础。

(三)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等新型技术对经营性出版单位的发展至关重要。

经营性出版业是知识、技术与资本密集型产业。信息技术在印刷复制与发行中的广泛应用与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纸介质新闻出版业面临严峻挑战,部分传统出版的市场规模不断萎缩。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数据统计,自2007年后,我国数字出版产值以每年50%左右的速度增长。特别是在2008年底,我国的数字出版产值已达530亿元,首次超过传统出版业。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批准建立的国家动漫出版产业发展基地已超过10个,产业基地的孵化作用成效显著。以“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国家动漫振兴工程”等国家重大工程带动战略正在加紧实施。[4]因此,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推广应用,出版业正以实力、规模、质量、效益决胜市场,形成我国经济又一个新的增长点。如果经营性出版业不加大技术方面的投资,跟上新的技术要求和转变增长方式,就只能被市场所淘汰。

(四)经营的条块分割与区域化。

我国经营性出版业脱胎于计划经济中的新闻出版业。自2003年后,新闻出版业进行改企转制后,各省市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组建了经营性出版集团。这些出版集团以区域、系统为界,独尊国有。从沪深两市文化传媒行业八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收入地域分布来看,这些出版集团股权高度集中在省级国资委上,没有大型集团之间的交叉持股;在本省市的销售收入占到总收入的60%以上。上述现象表明:我国现阶段经营性出版业行政条块分割、地方贸易保护仍旧存在。

三、经营性出版业的特殊性对综合绩效评价的影响

正是因为经营性出版业的特殊性,导致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不能完全适应于经营性出版业。由此,如果按照该细则设计的评价方案对经营性出版单位进行评价与认定,就可能形成“评价的可比性、评价的公正性与评价目的”三个问题。

(一)指标权重与功能系数没有反映经营性出版业的文化属性与社会责任。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除了关注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外,还须关注贯彻执行企业所属行业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营性出版业在积极参与产业竞争时,还须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两种效益不能偏废。然而《实施细则》中对“社会责任”仅在“管理绩效”类别中加以考量,属于考核四级科目。这种设计对其他产业具有合理性,但是对文化产业就显得不尽合理,难以反映出版业的文化使命。我国现实出版业是一种粗放型的发展,增量主要来源于出版品种的增加,而不是来源于再版,“无效出版”较为严重。进行绩效评价是应该通过指标导引来促进企业与行业履行社会义务,实现两种效益并重,因此,在经营性出版业综合绩效评价时,加大社会责任的权重以反映其文化属性与社会责任。

(二)单一行业标准评价难以适应经营性出版业主业的多样性与差异性。

经营性出版业经营范围与方式差异性巨大,从而使得《实施细则》的“单一主业”、“多业经营”的评价方式难以适应经营性出版业。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结合沪深两市行业分类(CSRC),经营性出版业不论其经营范围与方式如何差异化,都属于“文化传媒”行业。然而,通过查阅沪深两市文化传媒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这些同属于“文化传媒”行业的经营性出版公司,在资产规模、股本总额、股权分配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例如:皖新传媒主要从事图书、报刊等传统出版发行,而中视传媒主要从事广播电视,在进行两者综合绩效评价时,此时就不具备横向可比性。

四、改进经营性出版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建议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经营性出版业全行业的信息共享。

《实施细则》中的功能系数调整法,是基于充分的行业信息使用国际或国内行业标准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从而来认定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如果行业信息不存在或不充分,那么《实施细则》的实施就可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5]由于经营性出版业改制时间短,经营范围与方式存在巨大差异性,同时,行政分割与区域化经营,使得经营性出版业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因此,新闻出版总署应该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在行业内实现信息共享。

(二)调整相关指标与指标权重以适应经营性出版业综合绩效评价。

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社会使命。经营性出版业除具有其他产业的共性外,也具有文化产业独有的特性。经营性出版业综合绩效评价的指标设计与相应的指标权重应反映出版业的特征。

1.社会责任应作为第二级考核子目而不是作为第四级考核子目,扩大其占比。

经营性出版业的社会责任显著地高于其他产业,“传承优秀文化、布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素质”和“质量导向”是行业的经营使命。因此,在进行经营性出版业综合绩效评价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不能重经济效益而轻社会效益。所以,在指标设计时,社会责任应作为第二级考核子目并扩大其占比。

2.新兴技术与创新性技术投入考核。

综合绩效评价应反映与引领时代特征而不是对现实的事后反映。信息化、数值化、网络化对经营性出版业影响深远。新型战略非纸介质出版发行发展迅猛、总产值超出传统纸介质。因此,在进行经营性出版业绩效考核时,应对新兴技术与创新性技术投入予以鼓励。

3.跨区域行业内整合考核。

评价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根据《指导意见》与行业“十二五”规划,在未来三至五年内,我国要实现“六七家资产超过百亿、销售超过百亿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大型新闻出版企业,新闻出版业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优化和提升,从而更有力和有效地推动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因此,在对经营性出版业进行绩效评价时,要加大评价指标在行业发展中的导引作用,鼓励出版企业做大做强。

注 释:

[1]刘更新:《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的框架构建与特征分析》[J].《财会》2012年第1期

[2]《新闻出版业“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要举》[J].《中国编辑》2010年第6期

[3]吴培华:《后改制时代出版业科学发展观的再思考》[J].《出版发行研究》2011年第1期

[4]刘存玲:《当代中国出版业体制改革动力分析》[J].《渤海大学学报》2011年8月

第7篇: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建筑企业;变化及影响

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修订背景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作为三大流转税之一,它具有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计算简便、便于征管,不同行业不同税率、公平税负等特点;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据统计,营业税2009年全年征收额达到9015亿元,比2008年增长18.2%,是增值税、所得税之后我国的第三大税种,足见其对财政稳定的保障作用。

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各国政府都面临巨大的挑战,保财政稳定,保持续发展是各国政府对抗金融危机的基础。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使之更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就成了当务之急。因此,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通过了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

新条例从满足政府和企业的客观需要入手,着重对一些界定不清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税制:

1、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核心变化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目的是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而营业税与增值税有较强的关联性,有必要保持两项税制之间的有效衔接。

2、促进企业走出去的需要:为公平负担,重新界定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对境内企业劳务出口更加有利,使境内外企业税负更加公平。

3、营业税自身完善的需要:旧条例已实施15年,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形势,适当修订旧条例,可以充分发挥营业税这一税种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

4、改进纳税服务的需要: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给纳税人提供了充足的纳税准备,更好地体现了税务机关切实为纳税人服务的职能和宗旨。

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涉及建筑业的几大主要变化

(一)改变了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判定原则

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同时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这一条进一步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这一解释使得营业税的涉税范围进一步扩大了,针对于建筑业来讲,其变化就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建筑业劳务(包括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而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也应作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即所谓的“属人原则”。

(二)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原则有所调整

新条例规定,除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其他应税劳务外,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原则上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原则改变,由“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机构所在地为例外”变为“以机构所在地为原则,劳务发生地为例外”。而建筑业营业税仍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照这样理解,建筑业营业税遵循的是“属地原则”,但这就与上文提到的第一点变化有了矛盾的地方。

(三)扣缴义务人的界定变化较大

新条例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删除了旧条例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四)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时间发生了变化

新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实施细则中则进一步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了解释,具体归纳如下: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需要区分,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新条例及实施细则突破了“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和“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从实践操作上征管双方都便于理解和执行。

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变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伴随着新条例的执行,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也随之出现,特别是建筑企业在执行新条例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更难界定甚至不合理的新问题,重点体现在下面几方面:

(一)营业税应税劳务境内外判定原则的改变,进一步扩大了建筑业营业税的涉税范围,将境内企业或个人在境外无论是提供或接受的建筑业劳务都归为应税劳务。

一直以来,政府都鼓励建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并在外汇资金、信贷、财政税收等方方面面给予支持,使得建筑企业在开拓国际承包工程、劳务市场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极大的带动了国内建筑机械、建筑材料 和劳务的输出。如果对建筑企业在境外的承包工程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势必给整个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不仅会造成项目成本的增加,更会削弱未来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承揽工程的竞争力,严重阻碍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虽然2009年底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出台了财税[2009]111号文,对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但暂免征收只是一项优惠,并没有改变新条例确定的新原则,而一旦未来暂免征收的优惠被取消,它带给“走出去”的建筑企业的影响将是致命的。

目前,建筑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项目大都是根据国际惯例适用项目所在国法律的,特别是在税收方面,合同条款中都会明确列出应由企业承担的税负。如果因为中国的税法规定,这些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境外工程承包收入需征收营业税,很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作。首先,目前所有国际项目的投标报价体系中均不包含营业税,项目业主和所在国政府不会针对这部分给予企业补偿。其次,营业税的征收并不符合国际惯例,项目所在国政府和业主可能根本不认同中国的税法,甚至会认为是企业试图转移利润,不允许企业将这部分税金在项目成本中列支,进而加剧企业的税负和成本!

而另一方面,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其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本应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但因不在财税[2009]111号文暂免征收的范围内,只能作为境内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这种将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仅由于接受方是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就判定为境内劳务是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实践中也不可行。

其实前文提过,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本身就有矛盾的地方,一方面明确指出:“建筑业营业税仍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另一方面又解释说“境内企业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或接受的建筑业劳务都归为应税劳务”。这种矛盾造成的结果就是建筑业营业税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执行的是“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造成了很多企业的重复缴税。笔者认为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种应当遵循的是“属地原则”,即纳税人应当就提供的劳务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企业在境外无论是提供或接受劳务,应税劳务发生地肯定是在境外,都不应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二)新条例取消了建筑业工程的总承包人法定的扣缴义务,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而总承包人的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这一改变看似给总承包人带来了便利,但实际上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如何操作?新条例及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建筑业总承包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营业额并申报纳税进行解释。总承包人如何抵减分包方营业额?税务部门如何核定总承包人的营业额?总承包人和分包方又该如何开具发票?由于这些实际操作的问题新条例和实施细则没有给出统一的说法,导致各地的税务部门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做出规定。但现实中营业税发票的管理不同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有效期和流转环节上都没有限制,常常使得总承包人无法按规定抵减营业额申报纳税,从而造成额外的税负和资金成本。

笔者认为,建筑业营业税在分包方营业额的抵减上与增值税发票的进项抵扣有些相似,是否可以参考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或者流程,以方便税务部门和总承包人双方的操作。

(三)新条例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取代了原先财税[2006]177号文的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但这一改变不能体现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新条例将“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作为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前置条件,本身就是为了使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基本原则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而建筑业是一个微利行业,很多项目都是依靠预收款方式来保证项目的正常启动和运作,甚至很多时候预收款都不足以支持项目资金需求,还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再以预收款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对于本就没有分包营业额可以抵减、且资金紧张、融资成本高的总承包人来讲,无疑更加重了其负担。因此,在预收款问题上笔者认为还是旧条例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和实际操作。

综上所述,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开始执行以来,在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其对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申报和缴纳有着非常积极的指导意义。但由于建筑业营业税本身的复杂性,导致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明确解释,其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针对一年多来的问题所在,进一步出台文件,避免由于政策不清晰给建筑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王家斌。 营业税条例修改后的七大看点[J]。 税收征纳, 2009,(01) 。

[2]张伟。 新旧条例之比较分析[J]。 交通财会, 2009,(02) 。

[3]营业税将纳入增值税[J]。 农村财务会计, 2009,(01) 。

[4]就《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J]。 财会月刊, 2009,(04) 。

第8篇: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

论文关键词:电力企业;市场营销;精细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 F407.61 文献标识码: A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影响下,能源市场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电力企业要走可持续的发展之路,就必须做到与时俱进,积极推进企业营销管理的创新,坚持以先进的精细化管理理念不断细化营销管理及明确发展定位,以此确保企业的市场营销策略能准确到位,同时促使电力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电力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概述

1.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含义

“精细化管理”是属于一种管理技术和理念,主要是通过规则的细化和系统化,采用标准化、程序化、信息化及数据化等管理手段,促使管理的各单元能够持续、协同、高效、精确的运行。

“精细化管理”中的“精”的含义就是管理要击中重点,主要是抓住营销管理的关键部分;“细”具体来讲就是将管理的标准进行具体的量化考核、执行及监督。其核心的管理理念在于实行刚性的制度,加强落实工作职责,以此来形成良好的企业营销管理体系。

企业的精细化管理,主要运用于管理层来调整企业的产品、服务及后台运行的专业管理方式。其管理是以技术化为保障、专业化为基础、信息化为手段、数据化为准则。其管理理念是把市场服务者的焦点汇聚到消费者的需求上,以此来获取营销的高效益、高效率及强劲的市场竞争力。

2.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发展历程

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就是把整个营销的环节,以及所要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逐一的分化,最后达到量化。伴随着我国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日趋成熟,以及市场经济的信息化、知识化、全球化,促使了我国企业之间及与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正由“粗放型竞争”逐渐转化成“精细化”的竞争。

3.电力市场营销中精细化管理的必然性

中国电力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市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增长以几何倍率递增,形成了中国电力市场的大繁荣和大市场氛围。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全面的优化重组,优化整合虽然又一次促动了电力企业的发展,但在系统空前庞大的背景下,再沿用粗放型营销模式必定无法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因此,电力企业引入精细化管理应用于市场营销已经是大势所趋。

二、电力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定位

(1)面对当前的市场机制,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必须要结合市场导向的营销管理模式,其市场营销定位属于电力企业的核心工作,整个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战略都要服务并服从于电力企业市场营销的需要。

(2)现代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必须要遵循“电网是基础,技术是支撑,服务和管理是保障”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当前“两网”的改造时机,迅速解决限制电力企业供配电网的“瓶颈”,以此来满足电力企业客户的基本需求,不断运用先进的网络、计算机技术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效的优质服务,同时以规范、严格的营销管理手段对电力企业市场营销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管,这样才能使电力企业实现其营销目标。

(3)建立新型的电力营销理念。我国未来的电力营销市场将会是一个买方市场,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电力企业应该转变以往的建立在卖方市场体系上的电力营销方式,积极寻求建立一个能够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并充满市场活力的电力营销机制和体系。

(4)实行商业化运营,推动法制化管理。在将政企分离以后,我国的电力企业仍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所以,电力企业在实现商业化运作的时候,还必须遵守上级政府相关规定的营销政策进行市场营销工作。

三、电力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策略

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关系到整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效益的有效增长,最终将直接影响到电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电力企业运用现代化的精细管理模式代替以往的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已经是大势所趋。在企业内部推行精细化管理,实现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及规范化进程,以此来提升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增加电力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提升企业的提升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电力企业的市场份额,实现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目前新能源的开发及应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电力企业要捍卫自己在能源市场的一席之地,就需要积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来开拓市场的理念,以此与客户长期保持共同发展的新型供电关系,努力做到“真诚、规范、方便、优质”的服务方针。

(1)不断提升电能质量。现在是商品经济时代,没有好质量的商品,那么电力企业的优质服务及良好的企业形象就无法树立。因此,电力企业的电能质量的好与坏,是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前提和基础。

(2)积极构建优质服务体系。电力企业的优质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不仅包括与客户面对面的营业窗口,还有电网整体规划和建设、运行、维护、故障抢修等一系列环节,其中任何环节的工作质量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服务质量。

(3)树立良好营销服务形象。要积极引导广大电力职工进一步转换观念,积极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同时要逐步完善各项便民措施,让客户感受到企业发自内心的服务,并多渠道地让客户了解电力企业的服务理念,以此来提升电力企业的营销服务形象。

2.灵活运用价格政策,努力占据市场份额

根据电力市场的不同需求运行弹性价格,把整个的电力市场细分为价格弹性市场、价格敏感市场以及价格刚性市场。积极运用“价格”战略扩大营销的目标市场,如高能耗工业用户等。因此,需要对目前的电力价格政策进行改革,其主要措施如下:

(1)在大工业的电力市场中,积极调整电价,对其实施丰水期季节折扣电价和超基数优惠电价,以此稳定大型工业的电力市场。

(2)不断拉大时段的电价差。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均衡时段的用电市场,尤其对居民生活用电实施时段电价,积极引导居民的合理用电。

(3)健全实施时段优惠电价的覆盖范围,如:蓄热电锅炉、冰蓄冷空调以及其他蓄能设备等等。

(4)完善电力市场的细分原则,针对不同用电性质的客户要采取差别定价策略,如节假日电价、可停电电价负、荷率电价等。

(5)全面落实同网同价政策,直接将电力供应到农户占领农村市场。

3.积极开拓用电市场

(1)努力推广用电,增加电能的使用率。在现代城市的管理理念中,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电力企业应当积极联合政府部门和电器设备制造商,不断加强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居民使用电炊具、电空调、蓄热电锅炉等电器,引导科学消费,以求以电的消费逐步取代燃气和燃煤,同时还要研究和制定节电服务方案,不断开展节能服务活动,以增加电力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有率。

(2)积极细分用电市场,实施重点突破。电力企业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市场需求,加快实施重点市场开拓。制定营销目标,锁定大型的能源消费和居民生活用电市场,尤其是在居民生活用电方面,重点促销热水、暖气、空调、烹调等电气设备的使用,大型的能源消费市场主要是大型的耗电企业。与此同时加强对农村电力市场的拓展,积极改善农村电网质量,全面占领农村电力市场。

4.积极构建优质的服务体系

(1)提升电力企业的售后管理水平。现代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精细化管理”的模式和理念,不断细化售后管理制度,以便于提高企业的服务工作质量,积极追求精品电力工程,同时细分客户和市场,形成精细的工作作风

坚持以量化数据为管理依据,使无形的管理变成有形的管理,从而可对管理进程进行导控制、引调,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管理行为,以此规范售后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在售后管理中要做到责任明确化、具体化,使企业的每位员工到岗、尽职,出现问题能够及时检查、纠正、处理,以最经济的管理方式获取最大的效益。

(2)积极协调良好的服务关系。现代的电力企业要积极构建和谐的服务关系,处理好与政府、客户之间的关系。电力企业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用自己的优质服务,来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通过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共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利用政府的效应,做好电能的替换工作,扩大电能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为电力营销提供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5.完善“精细化”的信息管理平台

电力企业营销信息平台的规划与建设是为企业精细化的营销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企业营销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为了对营销数据进行统一的提取和分析,更重要的是收集客户的执行层和差异化需求的能力,然后采用数据库、智能分类、系统分析等信息技术,逐步将真正的商业智能引入到企业的营销精细化管理中。

依据“木桶理论”,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都会使整个系统失去优势。要不断做到各流程、各环节在精细化水平达到一种均衡,这样的精细化管理才能发挥最佳效应。所以,要对筛选后的有效数据实施动态管理,要不断突出过程控制、流程管理以及营销管理手段的创新。不断评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断确定新的管理标杆,以此增强电力企业的管理层对营销专业工作透明性和实时性的监管,促进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效益与效率的不断提高,实现最终的精细化的营销目标。

第9篇: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营销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终端能源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在此严峻形势下,供电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管理创新。精细化管理以先进的理念、细化的管理、明确的目标,确保管理高效准确到位,提升企业运营的效率和效益,对电力营销工作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精细化管理的涵义

精细化管理是源于发达国家(日本20世纪50年代)的一种企业管理理念,以“精确、细致、深入、规范”为特点的全面化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其实质是在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对管理流程进行科学细化和合理优化的过程。

实现精细化管理的要素为:精细的管理制度,是精细化管理的前提和保障;精细的操作标准,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进行严格的控制;精细的运行流程,从开始到结束,一系列步骤和工作细节逐步推进,每个环节达到预期的效果;精美的细节衔接,工作环节环环紧扣、前后工作衔接上严丝合缝,达到最佳效果;精确的绩效考核,管理数字化、精确化,用量化指标来衡量工作质量、工作进度、工作效率;精确的回馈修正,根据信息反馈,及时修正完善相应措施,不断优化精细化管理控制体系,使精细化管理更上新水平。

二、精细化管理的实施要点

供电营销开展精细化管理,要将精细化管理的方法和理念付诸于营销管理实践。精在事前,细在过程,管在质量,促进营销工作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转变,从相对粗放的定性分析管理向精细的定量控制管理转变,推动营销管理水平的提高。下面是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几个要点。

(一)建立严细的管理标准体系

建立严细的管理标准体系,使精细化管理有章可循。按照工作岗位和职责,确定量化的、明确的、科学的管理标准和考核制度,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细的考核,通过奖励、处罚等手段引导、培育、推进精细化管理。

(二)实现营销管理信息化

以信息化推动精细化管理,按照现代营销管理规律和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营销技术支持系统,优化营销管理流程,对服务功能及程序进行重新整合,构建信息高度共享、流程运转通畅、科学规范统一的营销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供电营销业务的流程化、规范化、自动化管理,建立客户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补充信息,分析客户的需求趋势,进行市场开发方案的制定等。

(三)优化工作流程

充分发挥营销技术支持系统的作用,对营销业务的认真梳理、整合,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岗位都成为营销管理“流水线”上的一个作业环节,并做到环环相扣。

1、细化工作。对营销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由分类到分项,由分项到分步骤,由分步骤到分细节。

2、细化职责。按照工作情况,先确定全面职责,其次确定分类职责,再次确定分项职责,最后确定细节职责。

3、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严密的岗位职责体系,界定职能,划分责任,明确业务范围,减少交叉,防止工作缺位;要做到按要求集中,按环节设岗,按流程运作,按岗位定责,按岗位职责要求标准运行。

4、修正偏差。建立监测修正体系,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要确定控制原则,并研究确定一旦出现运行偏差如何进行修正,及修正的原则、程序和措施。

(四)开展绩效管理,细化战略目标

营销工作的业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和发展,开展精细的绩效管理,有效地将企业的战略目标分解、量化为每个员工的具体的、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引导员工关注公司目标、关注岗位要求,注重能力提升,注重绩效改进,促进员工工作的精细化和积极性,确保公司经营效益的提升,逐步实现战略目标。

(五)细化标杆管理

指标是衡量企业整体素质标尺,在绩效管理的实施中,进行同业对标的精细化管理,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各项指标的情况,找出差距,进行精确的定位,确定标杆,针对每个指标的具体情况,制定措施,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作业的标准化,操作上精益求精,管理上精雕细刻,推进各项指标的提升,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三、实施精细化管理的目的

实施精细化管理的目的,就是结合企业营销工作的实际要将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贯彻到实际中去,不断探索,积极创新,将工作做细、做实,促进企业科学管理、服务水平、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一)提升服务水平

重新梳理营销工作程序,发挥营销技术支持系统的优势,建立流畅、精细、高效的服务工作流程,将电话呼入、营业受理、故障报修、配网调度、装表接电、查询咨询、投诉等各个服务环节统一纳入流程管理,形成一个有机的服务整体。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实行个性化服务,如:报修服务,设立24小时报修电话,紧急服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和恢复供电;上门服务,对伤残孤寡老人服务到家;查询服务,配置自动查询系统,回答客户电费、用电业务和知识等。改善营业环境,设置等候区,改排队为排号。对客户满意度调查进行科学分析,通过客户满意度管理修正服务缺陷。

(二)增供扩销

细分市场,研究客户用电需求规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性,采取差异化的营销策略,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要;完善营销分析制度,规范营销分析报表,由定性改为定量分析,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营销策略提供决策;采用多种方式受理客户各类用电业务,建立全流程节假日业扩接电制度,通过网络提供查询、咨询、装表接电等项服务,开展用电安全、节能降耗专业化的技术服务,扩大市场份额;打造用电服务品牌,树品牌形象,以形象赢市场;制定增供促销管理办法,设立增供促销奖金,鼓励市场开拓。

(三)减少经济损失

线损管理是营销工作的一大难题,细化工作,细分责任,加强考核,实行分压、分线、分台变、分季节、分责人的“五分”,进行目标管理;对电能计量装置的封闭性能改造,通过信息系统对用电现场情况实时监测,异常告警,防止偷漏电;选用低能耗非晶合金变压器投入电网运行等,有效地减少线路损失。电费的回收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强化抄表、核算管理,细化考核指标,将电费回收率与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严格执行电价政策,进行电价普查,杜绝“人情电”、“关系电”,实现应收必收,收必收齐。

(四)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提高效益

利用营销技术支持系统对业务流程进行整合和细化,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模式,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提高服务品位和工作效益;实现信息系统的整合,提高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共享负荷管理、配电管理等系统的信息,有效地分析线损原因,便于采取措施,减少电能损失;通过信息系统对客户进行具体甄别和群组分类,对其进行特性分析,使市场推广和销售策略的制定与执行避免盲目性,节省时间和资金;利用信息系统对高耗能、亏损企业进行跟踪,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电费坏帐和欠费损失。

(五)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和模式,细化工作和制度,便于提高工作质量,追求精品工程;细分市场和客户,形成精细的工作作风;以量化的数据为依据,使无形的管理变成有形的管理,从而可对管理进程进行导引、调节、控制,及时发现问题,矫正管理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促使每位员工到岗、到位、尽职,出现问题能够及时检查,纠正,处理,以最经济的管理方式获取最大的效益。

四、实施精细化管理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精细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有统筹的安排和周密的计划,对实施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制定解决方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保证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下面是精细化管理实施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切合自身实际

每个企业自身情况和所处环境不同,精细化管理要针对自己的实际进行实施,才能会有良好的效果,要对采用的方式和过程,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等问题,进行“精细化”的分析;供电营销易受到市场、社会等方面的影响,精细化管理的实施要具备灵活性和创新性,根据外界的情况,不断进行调整,细在观察,精在变化。

(二)加强学习,达成共识

要清楚的认识到,人是实现精细化管理最主要的因素,实现精细化管理,必须达到全体员工的共识。为此,要加强现代科学管理理论与方法的学习和培训,从思想根源上培养员工追求精细化的文化氛围,让全体员工充分认识精细化管理的意义、必要性、可实现性,提高人员的素质和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员工对工作细节由随意转向规范、由粗放转向精细,提高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性和实效性。

(三)明确思路,循序渐进

要有阶段性目标,循序渐进,把精细化管理的迈进步伐夯实,才能形成坚实的基础,才不会半途而废。确立了建设“精细管理工程”这一带有方向性的思路后,重要的就是结合企业的现状,按照“精细”的思路,找准关键问题、薄弱环节,分阶段进行,每阶段性完成一个体系,便实施运转、完善一个体系,并牵动修改相关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整合全部体系,实现精细管理工程在企业发展中的功能、效果、作用。

(四)以技术进步推进创新

实施精细化管理,本身就是创新,必须改掉不适应精细化管理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经营方针,电力营销面对的是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就是创新,利用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有利时机,以技术进步(营销技术支持系统)推进创新,以管理深化创新,用现代的经营理念代替传统的经营理念,用精细化管理代替粗放型管理,用网络流程代替人工操作,并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进行创新,争取市场的主动。

(五)融入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形成的,并为广大员工信守的经营宗旨、价值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的综合反映,对员工的思想和行为起着导向作用,对员工具有激励和凝聚作用。对一个企业而言,企业文化可以创造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增强吸引力、形成凝聚力。经过不断运作,将精细化管理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之中,使之固化于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非领导的影响力,非制度的约束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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