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佣金协议(股权融资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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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出于企业长期发展存在引进投资者及融资上市的需要,乙方拥有相关资源及丰富的融资上市经验,就XXX项目(包括其子公司、关联公司、项目公司),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引进投资者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2、甲方保证,甲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声明,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2、乙方声明,乙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本合同;
3、乙方保证,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在许可的范围向乙方授权,为甲方引荐投资方;
2.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融资所需资料,包括自行完成中英文版的商业计划书,为乙方开展与本合同有关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3.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4.及时向乙方通告与投资方及相关方融资工作进展的情况,并提供有 关文件的复印件。
5.甲方在每次与乙方引荐的不同的投资者洽谈之前,必须与乙方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在许可的范围接受甲方授权,为甲方引荐投资方;
2.协助甲方制作和出具投资方所需资料以及解答投资方的询问;
3.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
4.联络甲方与投资方的商务洽谈事宜,协助甲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
5.联系并筛选适合的投资者,并在每次引荐不同的投资者与甲方洽谈之前,与甲方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第三条财务顾问费及其支付方式
经协商,一:甲方同意向乙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财务顾问费。
财务顾问费,按实际总融资额的百分之三(3%)提取。
1、财务顾问费支付期限与方式
(1)财务顾问费用按由乙方引进的投资总融资额(包括但不只限于股权融资、其他方式融资)的 百分之三(3%)提取。此投资总融资额包括:由乙方引进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参与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融资额以及对此项目的未来追加投资的融资额。(投资方为《投资方联系确认函》中予以确认的投资方)。
(2)就乙方每个引进的投资者,甲方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所谈及的项目中,若和是乙方引进的投资者交易成功,并甲方与投资者签定的合同以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必须支付乙方不低于在本条款中的财务顾问费收费比例的费用,每次就乙方引进的投资者在同意此合同条款基础上签署补充合同。
(3)财务顾问费支付方式分两种:
第一种:在投资者同意且甲方获知的情况下,乙方应得的财务顾问费在境外直接由投资者按实际支出的投资额及本合同规定的佣金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操作会在相关文件体现,特别是在甲方和投资者的投资合同里注明乙方的费用直接从投资者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果投资者给项目方的资金是通过监管机构(Escrow Agent)的监管帐号(Escrow Account)支付的,此种乙方顾问费的支付方式必须体现在付款指令文件中。此种顾问费支付方式可以为乙方首选方式;
第二种:在因投资方的原因暂未采纳第一种支付方式时,在甲方与乙方引进的投资者签署投资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投资融资款到达之前,甲方把乙方应得的财务顾问费存入双方认可并指定的香港有公信力的机构(香港的银行或律师行)的共同帐户,并委托该机构作资金监管,当投资融资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一个工作日内银行或律师行立即将乙方之佣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若投资者的融资款没有在投资合同约定的日期到达甲方账户,甲方可在此期间暂不需支付乙方顾问费。倘若投资者融资款一旦实施,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佣金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付款帐号: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二.财务顾问费附加条款
甲方同意:若乙方引进的是战略投资者,其资本运作超出本项目投资范围
且使之成功上市,甲方将另按投资者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
甲方将此百分之二(2%)按其股票内部实际发行价格折算成股票,在上市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妥股票转让手续给乙方。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高度保守对方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真实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知情人员,以确保本合同所述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为甲方制作的融资文件仅供甲方与乙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甲方不得与非乙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若甲方违反此规定,和非乙方引进的投资方合作成功,乙方依然按上述佣金比例收取财务顾问费。
第五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履约方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 终止条款
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原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2、甲方付清顾问费;
3、甲方有违法、违规或欺诈行为。
4、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成功引进投资者。
第七条 违约条款
1、甲方违约
若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不退还给甲方。
若甲方迟延支付应向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支付财务顾问费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百分之一(1%)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
若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则此前所收取财务顾问佣金全额退还给甲方;
第八条 不可跨越条款
甲方及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此项目和未来的项目中,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引荐的投资者(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洽谈交易而不付财务顾问费给乙方,并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如甲方违约,甲方要以乙方应得之顾问费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若遇无法协商解决的分歧,应当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选择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不成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应受中国大陆法律及香港法律的约束和解释,依据本合同的任何诉讼或索赔双方都同意并接受中国大陆及香港有司法管辖权限的法庭的最终裁决。
第十条 通知或通讯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通讯,根据具体情况可用中文或英文书写,以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按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通讯,信件递交邮局后五日视为收件日期;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应视为收件日期。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三年(自签字之日算起)。若融资成功,考虑到甲方上市需要延长合作时间,双方届时则无条件签署延长合作协议并将它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及其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 方:
法人(授权)代表:
乙 方:
法人(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