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约通知书(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常见模板和递交方式)

2024-03-08 18:39: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被迫解约通知书(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常见模板和递交方式),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被迫解约通知书

特别提示:本文主要是提供给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士参考。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具有法律风险,如您未能充分掌握劳动法相关知识,即自行拟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按自己的理解进行邮寄及申请仲裁的,您的请求、申请存在被部分或者全部驳回的可能,且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您被迫解除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主张不被采纳,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引言:读者你好,本文所提到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也称《被迫辞职通知书》),并非普通的《辞职信》的模板,而是有特殊用途。由于本文发布后,很多需要正常辞职的人,误以为正常辞职也需要参照“被迫辞职”的方法去操作,来咨询如何通过“被迫辞职”来达到“正常辞职”的目的,这导致本文想要传达的内容出现了偏差,也给大家带来了不便。

所以,在您阅读本文之前,务必明白“被迫辞职”的必要性和法律意义: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只需“试用期内提前3天,非试用期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时间到了,即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反对。

(所以,正常情况下,您直接写一份《辞职书》,提前交给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达到辞职的效果,无需专门写一份《被迫辞职通知书》。)

第二,普通的辞职,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但由于用人单位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辞职(也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解除)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员工本人在离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此被迫提出“辞职”的,可以增加一项“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进入仲裁、诉讼程序,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必须举证证明对用人单位进行了告知自己的离职原因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且劳动者必须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

第三,被迫辞职,可以立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

(1)需要离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为方便举证,应当采取书面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常用的方法是使用EMS邮寄,且用人单位签收了;

(2)被迫辞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常见的是“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包括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足额发放工资等)、其次是“不提供劳动条件”,以及“不缴纳社保”(但部分地区,如深圳地区,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保,一个月内内用人单位仍不购买的,才可以用这个理由被迫解除。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规章制度严重违法”等。

(3)被迫辞职的法定理由,

不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不包括“没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不包括“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年休假工资”;

不包括“没有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

不包括“没有依法缴纳公积金”。

即:

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可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该原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可以被迫解除的法定理由。

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向劳动者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劳动者不可以“没有支付二倍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该二倍工资在法律上不属于工资,而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

相关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九十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注:该规定显示,裁判机关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的“劳动报酬”——即,“二倍工资”虽有工资二字,但并不能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工资”,劳动者不能因为公司没有支付二倍工资,就据此被迫解除。)

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不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而是一种津贴。

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不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高温津贴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而是一种津贴。

其它: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的,广东地区可以被迫解除,四川地区不可以。

第四,如果你已经以其他理由离职,之后再进行“被迫辞职”,根据广东省地区的指导意见,此时的“被迫辞职”是无效的。

(注: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

87、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或《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同时要求依《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请求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前款情形(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但劳动者系以“待遇低、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前款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事先告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文号:粤高法〔2012〕284号)

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

八十一、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同时要求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

8.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在离职时明确提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在离职时未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五,本文主要是提供给有一定法律知识,需要提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或律师同行参考,普通离职者无需参考本文操作,您正常递交辞职信即可

以下为正文:

一、通过EMS邮寄

公司有固定办公地址,且有前台签收邮件的,从方便举证的角度,可以通过EMS的方式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参考模板如下:

模板1: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XXXX公司:

本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贵司,因贵司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没有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

2.未经本人协商一致,单方降低本人工资,损害本人合法权益;

3.经本人书面通知,在1个月内仍拒不为本人缴纳社保;

4.不提供劳动条件。

现本人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贵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请求依法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

特此通知!

通知人(签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此通知一式二份,一份使用EMS邮寄给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模板2:

被迫辞职通知书

尊敬的XXX公司:

本人是XXX部门员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加入公司,一直以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工作,为公司的发展扩大奉献了力所能及的力量。

XXXX年XX月,本人在公司XXX车间因XXX的原因受伤,落下XX级伤残。在办理工伤手续的时候,本人无意中查阅到公司为我缴纳的社保缴纳记录,发现公司多年来一直在克扣我们的员工工资用于缴纳社会保险中“单位缴费部分”。

公司节约成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仅仅为此就一直心安理得地擅自截留员工的血汗钱,逃避自己应缴纳的社保单位缴费部分,违反了国家法律,也欺骗了社保机构。

此笔被克扣的工资虽少,但却使本人失去了对公司的信任,无法放心的继续在公司工作,被迫向您提出这份被迫辞职通知书。

特此通知

申请人:

日期: 年 月 日

模板3: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xxx公司: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职以来在贵公司担任xxxx、xxx、xxx等工作。因贵公司拖欠本人工资及随意克扣工资,随意扣除xxxx,取消xxxx补助等问题,其行为违法。现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1.自即日起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2.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结清所有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20xx年xx月至xx月克扣的xx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xxxx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全部款项。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贵公司,本人持一份。

通知人(签名捺印):xxx

20xx年xx月xx日

二、使用微信通知公司

在公司经常使用微信沟通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如法人、人事负责人等)发出相关被迫辞职的微信信息,参考模板如下:

“XXX公司:本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贵公司,公司没有及时足额给本人发放工资、没有为本人缴纳社保、不提供劳动条件,导致本人工作得不到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特提出辞职。 XXXX年XX月XX日”

三、在《离职申请表》上注明离职原因

有些公司允许员工在《离职申请表》上注明“离职原因”,且在审批后会给员工发放一份原件。此时,员工可以在“离职原因”上注明被迫辞职的理由,参考模板如下:

“离职原因:1.劳动合同到期;2.超过4个月工资未发放,本人生活、工作受到影响。”

小提示: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建议尽可能多列举,因为只要有一项符合,即可成功被迫解除——反之,如果只写了一个原因,而恰好这个原因不符合被迫解除的法定情形(或缺乏证据),此时将不构成被迫解除。

笔者在办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发现有很多员工喜欢将“没签订劳动合同”列为被迫解除的原因(甚至是作为唯一的原因),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可以被迫解除的理由,此时不构成被迫解除,相关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建议尽量咨询专业律师。

补充:

问1:请问如何证明自己邮寄的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若对方不承认收到的是这个怎么办?

答:目前在仲裁、诉讼案件中,裁判机关对这类证据的要求暂时“比较低”,一般只需EMS单上注明了里面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将EMS单、EMS官网的签收记录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作为证据提交即可。目前大部分的仲裁庭、法庭是认可的,也极少有公司否认。但严格来说,这种做法并不严谨的,假设“被迫解除”的案件大幅增加,用人单位疲于应对,有可能会主张“虽然EMS单上虽然注明了里面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里面实际上并没有这类材料”,此时,可能有些裁判机关会结合案件的某些细节,认定劳动者确实不能证明自己邮寄的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您可以在邮寄时全程录像,并且保留录像的原始文件、原始的录像设备,在用人单位否认时,你再提交视频证据、原始录像设备进行反驳。此外,也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邮寄”,经过公证机关的认证,基本可以确保万无一失了——目前主要是一些重大商事案件会采取这种做法。

(注:任何法律技巧都是有一定“时效”的,知道的人多了,有可能会有新的应对方法,以上仅供参考。)

问2:公司拒收EMS,怎么办?

答:公司拒收EMS,EMS被退件,可以保留EMS退件原件,作为证据提交。此外,公司拒收的,有判决认为,并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果,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1536号: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金xxx公司虽称其未收到刘x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EMS退件显示为拒收,且金xxx公司在2019年7月26日收到顺义区仲裁委送达的刘x的仲裁申请书,明确记载了刘x因克扣工资要求与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问3:公司不在注册地址办公,应该寄到哪个地址?

答: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为法律规定的送达地址,正常情况下应当邮寄到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了稳妥起见,建议同时向公司的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均进行邮寄,并保留EMS的原件、打印签收记录、退件记录、退件的EMS信封原件(注:不要拆封,建议由裁判机关当庭拆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3民再80号: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本案一审送达程序是否合法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向H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xx科技园xx路xx号”邮寄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在邮件被退回后,一审法院还通过委托当地法院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在通过上述方式均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何况,再审时H公司确认其并未在工商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和经营,当时注册在该地址是为了享受招商优惠政策,H公司的上述行为有违诚信,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抗诉机关主张一审送达程序明显不当,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再审不予支持。

(分析:裁判机关在向企业邮寄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时,均是以企业的“注册地址”作为送达地址。因为企业的“注册地址”为法律上的“住所地”,裁判机关一般也必须向该地址进行邮寄送达,方为有效;

劳动纠纷方面的各类员工书面通知,一般也是可以邮寄至企业的注册地址视为送达的。)

(提示:由于劳动法存在地域性,各地的具体做法目前仍存在较大差异,裁判观点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迁,每个案件的具体细节可能存在不同,且不同的裁判者也可能对同一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条文存在不同的理解,故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均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您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建议您参考本文及文后答复自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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