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税收优惠政策,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技术合同登记相关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减免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2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特定区域: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6个园区。
技术转让范围: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突破
1.免征与减征额度有上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要求的许可年限有降低。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享受试点优惠政策。
3.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纳入。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试点优惠政策。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可以按照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5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税[2018]99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科研人员奖励
1.《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27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2《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5、高新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 2016 ] 32号)
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六款: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第四条认定条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技术开发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15]39号)
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6.《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核定技术性收入的,由相关部门就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向认定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